论《红楼梦》的忏悔意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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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红楼梦》的忏悔意识(5)

(2008-11-22 08:20:37)转载 标签:

文化

分类: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典文学

论《红楼梦》的忏悔意识(5)

刘再复

 

五、文学的超越视角

 

    佛典用因缘的观念解释万物万象,在佛学看来,人生无非一因缘,世界亦无非一因缘,甚至佛教的出现亦为世间一大因缘而起。但是,各人所见不同,各人所悟有异,因而也就各有各的因缘。世间的因缘可以从各处去说。作为现实的人,不得不带有目的和功利的要求去说因缘,这并非是人类的渺小和卑下,而是因为人类必须通过明确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功利活动,才能建立一个长远的互惠互利的社会。在生存寄居的世间,繁多的社会惯例、风俗、道德信条和法律规则,都是规范人们建立个人行为的共同准则,这些准则使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合作能够互不侵犯从而保证各自的现实利益。从这一点着眼,世间万事的因缘都有一个究竟,世间的纠纷亦有一个是非。无究竟无是非便无法说清世间的因缘。尽管佛说世间的因缘无穷无已,万劫万世,没有止境,但因缘在具体情形之下,却必定有个究竟是非的准则,亦必定有个究竟是非的结局。就像既上了法庭,求诸公诉,就必定有个胜负或者和解的结局。就像双方发生战争,总有道理上的正与反,总有道德上的善与恶,虽然人类不易分辨其中的善恶,或者一时分辨不清。分别现世因缘的究竟是非,是人类说因缘的方式之一。不离究竟是非说因缘,就是凭借目的和功利说因缘。用佛教的术语来说,这是说因缘的“世间法”。

    然而,优秀的文学作品却有它们对人间世事的别样的因缘说法,它们超越了上述的世间法。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审美判断是“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合目的”的判断。所谓无目的是它超越了世间活动的功利性,超越了世俗眼光的目的性,进入人类精神境界的更高层次。在这个境界里,世间的无罪便是此间的有罪,世间的有罪便是此间的无罪,反之也是如此。当然,文学的超越性,其意义并不在于和世间法相反,而在于它站在更高的层次看待人的责任问题。这种对人间世事因缘的说法,是世俗视角所不能涵盖的,因为它其中没有如同功利性那样清楚的目的存在,也没有目的性那样明确可以把究竟说尽。比如我们在那些真正伟大的作品里就找不到明确的“凶手”。这不是因为作者故意设置迷局,而是作者超越性眼光所在,也是虚构的小说世界的根本特点。只有这样的虚构世界,它的“目的性”才能消失,而它的“合目的性”才能显现。《红楼梦》里有一位一无是处的丑陋的坏人,就是赵姨娘。她心理阴暗,内心歹毒,相貌丑陋,作者对她毫无宽容。这个人物是《红楼梦》里与作者的一贯主旨不相符合的唯一的人物。也许是由于作者对妾制度极端厌恶却不能释怀的反映。幸好她不是一个主要角色,并不介入故事中的核心悲剧,否则就会有严重的败笔。论《红楼梦》里的悲剧,林黛玉的死,贾府的被抄,贾宝玉的出家,都跟赵姨娘没有关系。说到荣宁二府的败落,也许她也身在其中了,罪不容辞,但平心而论,她不过是大厦崩塌中的一块朽木,要数元凶,当然不是赵姨娘。与此相反,读者却在故事的悲剧中发现许多无罪的凶手和无罪的罪人。例如,贾宝玉、贾政、贾母、薛宝钗等,都是无罪的罪人。他们本着自己的信念行事,或为性情中人,或为名教中人,或为非性情亦非名教仅是无识无见的众生,这本是无可无不可的事情,但不幸的是他们生在一起,活在同一地方,不免发生冲突,最后一败涂地。对于这种悲剧,若要做出究竟是非的判决,或要问起元凶首恶,真是白费力气。因为叙述者对故事的安排和人物的设置本身就清楚地告诉读者,他企图叙述的是一个“假做真来真亦假”的故事。矛盾的诸方面在自己的立场上看自己是真的,但看对方却是假的,真假不能相容,真真假假中便演出一场又一场恩恩怨怨的悲欢离合的悲剧。叙述者比他笔下的人物站得更高,给读者展示了一个像谜一样的永恒的冲突。贾宝玉到小说快要结束的时候,才突然悟到:要跳出与生俱来的恩怨纠葛,以出家当和尚来偿还现世的罪孽。

    相对于现世的目的性和功利性而言,审美判断是无目的性的。在虚构的叙事作品里,叙述者对情节事件的因果关系的解释并不趋向一个究竟谁是谁非的最终的和明确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叙述者才实现了小说的美学价值,作品才真正摆脱了“世间法”那种功利性和目的性的缠绕,而达到超越的境界。当然,审美判断最后还是合目的性的,但这种目的性是在无目的的前提下的合目的性。它叙述时对情节事件的因果关系的解释并不趋向一个究竟是非的判断,但并非没有判断,只是叙述者超越视角带来的解释存在着更多的层次和更复杂的眼光,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缠绕。更重要的是叙述者超越视角带来的普遍的良知责任意识,从而引导读者在形而上的层面上思考人生与世间的各种因缘,思考罪与忏悔。贾宝玉最后明白事情真相之后,觉得是他自己害了林黛玉,他自己正是“罪人”,因此,他告别尘缘出家去作灵魂的自我救赎。这种忏悔正是出于良知的忏悔。在奉行纲常名教的家族里,他并没有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更不用说他人,因而他无须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但不负现世的责任并不等于可以不负良知的责任。他和林黛玉毕竟相爱过一场,林黛玉毕竟是因他而死的。他虽然不可能做他想做的,但他却可以拒绝他想拒绝的。道德主体所以应该承担良知责任,就在于它无论在何等被动的情形下,终归有一个不可剥夺的属于自身的自由意志。贾宝玉的忏悔充分表现了不可剥夺的道德主体的承担力量。审美判断的合目的性,正是表现在它把道德主体当成它自己的目的。如果文学作品缺乏赎罪意识与忏悔意识,缺乏对良知责任的自我体悟,道德主体的合目的性自然就会消失并还原为迎合现世功利的目的。

    审美判断的合目的性并不是指向一个具体的功利目的,指向现世的道德教训或世俗观念,而是指向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本身。在虚构作品里,如何才能体现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如何才能体现人作为最终目的的这种精神?《红楼梦》就是现成的范例,它回答说:作者对人生必须有形而上的体验,叙述者对人物的命运的解释必须不为世间的眼光所囿,必须抛开世间法说虚构小说世界的因缘,刻画描写出来的人物有“思我所思”的特点——道德主体反观自身的良知责任。在不朽的经典名著中,我们通常都可以发现人物具有“思我所思”的特点。《卡拉玛佐夫兄弟》中的阿寥沙,《心》里的先生,《红楼梦》中的贾宝玉,《狂人日记》里的狂人,叙述者通过刻画这样的人物性格,使得小说对人世因缘的解释完全超脱了世俗的眼光,即人生的悲欢离合,世界的不圆满,并不完全是几个小人、坏蛋或罪人在其中捣乱而成,而是与我们人性的不完整性相联系的,尽管我们并没有直接卷入事件的责任。因此,罪意识、忏悔意识,不仅是承担良知责任的表现,亦是对虚构故事作品的较高的美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