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几种误读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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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品
2010年08月03日08:26   来源:《学习时报》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几种误读的解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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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求解
对建立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国外经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进行财产和重大事项申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此《规定》,全文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随着媒体的大量报道,官员财产申报不仅成了焦点民声,相应的制度建设也成了学界热议的话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误读,本文试图对这些误读进行一定的解析。
一是有人认为,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申报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的高低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程度,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正在不断完善当中。据报道,近日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已经启动,个人信息权利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诚然,官员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自然有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要谈官员的隐私权,就离不开公众的知政权。知政权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根据知政权,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了解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财产等情况,官员则有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和活动的义务。
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必然包括要了解官员的隐私,特别是和其任职、廉洁密切相关的隐私。
从我国的国情看,官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官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私有财产权,解决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隐私权二者的平衡,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观各国、地区官员财产申报规定,申报主体不尽一致,大多数国家做法是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内,我国的规定是包括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可见,配偶的收入及名下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不申报配偶的财产不能反映官员真正的财产情况。“共同生活子女”,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他们财产需要申报是基于按法律规定他们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即使财产归于他们名下仍与官员的家庭财产无法区分。虽然,基于东方社会特有的官员“封妻荫子”现象,有学者提出申报对象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但按照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具有独立于父母的人格,其财产也严格区分于父母的家庭财产,所以官员隐私权克减很难推及于他们,现实上也难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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