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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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中办国办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党和政府向公款消费打响攻坚战,明确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等“三公消费”事关党的反腐败事业。治理“三公消费”现象,最根本的是两条:一是公开透明,二是民主监督。我认为,还要加上一条: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
以“三公消费”为代表的腐败,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长久以来已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对于这一问题,党和国家相关部门早已三令五申明文禁止,但“三公消费”仍然存在,原因到底在哪里?我认为,最根本的,是目前对“三公消费”的处罚基本无法可依。
我国刑法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公款消费罪”,如果针对“三公消费”问题立法,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不论对于反腐倡廉建设还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把违纪现象升级为违法犯罪,意味着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既会对公款消费主体造成压力,也为公众对“三公消费”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建议国家立法机构把整治公款消费列入立法计划,尽快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
中纪委2004年2月19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公款消费”做出了十分明确的定性规定和处罚规定。但囿于纪委自身的职权限制,不可能对公款消费做出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审计机关每年查出大量“公款消费”问题,均因无法可依而不能作出任何处理,这也许是近几年来公款消费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
如何给“公款消费”明确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定罪最有力度。如果时机尚不成熟,起码应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在立法定罪之前,可通过部门规章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建议尽快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增加关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处罚处分的条款,对公款送礼、公务接待超过规定标准的,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以及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公款消费行为的,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使治理“三公消费”有法可依。(李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