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十条禁令”规范高校通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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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十条禁令”规范高校通信市场
2010-09-02 09:56:00 来源:赛迪网-通信产业报
7月26日,在湖北省通信行业第二季度高层例会上,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高校通信市场竞争“十条禁令”》和《规范高校通信市场秩序六项工作机制》获与会人员一致通过,各通信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分支机构与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袁瑞青局长签订了《湖北省通信行业规范高校通信市场秩序责任书》,确保高校通信市场尤其是秋季高校新生入校开学期间,各通信运营企业理性、规范竞争,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针对历年高校市场竞争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当前市场竞争中违规经营行为的新方式、新特点,为规范湖北全省高校通信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严防发生危害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事故,根据《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精神,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在广泛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校通信市场竞争“十条禁令”》 和《规范高校通信市场秩序六项工作机制》。
“十条禁令”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禁采取与高校、车站、机场等单位或电信用户签署排他性协议或变相排他性协议、高额“进场费”等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严禁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电信业务,销售、赠送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的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
三、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购竞争对手终端设备和SIM卡、UIM卡以及手机电池;
四、严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散发宣传单等方式,诋毁竞争对手、开展对比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五、严禁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六、严禁单方或与高校合作,以强制搭售、限制用户选择权、设置服务障碍、中断通信服务等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严禁对电信用户七、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八、严禁纵容、怂恿、姑息甚至组织基层组织和员工,以及代理代办渠道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禁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以损害竞争对手财物及威胁、危害人身安全等行为,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
十、严禁通信企业员工和有关人员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阻碍、拒绝或者延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及实施的其它监管措施。
为保证“十条禁令”得到有效落实,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建立 “六项工作机制”,确保高校通信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六项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营销备案机制,由省级通信企业将高校通信市场营销方案报管局备案,具体包括资费标准、促销优惠内容、宣传方案等。
二是沟通协调机制,由管局指定一家企业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各地市维护高校通信市场秩序的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三是市场巡查机制,由管局牵头,联合公安部门,并从各省级通信企业和武汉分公司抽取2-3人组成巡查组,以武汉市为重点,对高校通信市场营销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争议处理机制。对于企业提出的争议,管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采取责令企业改正、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业通报、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是责任追究机制。管局与各省级通信企业签订《湖北省通信行业规范高校通信市场秩序责任书》。省公司及本地网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规范高校通信市场秩序的责任人。代理代办渠道的违规行为,一律追究委托方基础运营企业的责任。管局负责对企业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企业在特定的高校市场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损害行业发展大局的,对企业责任人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六是情况通报机制。管局每周组织召开会议,及时通报企业反映的市场问题和巡查情况,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提出监管要求。对于高校通信市场中出现的典型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在予以行政处罚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同时,管局进行全省通报并抄送集团公司,必要时,提请工信部予以全行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