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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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三四)时间:2010-05-07 09:05 作者:ycy点击:1187次 
  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 (四之三)
  非暴力的权力和公民即国家是共和宪政的理念。在民主宪政秩序尚未建立的国家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不是公民行为,而是群众行为,这并不奇怪。群体性事件是在共和政治和公民政治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发生的集体抗争。这种集体抗争往往因个人愤怒的感情爆发而发生,然而感情冲动的起因并不意味着抗争就一定是非理性的。正如阿伦特指出的那样,“只有当人们有理由怀疑他们的生存环境能否发生变化时,他们才会感到愤怒。只有当人们的正义意识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有愤怒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一定是因为愤怒者本人受到了个人伤害。(它也可能是旁观者的愤怒。)整个革命的历史都让我们看到,往往是上层阶级的成员发动并领导被压迫被践踏的下层民众进行反抗。”〔注8〕没有为他人的不幸而起的愤怒,也就没有正义的社会舆论,更不会有反抗行为。
  遇到不公正的事情,“保持冷静,”凡事不动声色,袖手旁观和克己忍让并不能提升理性。阿伦特同意乔姆斯基的看法,认为在社会不公正事件发生时,保持超然和平静,其实是一种可怕而且可悲的态度。她完全赞同乔姆斯基对越战中一些知识分子的批评,这些知识分子坚持所谓中立学术立场,在政治问题上采取模棱两可的回避态度。乔姆斯基认为,他们不过是在用一种“学术冷峻和伪科学外表”掩盖实质性的精神和道德空白。〔注9〕
  阿伦特强调,情绪本身具有理性判断的价值,“要想能(对现实)作出理性反应,人首先就需要被‘感动’。情绪的对立面不是理性,……而是无动于衷或滥情。无动于衷常常是一种病理现象,而滥情则是感情的乖张反常。”〔注10〕没有情绪反应,没有正义冲动并无助于提升社会理性。恰恰相反,当今中国的普遍道德冷漠、无所行动、犬儒麻木,正是社会缺乏理性的明显症兆。而官方所采取的种种压制措施正在进一步加剧和扩大这种社会疾病。纳粹的德国、斯大林的苏联、文革的中国都培养了大批的法西斯打手和大批的麻木旁观者。
  在权势当道,法治不彰,社会正义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在人们遭遇不平的事件或状况时,极有可能诉诸暴力,那是因为暴力的效果直接而快捷。”以思考的慢速度采取行动和因愤怒而快速行动是两码事,但后一种行动也有它自己的缘由,“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暴力行为因为有快速的效果而成为唯一恰当的解决方式。这不是说暴力行为让人解恨消气(敲桌子打门也可以帮人解恨消气),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不通过言语辩论,也不考虑后果)会成为立即伸张正义的唯一方式。”〔注11〕斯考特(James C Scott)在《统治和抵抗的技艺》一书中指出,由于在上者和在下者实力的悬殊,在下者心里十分明白自己硬斗不过在上者,因此决不会一开始就去鸡蛋碰石头。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的,都是以“申诉”、“请愿”和“反映情况”来争取在上者的善待。“农民上诉往往是……动乱和闹事的先声,”只是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注12〕他们所运用的是一种“绝望暴力”,一种连暴力者自己都知道也许是达不到目的的暴力。这种暴力甚至会以暴力者自己为对象(自杀或同归于尽)。
  在下者的绝望暴力往往是在上者的绝对暴力逼出来的。绝望暴力(自焚、自杀)的存在应当成为一种警戒,让全社会的人都高度重视绝对暴力的存在。绝对暴力并不是许多工具暴力的简单相加。绝对暴力是一种突进,一种中断,它不是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它以维持它自己为目的。绝对暴力是一种绝对堕落的暴力,这就像丧失政治自由意义的革命,一旦只是为权力而权力,就会成为败死和堕落的革命。随着革命的败死,堕落的暴力成为绝对暴力,革命也就沦落为极权专制。然而,即使是绝对暴力也不得不用工具性理由来装扮自己。绝对暴力的工具性理由是“击败敌人的猖狂进攻”。文革中的绝对暴力非常乖张,也非常明显,成为一种笼罩各色人等的恐怖。发表于1966年9月22日的“革命大字报”《红色恐怖万岁》集中而典型地表现了那种为暴力而暴力的极端恐怖,但它仍然是以“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工具性目的来为这种暴力恐怖张目。
  扩散的暴力是社会的癌症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 (四之四)
  人们越无法用言论进行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但是暴力抗争却并非社会之福。反抗性质的暴力行为虽然暂时可能成为申张正义的方式,成为“复仇”的手段。但是,暴力复仇,为正义而自行执法,与现代文明群体的约法制度不合,这是毋庸讳言的。它更不是政治解决的手段。暴力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暴力是否有效,要看它能否达到它预期的目的。目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实际利益或实用目的(如能否讨回薪资、保住住宅、得到赔偿、平反昭雪、满足要求,等等)。另一部分是道义价值,道义价值不能由暴力自己来实现,必须通过公共政治才能实现。
  由于社会正义和恢复正义正当途径(法治制度)的缺失,人们被迫诉诸暴力解决问题。暴力也许可以帮助达到这一目的,但这目的本身的道义性并不来自暴力,“暴力的理性在于它对某个短期目标的合理追求,但暴力并不是这个目标之所以合理的理由。暴力也不会提升人们对这一目标的认同,这就像革命暴力本身并不会,至少不应当使人们更向往革命。正相反,革命经常诉诸的暴力手段常常使那些本来同情革命价值理想的人也会惧怕革命,疏远革命。但是,暴力却确实可以起到将社会不公引起公众注视的作用。”〔注13〕
  暴力只是局部的修正,不可能有彻底的改变。如果能达到目的,充其量不过是短期目的。奥布兰(William O‘Brien)在讨论十九世纪爱尔兰民族主义者暴力反抗事件时指出,有时候,“为了争取稍好一些的待遇,暴力是唯一可行的手段。”暴力能起一些作用,但这种作用所引起的改变在性质上有极大的局限。阿伦特指出,“如果(暴力抗争)的目的不能迅速达到,那么后果不仅是目的的挫败,而且是就此将暴力行为引入整个社会政治。”〔注14〕对群众暴力的镇压会越加严酷,手段会越加凶险。反抗则需要加倍诉诸暴力,形成恶性循环,“(暴力)行为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暴力抗争)行为失败后,几无可能回到原来的现状。和一切其它行为一样,暴力行为(在没有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也会)改变现实世界,这是一种使世界变得更暴力的改变。” 暴力标志着有话语能力的人向没有话语能力的野兽退化,不只是个人的退化,而且是整个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退化。〔注15〕
  在当权者个人无须独自担负政治责任的国家里,群体暴力反抗的社会成本特别高昂。由于反抗的报复对象不可能具有明确性,它更有可能造成盲目的攻击和破坏。愤怒和暴戾很可能令人丧失理性,那是因为愤怒者把愤怒发泄到了本不是对象的对象身上。当愤怒发泄在“替代对象”身上时,它必定沦落为非理智的仇恨。这种非理智的仇恨特别容易发生在缺乏公共思考和讨论的社会环境中,一旦发生就会无止境膨胀。这种非理性的仇恨很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敌我意识形态(如民族主义)来加以分化和利用,故意转移目标。
  阿伦特指出,专制官僚统治是一种无个人面孔的体制性统治,一方面是无处不在的“权力天下”,另一方面则没有一个具体的权力领导需要担负明确的个人政治责任。权大无边的个人藏在制度、法规、机构后面,更加可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政党统治越是拒绝轮替,就越是不容公共监督,它的官僚体制也就越是僵化顽固。这样的权力领导本身就是一种官僚体制的别名,制度性官僚专制是一切统治中最可怕的。制度性官僚专制之所有成为阿伦特所说的“最专横的专横统治”形式, 是因为它的权力不是集中在某一个领袖手里,而是分散在一党统治的整个体制之中。它不再可能因为领袖的更替而发生剧烈的改变。制度性官僚专制必然带来体制的进一步腐败,因为领袖的个人意志对改变整个体制道德素质已经不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量。
  君主或寡头政体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贵族政体是优秀者对低劣者的统治;民主政体则是多数人对所有人的统治。而在所有这些政体形式后面,还要加上一种最可怕的统治形式,那就是制度性的官僚统治。这是一种无人的统治形式,它由一套精致复杂的制度、机构、法规来维持。在这个统治机器中,每个握有大小权力的人都不过是这一权力的临时掌管人,都不过是一个可以由任何他人置换的“工作人员”,“在官僚制度中,为事件负责的既不是一个人,也不是最优秀的那些人,既不是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官僚制度最确切的称呼应当是‘无人统治’。”〔注16〕官僚专制比个人专制更趋向于使用国家暴力,不只是军队、警察的暴力,而且还有恶法的暴力。官僚体制不像独裁者个人那样需要顾虑他自己的威望、名誉或历史地位。正因为官僚体制无须承担个人责任,它可以更加大胆作恶,成为名副其实的群体性作恶。
  公共生活越“官僚化”,暴力行动的吸引力就越大。在官僚体制化的专制统治下,你有冤屈,但却找不到一个具体实在的人可以与之争辩,对之申诉,对之施以压力,以求改变。官僚体制是一个让人人都当奴隶的体制,“在官僚体制这种政体中,每个人都被剥夺了政治自由,被剥夺了行动的能力。无人的统治并不是不统治,尽管所有的人都同样无能为力,但人们仍然有一个没有暴君的暴政。”〔注17〕无暴君的暴政使得反抗暴政失去了直接的对象,也使反抗的愤怒迷失了真实方向,反抗的暴力因此变得更加盲目,更加容易伤及无辜。
  人们因政治家的虚伪狡诈、不择手段和工于心机而讨厌政治,因权力的恐怖、暴虐而讨厌权力。同样道理,人们也因为人群的盲从冲动、弱智短视和一哄而起而鄙视群众,因群体行为的暴戾难控而恐惧群体事件。其实,暴力既不是政治权力的本质,也不是群体事件的本质。在共和宪政、民主法制的环境中,政治权力和民众参与都不仅可以是非暴力的,而且可以是反暴力的。暴力的政治权力统治和暴力的群众运动都是在特定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条件下形成的,它们都会对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造成极严重的长久性破坏。
  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所诉求的心理机制不同。暴力行为为获得成功,必须鼓励对敌方的仇恨和残忍,因此,暴力行为在本质上焕发人性中的“恶”。但是,非暴力行为则力图以自己的理性来焕发对方的理解和同情,从而唤醒被贪欲、虚荣和暴戾所迷障的人的良知。生存困境愤怒越是集聚在个人或小集体心中,越是不能通过公共空间的交流讨论形成症结性的共识,越是不能通过法治途径得到理性而公正的解决,就越是可能引爆局部的群体暴力。任何一个国家,总有不同的意见和矛盾冲突,统治者总能找到合适的理由去强制压服。专制统治以暴力、恐怖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注定不能达成一个被整个社会接受的合理结果。如果不幸激发大规模民间抗争,势必导致整个国家陷入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之中。
  注释:
  1.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70, p. 7.
  2. 于建嵘: 在农民反抗的背后——湖南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分析,http://www.tecn.cn,2004.10.30。
  3. C. Wright Mills. The Power Elite. New York, 1956, p. 171.
  4. Max Weber, “Politics as Vocation.” In Hans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eds.,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6, p. 78.
  5. Giovanni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ed. Part Two: The Classical Issues. Chatham, NJ: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1987, p 322.
  6.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40.
  7.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41.
  8.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63.
  9.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64.
  10.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64.
  11.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p.63-4.
  12. James C. Scott,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New Haven, C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93-5.
  13.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79.
  14.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80.
  15.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80.
  16.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p. 38-9.
  17.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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