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谁在为老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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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谁在为老百姓说话?时间:2010-09-08 10:19 作者:知风【字号:大 中 小】点击:185次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公安系统出身的委员认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如果此提议列入修改后的刑法,贪官就没有杀头之虞了。如果从某个角度看这项提议,似乎给人一种官员只为官员利益着想的倾向。当然,只有当有话语权的代表只为官员利益说话,并忽视甚至践踏民众利益的时候,我们才有理由怀疑这些代表的政治立场。
  9月7日《中国经济周刊》刊出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的文章《强制拆迁必须保留》,很好地佐证了同样是官员的刘书记,对涉及百姓利益的观点。他说:“把现行《拆迁条例》称之为‘恶法’、‘地方政府过渡逐利的保护伞’,甚至渲染为‘天怨人怒’,就是少数学者和‘愤青’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走极端的表现。”他认为“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
  笔者不想辨析这二位官员的观点,只是从这二位官员的观点倾向中,对完善法律法规的忧虑。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是越来越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至少要在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上重建法律的规范,而不是把由于法律上的疏漏而产生的不合法行为,在法律的补充和修正中使之合法化,这必将让本来已经日益扩大化的权力更加有恃无恐,使已有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不说别的,只要试想扛着“免死金牌”的官员去“合法”强行拆迁,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虽然提出“贪官免死刑”和“强制拆迁必须保留”的官员也言辞凿凿,或曰“国际接轨”,或曰“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但都是回避了国情,回避了现实。国情包括了民情。对贪官,百姓早已深恶痛绝,引起的民愤、民怨日益加剧,并衍生出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而对贪官的惩处,即使在保留死刑的现行法律下,很少有贪官人头落地,这已经引起社会的极大不满。在这样的民情之下,怎么可以逆民意而行之,把对贪官的宽容制度化?再说“强行拆迁”,在房地产的热潮中,强行拆迁已经被许多政府部门用到了极致,被拆迁户在维权中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强行拆迁还在各地愈演愈烈。在那些强行拆迁的恶性事件中,究竟有多少是被拆迁户不守法讲理引起的?哪一件暴力拆迁事件不是“天怨人怒”、令人发指?有几件不是“地方政府过度逐利”引起的?在强行拆迁几乎成为相关百姓的灾难的时候,任何一个稍有良知的人都知道,现行的《拆迁条例》就是恶法。
  如果把这样的官员声音看作个人意见并不可怕,问题在于这种声音集中反映出这些体制内人物重官位、轻民意的立场,表现出与人民利益的对立,表达出变公平的法律制度为权力专制的倾向。一方面为权力的张狂和腐败留好生路,一方面彻底摧毁人民仅剩的基本权利。在这些人的思维逻辑里,已经找不出丝毫的人民地位。就事论事地说,如果因为“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那么,对置百姓的住房难问题不顾、无度抬高房价的房产商,是不是可以制定低价“强制购买”的条例?为什么体制内人物的观点总是维护既得利益者?如果民众的利益掌握在这样的人手里,民生的不堪就可想而知了。而这些人正是有话语权的,这才是最最令人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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