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点建议“住有所居”(调研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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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建议“住有所居”(调研结晶)

《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08日   20 版)

  2010年6月1日至8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带领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赴河南省进行了专题视察。

  

  从全国范围来看,河南省住房保障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进展较快。河南省立足本省实际,着力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煤矿及铁路系统棚户区改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住房保障实现方式;积极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措施并开始试点;均取得明显成效。河南省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战略决策是非常必要,完全正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构筑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这一决策得到了各地政府和普通民众的积极响应、普遍拥护。但是我们也看到,住房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通过一个阶段的突击能够解决的。比如,如何长期使用并有效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如何筹集稳定的资金以保持常态化建设,如何实现各类保障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等等,都需要坚持不断地探索完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此视察团提出四点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不断完善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城市政府是住房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进一步协调整合相关部委职能,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维护等工作,形成长期性、权威性的住房保障协调领导机构。同时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完善住房保障的各项法规,将这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以制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加强相关政策的整合,切实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和配套,使之成为一个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探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住房保障方式,引导“以租为主”。我国要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走“租售并举”的道路已经成为共识。但当前,为尽快解决就业时间短的年轻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群体,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应当引导“以租为主”的理念。目前,保障新住房的概念和方式较多,可以整合现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将它们简化成租赁型保障和产权性保障两类保障实现方式,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住有所居”道路。租赁房保障范围从“低保”到“低收入”,再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住房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确定不同层次的租金和补贴标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难题。产权性保障房在量化政府各类补贴或机构投入和居民购房价款的基础上,明确政府或机构和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

  三、各地应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目前应综合考虑居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公共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合理轮候期限等因素,合理界定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凡是依靠自身努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家庭,都应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主要面向城市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改善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居住条件也应逐步引起重视。

  住房保障标准要因地、因时制宜,体现不同的地域特点,建议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住得下、分得开;二是面积小、功能全;三是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编制适合不同规模、不同结构家庭需求的基本住房保障标准,总体上符合“保基本”的原则。

  四、积极探索和拓展保障性住房的筹资、融资渠道。应抓紧着手建立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基本住房投资机制。通过土地优惠、税费减免,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减轻地方各级政府廉租住房财政投资压力,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作保持较大规模并具有可持续性。以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或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其向社会提供供应补贴和需求补贴两种保障模式,摆脱长期存在的“补砖头”和“补人头”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