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建议稿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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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沉痛悼念遇难同胞的时候,也应该认真反思怎样防灾减灾。
今天,滦河人发表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建议稿第四稿)及其说明论文《川   论》。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对防灾减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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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5     建议稿作者    热血冷眼滦河人(滦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建议稿第四稿)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区划等级名称和区划命名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流域行政区和省级行政区划
第四章  行政区划边界和坐标
第五章  法律权限
第六章  行政区划档案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陆地国土和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大国。国家的一切法律政策治国方略都必须通过地方政权逐级实施,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必然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进行,因此,科学合理地划分全国各级行政区划域是发展经济、发展科学教育和文化事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体制保证。
中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行政区划体系在历史上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口增加、资源需求增加、环境压力加大,传统的行政区划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历史沿革因素已不再是决定行政区划的主要因素,而生态环境、抗灾减灾、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及人口压力等已成为决定行政区划的主要因素。
为了适应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的全面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行政区划需要体制创新。全国必须按江河湖泊海洋流域重新划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建成“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的流域区划体系。
流域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系统,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和资源系统,按流域划分行政区域,可以全面理顺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抗灾减灾、水利电力、交通通讯、城乡布局的关系。使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形式的社会系统与流域自然系统吻合叠加,实现自然与社会的最和谐的统一。
流域区划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有利于抗灾减灾事业;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开发水资源;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国土规划整治;有利于海洋保护开发;有利于生态科研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流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制定划分行政区划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标准;流域区划也有利于国际生态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各地方、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建立流域行政区划体系有利于各流域内上游和下游各民族的交流合作,有利于民族团结,既有利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也有利于各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局部利益。
流域区划将为中国在新世纪的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从而有利于落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巩固国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全国生态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国土整治,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地方政府职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的任务是制定划分全国行政区划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全国各级行政区划,规范行政区划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全国一切行政区域划分均适用本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行政区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辖的国土区域。
全国各级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生态部门是管理全国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
各直辖市、省、自治省,郡,县、川,设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划分全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是按河流、湖泊、海洋流域逐级划分全国各级行政区域。
本法所称流域是河流、湖泊及其地下、地上水源和自然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流经和汇聚的区域,即水系的水床、水体、水面、水底和上游下游、左右二岸的土地、山坡以及水流注入的海域共同组成的地理系统。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政区划科学研究。
第二章   行政区划等级地位名称和地名命名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系列等级名称依次为:大流域行政区,中央直辖市、省、民族自治省,省辖市,郡,县和川,乡,镇和村,生态农场。
省、县和川、乡是行政区划的基本层次。
城市市区内可根据规模划分郡、县、乡、村。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民族聚居地面积和人口分别划分自治省、自治郡、自治川、自治乡。
国家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相关部门对省级以下地方的一些有特殊资源,特殊地位,特殊情况的关卡、口岸、国防军事要地、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等实施越级直辖。
第八条  全国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称为首都。
大流域由国务院设立以大流域命名的职能部门实施直辖。大流域行政区不设地方行政中心。
省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称为省会。
郡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称为郡府。
川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称为县级市。
乡的行政中心所在村称为镇。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模可划分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郡辖市、川辖市。
城市市区内可根据规模划分郡、县、乡、村,以市区地各命名。
城市郊区的划分应按城市自然水源区流域划分或按城市地域划分。
第十条  大流域行政区管辖海域和流入海域的各江河水系及其全流域的国土区域和北部内河流域的国土区域。
大流域行政区辖省。
大流域以注入的海洋或河流水系命名。
第十一条  省是一条大江河或湖泊的全流域和海域的国土区域。
省管辖市、郡,或直辖川。省辖本省内自然保护区。
省以所辖江河湖泊命名。
第十二条   郡是省级大江河水系的中等支流的全流域国土区域。
郡辖县、川。
面积较大的省设郡和自治郡。面积较小的省可以不设郡。
郡以所辖支流或市区地各命名。
第十三条 川是一条大江河水系的上游支流的全流域国土区域;
县是城市市区内的行政区域。
川辖乡。
川以所辖支流名称命名。
第十四条乡是一川之内的一个流域段或小支流流域的国土区域。
乡沿用传统名称。
乡辖镇和村。
第十五条  村是一乡之内的一个流域段或小流域的国土范围。
村辖生态农场。
村沿用传统名称。
第十六条  生态农场是一村之内的农业生产区域和居民居住区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单元。一川之内的农场应从上游向下游统一编号以序号命名,并同时使用传统名称。
第十七条 乡、村、农场范围内没有正式名称的小流域、小坡面、小地块、小山、小高地、小水塘、小河滩可采用当地习惯名称或按地形地貌命名,也可以以数字序号命名。
第十八条  城市名称使用传统名称。城市新建区域应及时命名。城市市内地名仍长期沿用传统名称。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的全称由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水域名、或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区划等级地位名称组成。行政区域的简称使用所辖水系的简称或传统简称。
第二十条  地名的管理应该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河流、湖泊、海洋、平原、草原、高原、山脉、盆地、沙漠、地理区域等地理名称仍常期沿用传统名称。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仍常期沿用。
第二十一条  命名或更改地名应由基层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予公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流域行政区和省级行政区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流域原则,全国划分为六大流域行政区,分别辖三十九个直辖市、省、自治省、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大流域行政区辖四个省:
黑龙江省
嫩江省
松花江省(含图门江流域)
额尔古讷河蒙古族自治省
第二十四条 勃海大流域行政区辖十个直辖市和省:
北京  首都(含水源区)
滦河省(天津市)
辽河省(含鸭绿江流域)
海河省
山东省
汾河省
延河省
渭峡省(黄中省)(含渭河流域和三门峡、郑州、黄河中游)
黄源省
宁夏回族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 黄海大流域行政区辖十个省:
太湖省(上海市)
淮河省
汉江省
鄱阳湖省
洞廷湖省
乌江省
金沙江省
雅砻江省
岷江省
三峡省(含重庆、嘉陵江、三峡、宜宾)
第二十六条 东海南海大流域行政区辖七个省和特别行政区:
浙江省
福建省
珠江省
海南省
台湾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七条 北部内河大流域行政区辖五个省:
内蒙古自治省
河西省
青海省
北疆维吾尔哈萨克族自治省
塔里木河维吾尔族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 西南大流域行政区辖三个省:
雅鲁藏布江西藏自治省
怒江省
澜沧江省
第四章  行政边界和坐标
第二十九条  划分各级行政边界线的基本原则是流域分水岭原则、河流中心线原则、边界线垂线原则和外围连线原则。
本法所称行政边界线,既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法所称分水岭是指决定地表水流向的山脉。分水岭的山脊是二侧行政区域的行政边界。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分水岭山脊变化以变化后的山脊作为二侧行政区域的行政边界。
本法所称河流中心线是河流水面的中心线。中心线应该在旱季测定。河流中心线应该使用坐标标识;河流中心线坐标不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河流改道而改变。
本法所称边界线垂线是指地面边界线向地下的垂线,边界线垂线适用于确定地下资源权属。
本法所称外围连线是指同一行政区域的直属下级各行政区域边界不相邻的外围边界线连接而成的边界连线。
第三十条  农场的边界以原居民组的传统边界为基础,按小流域分水岭划分。分水岭的山脊是农场的边界。
第三十一条  一村之内的各农场边界的外围连线或分水岭的山脊是村的边界。
第三十二条  一乡之内的各村的边界的外围连线或分水岭的山脊是乡的边界。
第三十三条 一川之内的各乡的边界的外围连线或分水岭的山脊是川的边界。
第三十四条  一郡之内的各川的边界的外围连线或分水岭的山脊是郡的边界。
第三十五条  一省所辖各支流水系的外围分水岭及郡、川、乡、村、农场的外围连线和海洋边界是省的边界。
第三十六条  大流域行政区所辖各省的外围连线和外围分水岭山脊是大流域行政区的边界。
海洋行政区划边界线由国务院指定相关部门划分确定。
海洋行政边界线只划分大流域行政区和省二级边界。
省管辖海洋岛屿。省有权指定本省的沿海郡、川管辖海洋岛屿。
第三十七条  行政边界的地界、分水岭、山脊、山顶、河流中心线坐标等应建造永久性行政边界标志,标示地名和边界坐标。
各级政府及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边界标志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全国县城以上城市应设立坐标原点,标明各城市的经纬坐标和方位。
第三十九条  乡、镇、村、农场可使用地理经纬坐标标示方位,也可以根据地形设立不使用经纬坐标的地方坐标原点,用于标示方位。
第五章    法律权限
第四  十条  大流域行政区,中央直辖市、省、自治省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制定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行政区划部门制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一)中央直辖市、省、自治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省人民政府驻地的设立、撤销、迁移;
(二)自治郡,县、自治川,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郡,县、自治川,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设立、撤销、迁移;
(三)自治郡、自治川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乡、村、农场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设立、撤销、迁移,由县、川级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五年进行一次城市普查;受理一次建立新城市的申请。
国务院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公布城市普查结果;颁布一次城市等级标准;调整一次城市等级;批准一次新建城市。
第四十四条  全国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五年进行一次地名普查。
全国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五年进行一次地貌植被公证、工程建筑公证、城市和农村的地貌公证。各类公证应该在统一时间进行。
人工或自然形成的重要的地貌变化应及时公证,上报存档。
国务院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颁布一次地名普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乡、村、农场的行政边界争议由县、川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川以上地方行政区域不得以历史沿革为理由对行政边界提出争议。
第六章    行政区划档案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管理行政区划档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区划档案包括:
1、涉及行政区划历史演变、测量、划分的文字资料、测绘资料;
2、地图;
3、照片、影视资料、数据资料;
4、地方志;
5、有关文物,实物或其他一切有关行政区划的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组织制定全国各级行政区划方案和实施方案。本法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五    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全面完成。
建议稿作者    滦河人
1990 年         第一稿
2002 年         第二稿
2007.7.18     第三稿  发表于人民网
2007.9.17          第三稿    转发于新华网
2010.8.1 5.           第四稿   发表于人民网  。  转发于:行政区划网、新华网、央视网、国家地理网、和讯网、新浪网、360图书馆、维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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