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主体:自由联合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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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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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论作为文化和运动,还是作为权利和制度,都有其主体。这不仅是对民主之“民”的简单规定,还包括“民”如何成为民主的主体。
资本主义思想家在论证民主的时候,并不着意对民主的主体进行分析,他们更注重对拥有民主权的人的资格规定,即强调财产所有权。在他们看来,民主政治首要的就是保护财产所有权,政府或国家的权利,实际上也来自财产所有权人,是所有权人以契约形式将所有权所包含的保护权交给国家,国家也就有义务保护所有权。这样,资本主义民主的主体,就是那些拥有相当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者。在一些国家,选民或拥有民主权的人的资格,是以纳税额为标准的。“纳税人”也就成了民主的主体。这种关于“纳税人”的提法,迄今仍可在西方国家听到。其关系更为明显:“纳税人”以税养活一个政府,这个政府就应保护“纳税人”,以使他们能够继续经营,继续纳税。这种提法,近年来在中国也时常有人在强调。应当注意其内涵。
民主的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以财产所有权限制选民资格,将大多数劳动者排斥于民主之外,是资本主义民主本质的表现。但素质技能不断提高的劳动者,也开始认识到民主权对其利益的意义,他们依据自己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展开了争取民主权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初级形式,就是争取普选权。从英国的“宪章运动”,到美国工人的斗争,自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争取普选权,成为民主运动的主要内容。法国的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之后所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专门分析了美国的争取普选权运动。他写道:
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这段文字是在1835年写的,当时,以英国“宪章运动”为标志的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刚开始不久,托克维尔从对美国的考察中发现了普选权的必然。一个多世纪以后,这个必然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实现。
不能将普选权等同于社会主义民主,普选权只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一个基本标志。争取普选权的斗争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先导,它的历程,不仅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艰难,也说明了民主的阶级性和阶段性——反对普选权的并不是封建君主,而是以“民主”为旗号的资产阶级。
由争取普选权运动开始,工会及工人政党的成立,进而导致议会斗争、女权运动,欧美各国的劳动群众以不屈不挠的斗争,一步一步地争得自己的民主权。与之相应,俄国和中国的武装革命,亚、非、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使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汇成一巨大洪流,冲击着资本主义民主及大资本财团所庇护的各种反动政治势力。也正是在这近两个世纪的不屈不挠的斗争中,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得以明确,这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
劳动者,历来是人群中的大多数,也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但为什么这大多数的生产的主体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反而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其中原因,一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相对低下,这主要表现在生产方式上,不论奴隶、农奴还是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是以手工劳动进行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其技术水平相对低下;二是统治者对劳动者的分而治之和严格控制,使劳动者人数虽多,但都处于分散状态,虽有不满和反抗,力量很小,也易于镇压;三是统治者因其利益,能够实行联合,人数虽少,但联合起来就成较大势力,并建构国家机器,组织军队、警察,由此对付人数虽多但分散个体的劳动者,自然就处有利地位,成为社会的主体。可见,能否成为社会主体,不在人数的多少,而在是否联合成总体势力。对此,青年毛泽东有相当敏锐的认识,他在《民众的大联合》中这样写道:
古来各种联合,以强权者的联合,贵族的联合,资本家的联合为多。如外交上各种“同盟”“协约”,为国际强权者的联合。如我国的什么“北洋派”“西南派”,日本的什么“萨藩”“长藩”为国内强权者的联合。如各国的政党和议院,为贵族及资本家的联合。(上院若元老院,固为贵族及资本家的巢穴。下院因选举法有财产的限制,亦大半为资本家所盘踞。)至若什么托辣斯(钢铁托辣斯,煤油托辣斯……),什么会社(日本邮船会社,满铁会社……),则纯然资本家的联合。到了近世,强权者,贵族,资本家的联合到了极点,因之国家也坏到了极点,人类也苦到了极点,会社〈社会〉也黑暗到了极点。于是乎起了改革,起了反抗,于是乎有[民]众的大联合。
自法兰西以民众的大联合,和王党的大联合相抗,收了“政治改革”的胜利以来,各国随之而起了许多的“政治改革”。自去年俄罗斯以民众的大联合,和贵族的大联合资本家的大联合相抗,收了“社会改革”的胜利以来,各国如匈,如截,如德,亦随之而起了许多的社会改革。虽其胜利尚未至于完满的程度,要必可以完满,并且可以普及于世界,是想得到的。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338~339页,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以民众的联合对抗统治者的联合,这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实质所在。写《民众的大联合》时的毛泽东,尚不明确社会主义民主,但他的“民众的大联合”观念,恰是中国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展开民主运动的基本点。这个道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作了阐述,“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句响亮的口号,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在全世界的兴起。
“民众的大联合”,即劳动者的联合。以联合起来的劳动群众势力,反对统治者的势力,进而建立起没有剥削者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的过程。个体的、分散的劳动者,虽然人数众多,但不能成为社会主体,也不可能“主”政治和公共事务,他们只能被少数联合成集团的非劳动者所“主”。真正的民主,是劳动者为“主”,而劳动者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成为民主运动和民主制度的主体。
劳动者的联合,说起来似乎容易,但实行起来,还需要相应的理论、目标、组织和机制,更重要的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内部也会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又是劳动者成为民主主体的新课题。中国历史上有无数次农民起义,而且有几次甚至夺取了政权,但都没有形成民主,包括起义本身,也不是民主运动。其中原因,主要就在于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没有建立新制度的目标,而其组织和机制,也是模仿集权官僚制的旧套路。因此,联合是民主的重要条件,但联合并不等于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联合,是在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并按民主原则创建组织,形成相应的机制,由此展开民主运动并争取民主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地调整和解决联合体中的矛盾。
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到工业生产的程度,并在工业生产方式中进行劳动时,才具备了组织联合的基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概括以产业工人为主的劳动者的利益,形成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由此而凝聚劳动者的意识。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逐步认知利益和应有权利的劳动者,经其中先进分子集合组织,成立工会或其他劳动者协会,进而成立政党,以至军事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不断明确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形成总体势力,并通过各种斗争方式,在思想上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及各种阶级统治制度;在行动上为劳动者争取利益和权利,以至用合法的议会斗争或武装斗争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的机制,就是以民主为原则,在充分体现个体利益,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调解分歧,协调行动,在坚持重大问题决议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少数人的意见。
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是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标志。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度却很大。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也只有以劳动者为主体,才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而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过程,也就是不断与反民主势力斗争的过程,同时又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加强联合、完善组织机制的过程。因此,它是不断扩展和充实的,也是在矛盾斗争中曲折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进程,取决于其主体劳动者的联合,而劳动者的联合又由民主运动的理论和路线导引。19世纪至20世纪的历史经验证明了这一点,21世纪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促成劳动者主体更广泛、严密、系统的联合。
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以劳动者为主体,是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过程;而当民主运动制度化后,不仅确立了劳动者的民主权,也将旧有的非劳动的统治者改造为劳动者,由此进一步扩大了民主主体。但是,直到今天,中国的思想界对民主的主体尚有另类看法。2000年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某“权威人士”的《关于民主理论的几个问题》的大作,其中有一个标题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相结合”。这个观点集中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误解:既然是“对人民的民主”,那么,人民是客体,是对象,做“主”的还应另有其人,是由这个“主”“对人民”实行“民主”。这种观念可以说是迄今中国思想界在“民主”问题上的主要误解。
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建立,与公有制是统一的。公有制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并将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中于公共权利机构统一行使。公有制经济是劳动者联合的制度形式,也是劳动者的生存方式。在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民主权的根据,民主权保证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因此,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必须以公有制联合劳动者,明确并保证其主体地位。而民主制度建立后的主要矛盾,就是民主主体如何防止那些在公共权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进而演化为非劳动反民主的势力,从而变成民主主体的对立面。对这个矛盾的解决,是民主制下民主运动的主要任务。而要解决这个矛盾,惟一的途径,又是明确民主主体的权利,加强民主主体的联合,特别是保证结社权的实现与运用,由此强化民主的权威,抑制和克服反民主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