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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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防办字〔2002〕78号)

各市人防办:
  为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办。

  附件:1、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

         2、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3、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4、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战术技术标准与规范,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防护性能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或投资方式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项目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项目、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和零星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由省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政策性审查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技术性审查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
    第七条  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机构,方可承担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八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机构资格由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颁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
    第九条  技术性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配备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相对固定且符合条件的技术审查人员,其中结构专业和防护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五项以上大型人防工程的结构设计;
    (二)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年满35周岁,有良好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人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资格每两年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确定延续或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三章  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完成政策性审查后,将送审材料转交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法需进行环保、消防、抗震等专项审查的有关材料,由建设单位送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见附表)一式六份;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二)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业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人防工程的基础处理、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四章  审查职责及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零星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
(三)除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以外的其它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或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收费标准为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1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