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早期文明自然法觀念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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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早期文明自然法觀念之比較

2010-08-26 13: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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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早期的法學都有自然法觀念,各有不同的面貌與發展,西方自然法淵源於宗教,經過法學家發揮、轉化、落實到俗世的法律上產生自然法優於人為法,君王必須服從法律等進步觀念。而中國源自於中國先民的天道思想,而中國人對「天」的概念是不統一的,天與自然法的定義,孔、孟、墨子、荀子、韓非子對天的解釋不一樣,天的觀念沒有發展成為宗教,對後來法學的影響也沒有西方大。這是東西法學起步很重要的差異點。

按說文法的古字是灋,平之如水,從水,廌傳說之獨角獸也,古之決訟者,以角觝不直者。從法的古字,我們可以推敲出古人對法的概念:一、法主公平如水;二、法制裁惡人;三、以獨角獸觝惡人;顯有迷知信的成份。所以中國古代的法即有自然法的因子。

儒家認為人是「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氣」而生的,人是「天地之心,萬物之君」(禮記禮運),又說「禮也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理萬物也。」(禮記禮運篇),這是禮記中表現的自然法觀念。

墨子除了性惡說法與孔子、孟子不同外,對「天」的認識,對自然法的主張與孔、孟更是大不相同。

墨子說:「今天下之君子欲為仁義者,則不可不察義之所從出。」然則義何從出?而必自貴且知者出也?然則孰為貴?孰為知?曰:「天為貴,天為知而已矣,然則義果自天出來。」(天志中)「天志」的內容是什麼?墨家認為,它是「兼相愛,交相利」,「欲義而惡不義」。更具體地說,:「天之意,不欲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傲賤,此天之所不欲也」。

墨子又特別推崇「以天為法」的自然法,墨子云:「然則奚以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在天,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聖王法之。既以天為法,動作有為,必度於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之所不欲則止。」

墨子為什麼要以「法」為天呢?原因如下:

一、「天志愛人利人」,天為平民百姓而造就世界萬物創造社會制度。且吾所以知天之愛民之厚者有矣,曰:「以磨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為四時春夏秋冬,以紀綱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長遂五穀麻絲,使民待而財利之;列為山川谿谷,播賦百事,以臨司(伺)民之善否,為王公侯伯,使之賞賢而罰暴;賦金水鳥獸,從事乎五穀麻絲,以為民衣食之財。自古及今,未嘗有此。(天志中)」

這些描繪看來,墨家的天,並不像殷周貴族統治者的天那樣可怕,也不像儒家的天那樣可畏,而它是善良、仁慈、「愛民甚厚」的,確實是當時勞苦民眾的理想之天。

二、天兼有萬物,對人類一律平等,人們不分貴賤等級,都受天的保護。墨子云:

「今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之邑也。人無長幼貴賤,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犓羊,豢犬豬,潔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法儀)」

天是廣大無私。它普照大地,一視同仁;它給予心類無窮無盡的陽光雨露,而不自以為有德(「不德」);它「明久而不衰」,是永恆不變的。

三、天有賞善罰惡的能力,連天子都要服從於它。墨子云:

曰,愛人利人,順天之意,得天之賞者有之;憎人賊人,彼天弋意,得天之罰者亦有矣。夫愛人利人,順天之意,得天之賞者誰也?

四、天的神通廣大無邊,它明察秋毫,如果得罪了它,必然受到懲罰,「無所逃避」。

墨子的「天志」是先秦法家自然法的理論最周延,尤其是天對人不分貴賤一律平等,最接近希臘早期法學家自然法的慨念。可惜在傳統中國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對中國法學的立法精神也沒產生太多的影響。

老子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老子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意思,人是自然產物,一切生活行為都應該師法自然。老子云:「天之道,不爭而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自然法自然高於一切人為的法律。莊子云:「技兼於事,事兼於義,義兼於德,德兼於道,道兼於天。」(莊子天地篇),莊子的自然法思想與老子大致相同。但老莊的自然法思想是一種標準的玄學,所謂天也,自然也在法的範圍內沒說出具體的標準,同時在邏輯上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老子認為仁義、智慧、孝慈、忠臣,都是社會病態的產物,所謂「大道廢有仁義,慧智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莊子也認為:「駢拇枝指出寽性哉,而侈於德,附贅縣疣出寽形哉,而侈於性,多方仁義而用之者,列於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是故駢於足,連無用之肉也,技於手者,樹無用之指也,多方駢於五藏之情者,謠僻於仁義之行,而多方於聰明之用也」(駢拇),道德是身體上的畸形產物,是多餘的東西,「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所以主張「絕聖棄智」,否定一切人為的道德、禮儀、法令。老莊的理論在法學方面非但違反社會進化的基本原則,而且道德、禮儀、法令之設置如根據自然法的原則(天道),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沒有必然衝突的道理,老莊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上的虛無主義,晉代葛洪批評得好:「若行其言,則當燔桎梏,平城池,散府庫,毀符節,撤關梁,掊衡量,膠離朱之目,塞子野之耳,汎然不繫,反乎天放,不訓不營,相忘江湖,朝廷閒殃若無,人民則至死不往來,可得而論,難得而行也。」(抱朴子用刑)

這個評論是十分正確,對於老莊法律虛無主義的主張「可得而論」,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相對儒家的自然法觀念,儒家的天是有意志的、有價值判斷的、是要顧到百姓利益的。但是老莊的「天」在個人方面是主張返璞歸真,在法的角度是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發展出來的一套愚民政策理論以及君王的南面之術(帝王學),老子認為統治者最好的治術是愚民:「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天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這種自然法思想被法家學者吸收,怪不得司馬遷認為法家理論源自於老莊。

先秦諸子法學尤其是有關自然法的論述,最值得研究的是荀子。荀子,名況,字卿,又稱孫卿,趙國人(西元前三一三年-二三八年),當時正值戰國未期,荀子目睹長期的戰亂,儒家的理論迂腐,不切實際的缺點漸漸暴露。荀子根據當時的社會大環境,根據儒家理論的缺點,提了不少新的主張,這些主張非但切中時弊,而且許多主張在邏輯上也較孔孟嚴謹,同時也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與歷史的印證。荀子學生很多,最有名的就是韓非子跟李斯。

荀子主張性惡,並且嚴厲地批評早期儒家的性善說。因為人性惡所以要以禮、法來約束,規範人的行為。荀子的天道觀更是跨越時空的高見,荀子跳脫了當時中國文明對「天」的信仰,先民認為天主吉凶、福禍、治亂,君王奉天命以治百姓,君王叫「天子」,這種文明早期迷信的傳統東西皆然,但是在歷史發展的進程還沒有到破除迷信的客觀環境時,荀子居然有一套完整的、科學的、進步的天道自然觀。荀子說:「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荀子認為大自然的運行,四季的變化是一種自然現象,與人世間的是非善惡無關。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吉凶禍福完全操之在人,與天無關。荀子又說:「疆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修道不貳則天不能禍。故水旱不能使之飢,寒暑不能使之疾…………。」

荀子對法律的態度也大幅度超越當時的思想家,荀子主張禮法並重,荀子是當時第一個把「禮」與「法」不同的社會功能說得很清楚而且主張禮、法並重的思想家。荀子勸學篇:「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又性惡篇:「故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於禮,禮儀生而制度法。」意思是立法要本乎禮也。荀子富國篇:「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又儒效篇:「禮節脩乎朝,法則度量止乎官。」曰禮,法有不同的功能。彊固篇:「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表現出荀子禮法並重的思想。我們回顧當時儒法之間長期鬥爭的歷史,荀子從社會功能的角度提出儒法並重的主張實在令人敬佩,荀子雖然有很科學、很進步的自然觀,但是荀子基本上還是儒家,所以荀子的自然法思想並未超出儒家的範圍。

在西方自然法一直是法學的主流,其間經過長時間的變奏、轉化、提昇、一直到近代,其影響力一直不衰。

柏拉圖認為俗世界的主宰是上帝,上帝的旨意是透過人世間的法律來告知民眾,所以人的真正統治者不是君或貴族而是法律,除非法律高於統治者,否則這個國家是沒有救的。如果這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得到諸神的保佑和賜福。亞里斯多德在柏拉圖自然法的基礎上把法學推向一個新的境界,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根據神的旨意,神是公平的、神是正義的[1],如果是不正義的惡法是不值得遵守的[2]。

西方自然法的理論到西塞羅(Cicero西元前106-43年)有更進步的發展,他是古羅馬的法學家,他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高於認任何成文法,是神對子民善惡的實踐。自然法應該通用於每一個民族,「有那個民族不重視禮貌、善意、真誠和感恩,那個民族不憎惡傲慢的、邪惡的、忘恩負義的人?」[3]法律是根據上帝的慈愛、正義而擬定的,所以一切人間的惡法都不是法律。

中西方早期的法學思想,尤其是在自然法方面存在著許多差異,雖然中國的天與西方的上帝,中國的仁、德與西方的正義有不少相通之處,但是不同之處更多,影響雙方後兩千年來的法學思想的發展。中國的天、自然、神是一種含混的概念,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思想家對天的解釋更是紛亂,沒有像西方世界發展出宗教,儒家傳統自然法的理念,如:

「王其疾敬德………王敬所做,……不可不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尚書召誥)敬德是為了討好上天,求上天來保佑統治者

「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以力假人者霸,霸必有大國,以德服人者王……。」(孟子公孫丑上)

「……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孟子離婁上)

「霸者之民驩虞(歡娛)如也,王者之民皞皞(自得狀)如也,殺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酬功之意)民日遷善而不知為者。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天地同流,豈曰小補之哉。」(孟子盡心上)

這些說法骨子裡還是一種統治學與西方的上帝不同,上帝是高於統治階級的,上帝是直接愛護百姓的,中國儒家的仁與德有兩重意義,一是個人品行的自我要求,是以修身的標準;一個是政治上,君王與統治階級的「治術」原則,「為政以德」,德字隱含上對下的意味,這與西方自然法中的正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西方的正義隱含公平—人與人、人與政府之間要求公平,正義也隱含約束統治者的意味。如果統治者違背神的意志,違背正義原則訂出來的法律,人民是可以不遵守的。

在西方自然法是秉承神對人的善意為立法的最高原則,自然法高於人為法,但是人為法與自然法是不衝突的,在中國崇尚自然法的老莊,不但否定人為法而且反對一切仁義、禮教。

在西方自然法發展出來的理論,經過希臘、羅馬百姓百年以上的抗爭,自然法精神落實在人為法之中,西方世界法律的公平、正義、民權思想,具體出現在羅馬法,其影響至今不衰。在中國老莊思想居然發展出一套愚民思想。

在西方自然法是高於一切的法律,不但人要遵守,帝王、貴族也要遵守,經過長期的抗爭,後來真正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中國,法律平等一直是口號,君王可以不守法,貴族、官員在法律面前是特權階級,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官史貴族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享有特權,如歷代的八議之制。統治階級可以因為自己的身份以免官、付錢等方式減罪。

在西方從柏拉圖時代就主張法律必須是良法,到了西塞羅時代更明確地表示惡法非法,在中國慎子主張「法雖不善猶勝於無法」,惡法亦法變成中國的一個傳統。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百姓因為立法而跟政府對抗的記錄。

在西方西賽羅時代就有萬國法的觀念,並由此建立西方世界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在中國法律一直困在治術的層級無法提昇。

在西方自然法與宗教結合,對統治者產生更大的壓力,中世紀雖然教廷與帝王同流合污,對法律的發展有過嚴重的傷害,但是宗教革命以後,西方法學擺脫宗教的桎梏後,其發展非但一日千里,而且伴隨西方自由民主的腳步,快速的影響全世界。在中國自然法一直停頓在迷信的層次,帝王、統治階級對自然法的精神也是陰奉陽違。

在西方自然法的宗旨(神的意志)影響到立法、執法,甚至守法者(公民)其標準是一致的、和諧的。在中國學理上儒法一直對立,自然法與人為法沒有融為一體。。儒家以言法為恥,法學在中國兩千年來沒有絲毫進展。

在西方自然法的公平(平等)原則與宗教結合,發展出人類生而平等的思想,再加上希臘、羅馬早期的共和經驗轉化成民主思想,在中國自然法一直與帝王國治術結合,穩固了中國兩千年來帝王集權統治,法律一直在法制的圈子裡打轉,連跳到法治的境界都沒做到,遑論發展出民主、人權的思想了。

中西早期自然法的不同,影響雙方文明的走向竟達兩千多年之久。幸好文明沒有專利,清未民初西方法學思想湧入中國,中國法學思想全盤西化,中國法學在社會現代的基礎之上一切從頭開始。



[1]亞理斯多德的公平有兩種含意,一是數量的公平,一是「比值相等」的公平,如能力高的人應有更多的權力。

[2]中國慎子主張「法雖不善,猶勝於無法。」所謂惡法亦法是中國法學界的一個惡劣傳統。

[3]西塞羅:共和國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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