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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
2007-08-23 15:51 作者: 来源: 中国政府信息采购网[收藏到E起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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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切实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近几年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实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正文】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7年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精神,切实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近几年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实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范围
(一)货物类(17大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复印机、印刷设备、多功能一体机、一般办公用品(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汽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等。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移动存储设备、电梯、供暖锅炉、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汽车、电梯、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的限额标准分别是:单价5万元、单价10万元、单项和批量金额2万元、单项和批量金额20万元。
(二)工程类(1大类):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7大类):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除汽车保险外,其他项目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印刷项目、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限额标准分别是:单项和批量金额2万元、50万元。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式
(一)货物类项目采购
1、计算机等信息类产品采购
2007年,继续完善以协议供货制度为主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并细化原有的产品类别,同时,将协议供货有效期定为一年(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针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特点,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充分竞争机制,在入围品牌范围内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二次竞价,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商必须在每次组织的竞价中投报出最新机型和最优惠的价格,才能保留其供货资格,否则将被其他品牌替代,以实现协议供货机型和价格与市场联动的目标。
采购中心将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其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各单位可以从中选择并直接采购。为进一步提高批量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以及采购中心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关于批量采购竞价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具体办法是:“中央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也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应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2、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采购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国美电器集团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定点供货商。各采购单位选择任一供货商通过网络查询、现场了解或电话咨询确认需采购产品的市场价格,依地域通过协议供货办公电器业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确认采购事宜;定点供货商接到采购需求后,登录采购中心业务平台填写并打印货物验收单(一式两联,供货方签字盖章联和用户签字盖章联),并将用户签字盖章联传真至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盖章签字并回传至供货商处,供货商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送货;供货商完成送货、安装并配合用户完成验收后,凭供货方签字盖章联和发票与用户结算。
3、汽车采购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30家生产厂商70个品牌的汽车为汽车协议供货产品。汽车采购采用通用车型协议供货为主、特殊车型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为辅的组织方式,实施范围包括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汽车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具体执行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的规定,坚持购买国产轿车并控制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同时,各采购单位还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
4、电梯采购
针对电梯采购零散委托比较多的情况,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电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8家定点供应商。具体做法是: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可以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采购,并就价格作进一步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的,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定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5、空调采购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7年度分体壁挂空调、分体立式空调、嵌入式空调、小型单元式(一拖多)空调的协议供货商和京内定点供应商。京内采购单位实行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相结合的制度,既可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并由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供货,也可以选择在京内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其经销的任意一款产品;京外采购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并由厂家授权的当地经销商供货。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优先采购节能空调。
6、办公家具采购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家具定点供应商并实行定点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应商供货,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购。
7、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中央空调、供暖锅炉、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采购
按各采购单位委托情况和项目特点,1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12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招标等。
(三)服务类项目采购
1、汽车维修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维修厂并实行定点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车型等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下列情况可直接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就地维修。
2、汽车保险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保险公司并实行定点采购,实施范围包括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京内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外定点保险公司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均在其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交强险按有关规定暂无优惠。
3、汽车加油
2007年,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实施范围包括京内各级预算单位,同时在天津、河北地区进行试点。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直接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联系办理。对北京地区的用户,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2%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中石油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5%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5%进行储值。对天津及河北地区的用户,中石化、中石油均在其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进行储值。如成品油零售价格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按新的价格计算加油费用,优惠比例和优惠办法不变。
4、印刷项目
2007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票证类、书刊及其他类、信封类定点印刷厂。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从定点印刷厂中直接确定一家印刷,但应就价格与其进行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的,应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采购。
5、会议服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经财政部同意,在国务院系统、中直系统和北京市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饭店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核定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标准及财政部核定的预算,在定点饭店范围内选择会议场所。
6、工程监理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家工程定点监理公司,为京内各级预算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监理费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各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择优自行选择;5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7、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2006年相比,服务类新增了单项和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12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50万元至120万元的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四)特殊情况的说明
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以及采购中心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范围采购货物或服务。当地没有协议供货商或定点供应商,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竞价采购;也可以在其它供应商处自行采购,但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范围外货物或服务的,各单位应当报经财政部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采购中心从2006年开始开发了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对非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协议供货范围内价格虚高的产品、传统的询价采购项目试行网上竞价采购。网上竞价由各采购单位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报价,报价期截止后,各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初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选择理由和供应商报价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后确定最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2007年,采购中心将进一步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继续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开发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建立“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2007年,采购中心原则上按以上方案组织实施。同时,还将继续做好目录外项目采购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