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吗?德国开发商乱抬价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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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将被判处3年徒刑(7月28日《新华网》)。
德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这样一个国家却对房地产业施以重重的限制,开发商牟取暴利甚至可能判刑,这不能不让我们感慨万分。
暴利已成为我国楼市的代名词。这是官方的结论。根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其实早在2005年,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清单就显示,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新华社“新华视点”《房价成本揭秘》调查也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约50%,房地产业成了中国大富豪栖身的集中行业,房产富豪几乎垄断财富榜前列。
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我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在我看来,这源于我国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的缺失。近年来,虽然我国采取了种种调控措施,可房价却越来越高,原因便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按我国目前的制度,房价实行市场定价、企业自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现实中由于房地产行业近似垄断的性质以及商品房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市场调节杠杆在楼市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果就是开发商和他们的合谋者们以“市场”的名义对民众进行“集体抢劫”。(福建 孙瑞灼)
“开发商暴利要判刑”是面镜子
2010年07月29日 09:50:50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将被判处3年徒刑。(7月28日新华网)
如何控制房价,如何保障人人住有所居?美国、欧洲国家在房地产问题上的许多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其中美国住房保有环节的高额税收,特别是第二套以上住房的众多高额税收以及费用政策很值得中国借鉴。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走到如此地步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开发商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如何控制开发商的暴利?如何使得开发商不唯利是图?是摆在中国面前的问题之一。而德国严刑峻法,打击开发商在住房上攫取暴利的做法,是放在中国面前的一面镜子。
同时,值得中国借鉴的是,在德国的房地产市场,投机资本难以获得成功,房市发展稳定。就是因为德国政府没有把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德国这面镜子照到中国脸上,问题立马凸显出来:在中国,公开公布当地开发商住房开发成本,社会呼吁了这么多年,至今无果。一些地方政府一屁股坐在开发商的大腿上,拼命维护开发商利益。自己心里根本就没有底,何谈“指导价”制度?一些城市开发商一夜之间房价涨几千甚至上万元,根本没有人过问,既是过问也是掩人耳目,过后不了了之,哪里谈得上对开发商判刑呢?
抑制高房价、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目标、保证中国经济金融安全、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虽然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但是笔者认为,一些专家不是把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经验挂在嘴边吗?不妨尽快与美国、欧洲国家房地产行业的成熟做法接轨,不妨把德国严刑峻法打击开发商暴利的成熟经验借鉴过来。
开发商暴利被判刑的启示
2010年07月29日 08:14:38  来源: 广州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在市场高度自由的德国,开发商牟取房价暴利甚至可被判刑。德国建立了房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 “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便触犯《刑法》,售者最高将被判刑3年(《新华网》7月28日)。
种种迹象显示,暴利已成我国楼市的代名词。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福州市统计局2005年公布的房价清单显示,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而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房地产业成了中国大富豪栖身的集中行业,楼市暴利让开发商们成为超级富翁,而普通老百姓只能“望房兴叹”。
我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在我看来,这源于我国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的缺失。近年来,虽然我国采取了种种调控措施,可房价却越来越高,调控政策并没有取得应有成效,原因便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我国房价实行市场定价、企业自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现实中由于房地产行业近似垄断的性质以及商品房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市场调节杠杆在楼市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商品房价格由开发商一方说了算。一些开发商充分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行业联盟、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暗箱操作等形式,使房价虚高,获得了巨大利润,以“市场”名义对群众进行了一次“集体抢劫”。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是基本生存所需。如果我们学习德国的做法,把房地产业定位为民生工程而非支柱产业,明确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干预,对房地产暴利“亮剑”,高房价还会成为一代乃至几代人的心头之痛吗?(孙瑞灼)
新华时评:开发商违法岂能让购房人受过
2010年07月28日 16:17:21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兰州7月27日电(记者赵锋)房子居住多年,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这事谁赶上都得闹心。兰州天正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中广金色家园小区,部分购房者入住4年了仍然拿不到房产证,小孩落户和上学遇到种种困难。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给出的理由是,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超建扩建等原因造成规划验收不达标,无法取得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验收未达标的房屋没有资格获得产权证,这么说似乎合情合理。但既然未被验收,房屋是如何绕开相关多个部门的层层把关而“出生”的?又是如何堂而皇之地向购房者销售的呢?
到底是开发商拥有瞒天过海的神通,还是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兰州市有关部门的辩解道出了实情。原来,当监管部门发现开发商违法违规操作后也进行处理——罚款,但开发商不交罚款,他们便在产权问题上卡购房者,还美其名曰“倒逼”开发商接受处罚。
开发商违法,让购房人受过,这样的监管既是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放纵,也是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如果连政府职能部门都不能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购房人又当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权为民所用”是掌握行政权力的各级职能部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开发商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人们从兰州市有关部门的做法和解释中没有看到这样的积极努力,感受到的却是把难题“踢”给群众的不负责任。
消极应付、回避责任不是正确的履职之道。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因开发商的问题而受到侵害,有关部门理当切实负起责任,依法运用多种手段尽快解决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据悉,兰州市未办产权证的房屋数量不少,时间从两三年到十多年不等,“办证难”成为当地百姓反映集中的问题之一。兰州市政府日前宣布,从今年8月1日开始到明年底集中攻坚,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但愿这样的“集中攻坚”能扎实推进,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实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