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1解读《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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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口计生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生育权利,有效解决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拟定了《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0号),重庆市人口计生委以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文件印发施行。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哪些情况可以从轻或免征社会抚养费
1、未经病残儿鉴定再生育子女后,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病残儿鉴定,且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理。
4、再婚夫妻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育或收养第一个子女的一方,免征社会抚养费,另一方按其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以前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按未婚生育处理,另一方按照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包括婚外生育情况)。
6、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违法生育的子女,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7、男女双方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死亡,人口计生部门未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不再处理;已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的部分不予退还。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3、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5.送达。(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6.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予以结案。
8.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对违法生育人员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征收等。
(二)、哪些城镇居民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哪些农村居民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除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生育政策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少数民族的;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5、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四)、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1、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2办理地点。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应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⑴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⑶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多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是依法登记结婚;二是本市户籍;三是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四是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六)、再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1、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婚迁人口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的,报男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女方1寸免冠照片2张。(2)根据各自生育理由,按《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要求,分别提供所需证明材料(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如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广大居民可向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或区县人口计生委咨询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事宜,也可拨打电话12356咨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可以通过网址http://www.cqrk.gov.cn查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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