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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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教材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二、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涵义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三)免责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三、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2011司法考试笔记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者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义务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2.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4)公正要求自爱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三、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2.在现代社会,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有三个区别:
(1)制裁目的不同。
(2)程序不同。
(3)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 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刑事制裁也有财产刑,但要上缴国库。
3.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4.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制裁形式有:撤消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