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意外学校不负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08:55
作者:杜芳 来源:中国教育部 点击: 471 次 评论: 0 条
-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损伤等事故,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将不承担事故责任。记者获悉,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家长不能再把孩子“交给学校”
酝酿多年,全国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发生在学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终于有法可依。
目前的这部《办法》,显然参照了近年来围绕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各种争论和诉讼,很多条款都有明确的针对性。这符合立法的规律,也不妄各界人士的不懈呼吁。
《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不但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也为整部《办法》定下了基调。
《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办法》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各项细则,都以此为原则。
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从过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也往往,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但近年来的许多争论,也正是因此而发生。
现在《办法》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这一《办法》的出台,估计会受到大部分学校的欢迎。而部分家长则可能有一定的疑义,因为孩子若真的不幸受伤,家长会觉得追索无门。好在《办法》还规定要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也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谁都觉得无辜的意外伤害,可望得到社会化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