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公民的权利与品位(《财经》 2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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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与品位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17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16日   共有4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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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只涉伤人的“治安案件”升级为对他人出版、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剥夺,不亚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次恐怖袭击。被击倒的,不止是郭德纲及德云社的“低俗”,还有公民自甘“低俗”的自由
王琳/文

  “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近日变得“非常著名”。虽然没有“有关部门”站出来“宣称对此负责”,但郭德纲还是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封杀”了——书籍、音像制品下架,主持的节目被停播,小剧场停业整改,擅于“说学逗唱”的郭德纲选择了沉默。

  “封杀”关乎一位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演出自由。用法律的术语来表达,这接近于“剥夺部分政治权利”。然而,和崔健、张惠妹甚至汤唯等诸多曾被封杀者一样,大多数类似事件并没有人给出官方的说法。在这种“无文书程序”对公权力的滥用中,我们看不到法律,也看不到道义。

  这差不多是一个通俗段子的现实演绎: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讲法律;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耍流氓。

  俗段子不好多讲,现在正轰轰烈烈“反三俗”(反低俗、庸俗和媚俗)。一周之前,“郭德纲事件”还只是“李鹤彪故意伤人案”。割裂开来看,打人确实不对,李鹤彪随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及罚款200元。抛开记者是否私闯民宅及偷拍当与不当不论,“李鹤彪故意伤人案”伤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这种权利需要捍卫。而警方的处理确实在讲“法律”,值得认可。

  郭德纲曾力挺其徒弟打人,众多声音指责其行为不当。这些批评虽然有些道理,但并不构成郭氏被“反三俗”的动因。郭对徒弟的“力挺”言论,有调侃、有戏谑、有冒犯、也有低俗,但其用意主要在“辩解”。辩解,哪怕是狡辩,也是法律所容许的。辩解并不是结论,而是为裁判者提供一种观察事件的角度。如果郭氏的辩解言论涉嫌对某特定个人的侮辱或诽谤,被害人可将郭德纲告上法庭,以求得一个说法。

  狡辩本身不构成被封杀的理由。如果是,惯于“指手画脚”的评论者,怕多数要遭此劫。至于那些以“狡辩”为业的律师,很可能早被“封杀”干净了。

  法律处罚已出,“李鹤彪故意伤人案”当可谢幕。奇怪的是,一个已经结案的“故意伤人事件”,却牵出了“反三俗”。虽然两人有师徒之情,但李鹤彪打人并非是接受郭德纲的委托所为,更难称是德云社的职务行为。如果警方认为郭德纲应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案”负责,自可依法追究;如果被打者认为郭德纲应对“李鹤彪故意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诉讼。法治视角下,郭德纲事件的解决,大抵如此。

  有关部门行“封杀”之事,因在这些法律责任之外,便见不得光。“反三俗”的公权力,在这里使出的却是下三滥的伎俩——一招黑暗中突如其来的无影脚,威力巨大,“郭门失火,殃及池鱼”。郭氏“退隐”,出版商、运营商、销售商及读者、观众,皆成了“反低俗”的“被害人”。不仅如此,郭德纲和一干民众的司法救济途径亦一并被封堵——面对看不见摸不着的“有关部门”,你找谁去?

  一宗只涉伤人的“治安案件”升级为对他人出版、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剥夺,不亚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次恐怖袭击。被击倒的,不止是郭德纲及德云社的“低俗”,还有公民自甘“低俗”的自由。这才是“郭德纲事件”中最核心,也最令人忧心的地方。

  本来,你有你高雅的品位,我有我低俗的权利。世俗社会里,“俗”是无可回避的存在,却没有权威的标准可评定何为“低俗”。醉翁之意不在酒,使出这招“反三俗”背后的功力,实质是通过自我授予高雅与低俗的最终解释权,为权力的恣意打击提供腾挪的空间。

  “解释权”在手,说你俗你就俗,不俗也俗;说不俗就不俗,俗也不俗。有关部门想要“封杀”了,郭氏故而位列“三俗”。不这样理解,便无法解释同样有“三俗”嫌疑的小沈阳、芙蓉姐姐等,能在“反三俗”外如鱼得水,大行其道。

  所谓雅、俗,无外乎公民的品位。品位有高有低,个人有权喜恶,但公权无权定性。就算是多数人认同的“俗”,也应由社会和市场来决定这些“低俗”者的命运。只要公权力不污辱公众的智商,就应当承认,公众对高雅与低俗的自由选择,能够理性地趋利避害。关键是,只要这些选择并不侵害他人的权益,公权力就应该尊重公民选择的自由。

  当下的现实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反三俗”也反不出一个纯粹的高雅社会。而选择的自由,永远比品位重要。支撑社会健康发展的并不是选择的结果(品位如何),而是选择的权利。如果人心是“低俗”的,你封杀了一个郭德纲,还会有第二个“郭德纲”出来。

  而公权力的低俗更值得反思。当权力汪洋恣意,无从制约,无可阻挡地奔向“低俗”,权利就岌岌可危了。

  一个法治社会,绝不应容许法外“封杀”成为公权力的无影脚。在法治的领地里,当事人的辩解权、申诉权、司法救济权、请求律师帮助权等等,都应得到保障。所有的权利,包括选择“低俗”的权利都不低俗。权利都是尊贵的,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公权力都应尊重和维护权利的正常行使。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0-08-15/110498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