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怎样才算“适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44:02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针对在国家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读罢新闻,笔者的第一感觉就是国家是关注教育的。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没错。以立法的形式对学生的权益进行保护,没错。而且,客观的说,那是我国民主法治健全的一个标志。然而,在诸如《青少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庇护下,一些问题少年明显增多,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律居然成了束缚教师的绳索。学生在学校受不得一点委屈,一些家长动辄拿《青少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说事儿,当教师的又有几个人敢轻越雷池呢?

    学生犯错,只能批评教育,体罚是万万使不得的。学生有尚方宝剑在,教师却没有免死金牌!前几年,我们附近乡的一位教师就是因为学生没完成作业打了他一巴掌,家长不依不饶,天天到教育局告状,在不就到县政府大院“诉冤”,最后这位教师被迫下岗,该校的校长也被免职成了一名普通教师。当年,魏巍笔下“老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手,在当今社会可能不再是艺术,而是砸了自己饭碗的“臭手儿”!

    既然管不得,说服教育又如此苍白无力,那就只好听之任之了。因此,才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学校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如今,教育部新规重提班主任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笔者以为针对性还是极强的。然而,仔细推敲之,如此规定实在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一句“采取适当方式”,就让班主任教师无所适从。打一巴掌、踢一脚显然不够“适当”,那是典型的“体罚”;罚站、罚劳动大概也不“适当”,那是“变相体罚”;话语说重了当然还不“适当”,因为要“尊重学生的尊严”......。教师可以没有“面子”,学生的“尊严”是必须要保护的!教师“走下神坛”,学生却要“供起来”了!

    因此,教育部新规中“赋予”班主任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注定是一句空头支票。不仅因为“适当”的尺度无法把握,还因为《规定》和法律相抵触的时候,《规定》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譬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青少年保护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发生抵触的时候,后者就会显出绝对的权威,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班主任教师可以充分行使批评教育的权利了,那么,科任教师何以自处?难不成还得出台个“科任教师工作规定”,再给他们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晕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