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试析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适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8:32:10
<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规定》第41条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它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从这两条规定看,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固定在一审法院,二审法官主要审查原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是否正确,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以及对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充分等。二审法官审理的重点从事实审转到法律审。
在法律审的情况下,审理的重点是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律审时可以不开庭,但承办法官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陈述意见,以防疏漏,承办法官将处理案件意见及听证情况提交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律审下的判决书应当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并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理由及代理意见有关法律适用的观点综合认定,作出采纳与否的说明,不能简单引用法律条文作出判决,而应当从立法原意、法理原则、利益平衡作出解释。
第三,事实审审理重点。在事实审的情况下,如当事人没有提出新证据,仅对原审认定事实有异议,二审审理的重点是对原审固定的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原审法官根据原审固定的证据得出的事实是否正确,实际上二审是在审查原审法官有无适用证据规则以及适用证据规则是否正确。
如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官的审理重点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当事人必须在二审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明新证据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新证据的证据进行质证。在适用《规定》第41条第2款时存在法官现代自由心证的情况,认定新证据有合理的标准,认定合理标准是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美国法官在考虑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理由是否正当的标准是,给对方当事人可能带来不利之处,改变内容的重要性如何,提出修改动议的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在审前会议上提出所建议内容的事项,是否有迟延诉讼的故意以及重大过失等。这些确定新证据的方法值得参考。二审法官应对是否符合新证据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确定属于新证据后,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不需要证据交换的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因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按《规定》第46条规定处理。
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证明标准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诉法提出了对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规定》提出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要求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运用《规定》规定的证据规则,依照法律规定、法官良知、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符合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法律真实不是对客观真实的否定,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律真实是诉讼证明活动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
法律真实存在三种情况: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一致;不一致;接近一致。原审法官认定的事实可能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二审法官要重点审查原审法官所依据的证据得出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的合法性与事实的关联性如何,是否符合生活常理,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达到了最大的可能性。不能仅以事实不清而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审查原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是否正确,如原审法官认定A、B、C三组证据得出D,二审法官同样面对A、B、C三组证据得出D1,比较接近,因为个人的年龄、生活经验、法律水平、道德良知不同,得出的认定有较小差异完全正常,应维持原判。如有新证据得出新的事实则应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