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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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苏州党建》2010年1月  |  编辑:本站  |  点击:582  |  时间:2010-1-15  |  收藏本文 【字号: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江苏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的要求,近日,苏州市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苏州市实际,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干部交流、形成重视基层用人导向、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以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等六个方面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这是苏州市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需要,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部署。
    解读之一:民主推荐得票不过半数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意见》提出要重点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提名行为,完善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党员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推荐提名方式,鼓励多渠道推荐干部。推行市委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重要干部人选制度。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有助于从制度上严把选人用人第一道关口,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意见》强调要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坚持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结合起来,既不简单以票取人,同时明确民主推荐得票不过半数、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解读之二:实行领导干部职务聘任制
    《意见》明确除特殊岗位外,凡提拔担任市级机关县处级副职干部,实行聘任制,党内职务实行任期制。聘期、任期一般为3-5年,试用期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个聘期、任期的期限,使聘期、任期逐步与党委、政府届期接轨。进一步细化聘任制、任期制领导干部聘期、任期目标,强化聘期、任期考核,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解读之三:同一职位任职5年要交流
    《意见》对一些热点、关键岗位的干部交流提出新要求:新任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县级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其中分管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工作5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未交流的应当调整分工。
    现任县级市(区)党委、政府正职,市和县级市(区)纪检、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市和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长以及公安、财政、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或者换岗。
    同时,《意见》要求加大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力度。机关中层干部任职满5年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中层干部以及其他部门管人、管财、管审批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必须轮岗或跨部门交流。未按规定轮岗交流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职数平衡时不予审批。
    解读之四: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干部任用重要条件
    《意见》强调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干部任用重要条件。新提拔的县级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有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或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经历。注重从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中选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探索面向镇、街道和县级市(区)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市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1-2年。
    《意见》明确,从2011年开始,除特殊岗位外,市级机关新招录的公务员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和选调生,应当安排到村、社区等基层工作1-2年。
    解读之五: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
    《意见》要求加强对不称职、不胜任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对领导班子在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票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对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同时,《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行为。全面推行“三责联审”(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用人、用编、用财等权力的制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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