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透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8:53
信用卡套现透析  宋 连 王大贤    2010年 4月号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信用卡发卡量的快速增加,出现的各类问题也逐渐增多,而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成为信用卡坏账风险的重要源头,受到了监管部门在内各方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套现的治理及防范,应从信用卡发卡、收单及银行信贷业务本身着手,而非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治疗方法。

 

信用卡套现及表现形式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信用卡套现的明确定义。笔者认为,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取现,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部分或全部直接转换成现金的行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卡人免息还款最长期限为60天,因此信用卡套现可以获得的直接收益就是免息期的利息收入。首先,持卡人将套取的现金用于其他目的,在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归还透支款。信用卡套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套现资金额度高于银行评估的持卡人现金风险承担能力,容易引发恶意透支。其次,套现为虚假申请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提供了便利的变现渠道,使信用卡欺诈情况增多。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信用卡套现服务”、“金融公司现金服务”、“信用卡翻倍取现”、“信用卡还款无忧”等广告,实际上是企业或个人协助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部分或全部转换为现金,目前有如下几种形式。

中介机构自备POS机具套现。持卡人在中介机构以消费名义刷卡,得到现金。中介机构承诺无论是哪家银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均可以依据信用额度进行全额透支。POS机成为这些中介机构主要的设备,它们通常以航空售票、房屋中介等低扣率商户类型入网,成本较低,这项业务带来按套现金额乘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收入相当可观。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现。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取现金。以淘宝网购物为例,买家用信用卡向支付宝充值,购物付款,卖家在款到账后申请提现,再返还给买家,网站本身也难以分辨交易的真实性。

勾结销售商人员退货套现。中介机构与商业企业销售商内部人员串通,通过商场POS机具单笔或分期刷卡消费,然后退还商品,套取信用额度内现金或分期付款的超额现金。由于大型商场流水很大,银行很难看出破绽,也很难监控。中介也会分一部分利润给商场的相关人员。

替他人刷卡付款套现。即他人消费、缴款时,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替他人刷卡付款后,他人将与刷卡金额相等的现金交付持卡人。这种情况一般在朋友、熟人之间发生,双方的合作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用卡套现资金用途及风险评估

经营周转。此类套现的持卡人多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经营者,拥有多家银行信用卡,总授信额较高,月交易金额较大,充分了解信用卡免息期、费率、罚息率等内容。套现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货款、现金周转以及库存备货业务,套现存在以新还旧情况。由于该类持卡人套现后,大多数情况下能按期还款,从出入账环节不能反映其风险,持卡人违约逾期不还风险与其本身的经营业务成败有较高相关性,存在高金额高违约集中释放的可能性。

投资证券。持卡人套现后将资金投资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期望短期内获得高收益。该情况2006年开始出现,2007年快速增长,2008年上半年继续增长,下半年回落,2009年达到高峰,与股市涨跌周期基本一致。套现持卡人以年轻人为主,包括有良好个人信用的白领、在校学生以及普通持卡人,还款风险与投资工具的波幅有一定关系,违约风险较高。

应急周转。持卡人将套现现金用于紧急事件资金周转、按揭首期款、偿还赌债等,属于临时性使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逾期还款或恶意透支的可能性视情况而定。

非法占有。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采用弄虚作假,私刻公章,伪造证明、证件或盗用、冒用他人的印章、证件等欺诈手法,骗取银行信用卡并套现。信用卡套现最终造成坏账的大多属于此类,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类。

无目的套现。因对信用卡业务规则和个人信用体系不了解,见他人套取现金而盲目跟随。这种情况下,持卡人经发卡行电话催收或上门催收后还款可能性较大。

 

信用卡套现反映出的问题

信用卡套现只是症状,它并不是产生信用卡逾期还款、恶意透支的根源。我们应当透过信用卡套现现象,对信用卡发卡、受理业务乃至银行信贷业务进行整体排查,找出真正的症结所在,方能对症下药。

市场缺乏小额短期贷款渠道。目前,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仍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在无抵押担保情况下。另外,通过信用卡ATM取现额度有限且费用较高,在套现渠道丰富、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客户基本上不会选择ATM取现。

发卡行在审批及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个人经济信息欠缺,缺乏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卡行在发卡审批时参考信息不多,造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其次,银行信用卡部门转为事业部或独立核算,在市场拓展业务中,考虑成本因素,银行对申请人信息、证明证件均缺乏有效审核,放松对持卡人的信用调查,在后期审核中仅通过电话等手段核查,真实性大打折扣。部分营销人员为自身业绩,甚至主动配合申请人虚假填写资料,帮助申请人骗取发卡或更高的信用额度。而在发卡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发卡行由于不直接接触申请人,审查力度更弱。再次,银行卡发行环节竞争激烈,银行为将“蛋糕”做大,均采用“跑马圈地”的战略,对发卡风险控制松散,造成信用卡门槛较低,个人可申请的信用卡数量与总信用额度较高。2007年,我国发行信用卡9976万张,持卡数为3177万户,人均持卡3.14张;而截至2009年9月末,全国信用卡发卡量就快速增长到1.75亿张,不到两年时间增长了75%;人均持卡达到4.6张。但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额达到了74.3亿元,同比增长了127%。最后,发卡行在发卡后缺乏持续的管理,未能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持卡人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由于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以及办卡中宣传不到位,持卡人对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理解较为狭隘,多数人理解为“不能申请新的信用卡,换家银行就行”、“不能再通过银行贷款”、“有钱人才需要信用记录”等。对个人征信日趋完善后的作用认识不深,造成持卡人对个人信用不珍惜,恶意透支时有发生。

收单机构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近年来,特约商户规模飞速扩张,截至2008年,我国境内银行卡受理特约商户已达88万户、联网POS机具139万台。如此庞大的特约商户数量,使收单机构的管理水平面临严峻考验。为扩大市场份额,收单机构投入大量资源开拓特约商户,忽略了对商户的管理。特别是部分收单机构采用外包方式发展特约商户,一方面,由于收单机构已将发展商户业务外包,对特约商户管理半径拉长,管理力度弱化;另一方面,外包机构良莠不齐,收单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导致市场上不具备资质的特约商户也布放了POS机具。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完整的规定银行卡发卡、使用、受理整个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银行卡市场参与各方的权、责、利划分及惩处措施缺失,导致问题发生后出现“踢皮球”现象:发卡机构认为是收单机构管理不到位,而收单机构认为是发卡机构审批不严。其次,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无行政管理手段,所有恶意透支行为均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定进行惩处,存在恶意透支无法立案,立案后审理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对恶意透支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因而违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

 

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应从完善银行卡发卡、收单,对持卡人进行信用知识宣传教育,拓宽中小额贷款渠道及健全法律法规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建立科学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发卡行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时,应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和经济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资料进行了解,深入调查申请人信誉、道德,特别是经济活动情况,保证资信情况的可靠性。对授信额度,不应以一次性赋予高额度作为吸引客户的条件,而应通过逐步增加信用额度的方法,引导持卡人使用本行卡。

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和管理。从营销人员来源、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对客户资料采用双人复核或抽查等方式,完善审核制度。对发卡营销人员的薪金待遇不应单纯以发卡量作为标准,应结合审核通过率、恶意透支率、欺诈率等指标,对营销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发卡行应慎重选择发卡业务外包服务商。充分了解、持续监控外包公司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审查外包商实际控制风险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通过审核通过率、恶意透支率、欺诈率等指标,强化外包商对持卡人资料的初审。同时,加强对外包机构的培训和交流,特别是对营销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识别欺诈等的培训。

加强持卡人用卡管理和监控,采用合理措施降低风险。目前各发卡银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势力扩张”上,忽视对“势力范围”内持卡人进行使用银行卡的教育、引导、监控和管理,导致了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违约事件频发。发卡行应完善持卡人用卡教育、培训制度,对持卡人明示信用卡使用中常见的风险点及后果,对存在可疑交易的信用卡持卡人采用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方式,减少和防止恶意透支发生。在信用卡使用期间,发卡银行还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复查,及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和相应的信用额度。

加强个人信用和信用卡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信用卡恶意透支者追求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信用污点对日后生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信用体制健全的发达国家,有信用瑕疵的持卡人的信用消费、求职和生活受到很大制约,几乎寸步难行。由于违反诚信行为的惩罚性成本很高,持卡人都非常重视建立和维护个人资信,降低了信用卡欺诈和恶意透支的风险。

鉴于目前我国个人及企业征信由央行负责,建议由央行牵头,大力开展个人信用常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向广大市民阐明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自觉自发地维护、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而各发卡行则可针对信用卡安全用卡、诚信用卡等内容,充分利用发卡申请表、对账单、短信、网站等渠道以及新闻媒体,让市民充分了解到,信用是个人无形的财富,是在社会上的“第二张身份证”,良好的个人信用终身受益,而不良的信用记录将使自己寸步难行。

发卡行适时适度调整持卡人取现政策。因经营周转等原因急需用钱的持卡人选择信用卡套现,主要是认为套现手续简便,高效快捷,而且相对于从银行柜台或ATM机取现而言,其费用更低。尽管目前有部分银行开始免收信用卡取现的手续费,但多数银行还要收所提取现金总额1%~3%不等的手续费,而且取现不能免息,几乎所有银行都会按所取金额的0.05%每日计息。而目前通过信用卡套现,持卡人仅须向商户缴纳套现金额的1%~3%的手续费,且随着竞争的加剧,套现成本呈下降趋势。同时,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机取现,最多只能提出信用额度的50%,但通过刷卡POS机则可实现全额套现。而且,若在银行柜台或ATM机取现,到期一般都要全额还款,而通过套现,则可以选择最低额度还款。无怪乎需要用钱的持卡人会选择信用卡套现的途径,因为信用卡套现确实既省时又省钱。

如果发卡行能适应市场需求,测算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差别提现政策”,即针对不同信用情况的持卡人给予提现资费上、额度上的差别对待,对资信良好的持卡人给予低提现手续费甚至免提现手续费、低取款利息、高取现额度的优惠,则可有效监控和引导善意持卡人通过正规途径取现,而发卡行也可通过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实现真正的“双赢”。

加强已入网商户和机具管理。建立日常监控制度,对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连续交易、同一金额做重复授权、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等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终止其交易。收单机构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本机构安装的POS机具每年至少完全检查一次,对出现的各种风险情况进行判断,防止商户虚假申请、测录、套现等。

加强收单外包业务管理,规范收单市场。如果收单机构将机具布放和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客户服务和培训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还应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对收单外包商商户服务和检查提出明确要求,对因外包机构内部管理出现的套现风险加大惩罚力度,严重情况下应取消该企业的外包服务资格。

《银行卡条例》及早颁布实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远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脚步。目前的情况是,各地监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游戏规则”,由于立法权限的限制,这些文件大多只能规定责任、义务,却无对应的罚责,最终的结果是令行禁不止,贯彻情况不容乐观。央行目前正在研究制订《银行卡条例》,将对银行卡发行、受理、使用等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银行卡条例》能尽早颁布实施,银行卡市场的秩序将会得到极大改观。

增加对信用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卡违法行为数量多、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行政管理手段的缺失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对恶意透支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的后果。建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央行对银行卡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能及管理手段,由央行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者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通报至辖区内的所有商业银行,要求各银行对违法行为人已开立的银行账户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只能进账,不能支取)、停止为违法行为人新开立账户等,以敦促行为人尽快纠正违法行为。央行对违法人迅速、有力的打击,再结合发卡银行在发卡前后的宣传、警示工作,将能起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