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服务于企业的若干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56:33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服务于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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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14:12:21

 

 

 

 

 

(2008年11月28日)

 

  为推进丽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并积极主动地适应宏观大环境、做优丽水软环境,在提升环境竞争力的同时服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进一步优化环境、服务于企业,是丽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充分认识环境是竞争力、生产力,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经济活力的源泉,企业创造社会财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则要创造并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优化环境是第一抓手的工作理念,坚持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着力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效能环境。

 

一、切实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狠抓清费减负。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取消(暂停、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给企业松绑,给企业减负。尤其是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行,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所有部门的涉企收费,不得超过我省其他地市标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同]

 

2、以政策创新促进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以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契机,结合丽水实际,继续推进涉企政策创新。在积极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通过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研究制定实施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等政策性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技术、管理、营销、品牌创新。认真落实工业转型升级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做好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保费缴费比例,减免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税费减免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取消市本级企业冠用丽水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丽水市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3、支持外经贸企业可持续发展。构建企业外经贸预警平台,及时向外经贸企业发布国际贸易壁垒、金融风险等信息,减少企业盲目生产和接单。以实现出口企业退税月报月清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优化进出口通关环境,积极推行区域通关,对A类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B类以上企业实行“丽水报关、温州放行”。积极推行检验监管新模式改革,提高出口验放速度和效率。(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丽水海关、丽水检验检疫局)

 

 4、推进政企银联动,努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我市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要求的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当中消化企业不良资产。支持金融创新,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贷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丽水银监分局、市经贸委)

 

二、切实优化政务环境

 

5、推进部门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加快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工作,确保2009年底前全市全面实现“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部门行政许可科室向行政审批中心集中,项目进中心到位、部门对窗口授权到位,严禁“厅”外审批和体外循环。所有“中心”、“大厅”、“窗口”,要继续认真贯彻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者追究制。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实行以“中心牵头、前置并联、同步审核、限时审批、联合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并联审批制度。中心牵头就是由行政审批中心总牵头,负责召集各重要审批节点的责任部门;前置并联,就是在现场踏勘、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重要审批节点,实行前置条件并联审批;同步审核,就是初设环节等节点的环评、水土保持、人防、地质灾害评估等前置条件审批,要求业主同时委托,各部门同步审查,限时审批;联合监管,就是要加强批后监管。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部门内部运行时间。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心分中心管理机制,促使其工作更规范、服务更优质。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并建立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发改委、市人劳社保局(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同]

 

6、完善开发区企业的相关协调服务制度。建立开发区特殊企业或项目入园决策咨询协调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事先审查,提出建议要求,共同把好入园门槛。建立开发区企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由行政审批中心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避免多头验收、重复验收,减少扰企现象,并要加快“两证”办理。建立开发区企业项目变更协调制度,由行政审批中心牵头,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开发区企业项目的容积率、企业总平面图的调整,根据企业投资强度的提高,按照不同行业特点,作相应变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同)

 

7、严禁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严禁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除重点党报、党刊和中央明确要求订阅的报刊外,征订其他报刊、杂志要尊重企业意愿,不准强行摊派;坚决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乱检查,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检查时不得从事与检查内容无关的活动;对涉及违法行为进行查证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税收、安监、环保、质量监督等非常规性专项检查,执法部门事后要将检查结果报效能办备案。严禁乱评比,严格执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8号),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准以任何名义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排名、授牌等活动。严禁乱培训,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同]

 

三、切实优化市场环境

 

8、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强化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加大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和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及市场垄断等不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遏制假冒、盗版等侵权现象,推进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

 

9、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研究建立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记录共享的机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整合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掌握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经营主体的信誉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

 

10、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是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环节,要积极推进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发展中介服务业。对不同中介服务主体一视同仁,努力为丽水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化条件。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不准搞强迫代理,未经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鉴于目前丽水中介服务业不发达,在一些领域尚难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协调的职责,促使其改善服务、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纠风办、市工商局、市人劳社保局(编委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委]

 

四、切实优化法治环境

 

11、提高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水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并要切实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制度化”问题。制定涉及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凡是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创业创新和优化发展环境的文件和规定,都要予以修订或取消。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做法都可以大胆探索,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事先经市委政策研究室对政策统一性、市政府法制办对适法性的审核。(责任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协同)

 

12、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各类案件,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要强化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意识,涉及投资环境和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必须依法限期办结。对困难企业的诉讼费用依法实行缓减免,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行为时,不得随意进行封账、封户、拘传法人。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协同)

 

13、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公开、合法,应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并要防止死抠条规,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按照不同情节进行细化分解。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违法行为外,对其他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按照“就小不就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其中:违法行为轻微,未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最低限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并处一定幅度罚款的违法行为,只确定一个罚款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幅度较大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确定具体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个处罚标准的,合并执行一个标准。要探索试行首违不罚预警制,对企业的初次违规行为,确系对社会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企业能够主动改正违规行为的,可免于处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同)

 

五、切实优化效能环境

 

14、完善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的问责制、销号制、评判制。各级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深化“开门听诉、公开办理”制度,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投诉网络监督机制。广泛开展领导干部结对联系企业和涉企部门服务企业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企业发展中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并适时跟踪回访、督促落实到位。健全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考评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年度考评、评先创优挂钩,凡发生影响发展环境恶性事件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效能办定期组织外来投资者、企业代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对各执法执纪部门和涉企服务部门进行评议,每年不少于两次,评议结果纳入综合考评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条管部门将其评议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议办法由组织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效能办、市政府纠风办等协同]

 

15、营造“人人都是发展环境”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我市优化环境、推进“五个在丽水”建设和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创业创新、快速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塑造丽水大开放的格局形象。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把“百姓热线”办成丽水的“焦点访谈”,通过公开曝光、内参等形式及时反映损害丽水发展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丽水日报社、市广播电视总台、市效能办协同)

 

16、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影响环境优化的典型案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效能办牵头负责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效能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相关条款今后中央和省有惠及企业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莲都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市直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企业对我市涉企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可直接向市效能办投诉(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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