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加爾文五點和阿民念五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49:27

比較加爾文五點和阿民念五點

劉緒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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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加爾文主義和阿民念主義是兩種各自以其倡議者姓氏(John Calvin和Jacobus Arminius)命名的神學立場。兩派支持者的爭議長期困擾著基督新教教會。今天的華人教會仍多以加爾文派為主,原因可能是早期牧者多受加爾文主義影響。另外,又因較少阿民念派的中文書籍流通,信徒鮮能直接從阿民念派認識其神學觀點。本文嘗試檢視兩派觀點,並從釋經、歷史和邏輯三角度了解兩派論點。

 

二、背景

兩派神學思想的紛歧始於阿民念在阿姆斯特丹牧會的時候。阿民念(1560-1609)原是加爾文主義者,並曾受教於加爾文繼承者伯撒(Beza)門下。但在他講論羅馬書時,發覺無法認同加爾文派的看法,尤其在預定和定罪方面的教訓。[1] 阿民念的觀念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爭論,其中同僚Franciscus Gomarus對他猛烈評擊。阿民念被誣為天主教和西班牙支持者,阿氏及其跟隨者(抗辯派)遂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借以定斷問題。但阿民念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年便去世。其跟隨者於1610年擬定抗辯文(Remonstarance)五點,清楚陳述他的神學立場。

多特大會於1618年召開,共有84位成員出席,其中58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會後,阿民念派被定為異端,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爾特(John van Olden Barneveldt)遭斬首。抗辯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1625年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年所批准的諭令,在那裡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阿民念思想便因此得到發展,影響著循道宗(Methodism)和衛理宗(Welseyanism)。

 

三、阿民念的觀點

兩派爭議主要在於預定論上的不同觀點。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三卷二十一章,曾論到神的預定和揀選。加爾文雖非常強調神的主權,他的預定論卻是從拯救論出發,以安慰和牧養身處苦難中的信徒。然而,後來加爾文派將預定論放在上帝論的脈絡中來討論,「將上帝預定哪些人得救與否,當作上帝的本性,以這樣的方式來認識上帝,會得到嚴肅冷酷的印象」。[2] 阿民念是在這情況下,希望對加爾文思想作出溫和的神學修定。

阿民念和他的支持者認為聖經指出神是要拯救所有願意悔改及相信的人。因此,這種看法被視為有條件的預定。神是因著祂預知人的選擇而去預定一個人的命運。他們要強調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而神的主權及人的自由意志是沒有衝突的。在阿民念去世後,其思想被歸納為以下五點:

1. 揀選是基於預知(Election based on Foreknowledge)

2. 無限度救贖(Unlimited Atonement)

3. 墮落後人在屬靈和道德上之無能(Natural Inability)

4. 普遍先存恩典(Prevenient Grace)

5. 有條件之保守(Conditional Perseverance)

(一)阿民念五點

1. 揀選是基於預知

阿民念不反對預定論,但他認為神預定的旨意是根據祂的預知(彼前1:2;羅8:29-30)。神預知有些人對福音有信心,會回應祂的呼召,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誰不會信。預定的範圍包括所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3]

所以,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不是出於神獨斷的抉擇。

 

2. 無限度救贖

阿民念認為神預定的範圍是包括所有人,所以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但「這不是說,所有人都無條件地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4] 因此,神的救恩也只給信基督的人(提前2:6;4:10;約一2:2;約3:16;提後4:10)。

 

3. 墮落後人在屬靈和道德上之無能(Natural Inability

阿民念派與加爾文主義者無異,都贊同墮落了的人完全沒有能力去實踐善(約15:5;羅1:21-22;林前2:14;弗4:17-18;多3:3)。[5] 阿民念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一切良善,遠離神的恩典,不斷行惡。他認為人需要聖靈的幫助,才有能力選擇神(創6:11;弗2:3;羅8:6, 8),[6] 而這種聖靈在人身上的功能,就是阿民念及加爾文主義的分別所在。

4. 普遍先存恩典

阿民念派認為神透過聖靈向所有人伸出足夠的恩典(sufficient grace)抵消了罪對人的影響,使人回復自由意志,能對神有正面的回應(約15:26-27;16:7-11)。希伯來書六章4節的光照,可以說是這恩典。這先存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完全是由神作主動;罪人只是以信心回應和感激的順服(路15;羅5:6-8;弗2:4-5;腓2:12-13)。但人可以抗拒這由神作主動的恩典(徒7:51;帖前5:19)。[7] 先存恩典扭轉了亞當遺傳之軟弱,因此人人皆要為自己的罪負責。

 

5. 有條件之保守

阿民念認為信徒因得著聖靈賦予的能力,能過得勝重生的生活。但在重生之後,人仍可以抗拒神救贖的恩典,因為神並沒有因為使我們重生而奪去人的自由意志。一個信徒若一直保持相信,救恩沒有可能失落(西1:23;提後2:12-13;來2:1-3;6:4-6;10:26-29, 37-39;12:15-17;彼前1:10;彼後2:20-22),因為稱義的是因信得生(哈2:4;羅1:17;加3:11;來10:38)。[8]

 

(二)加爾文派的回應

1. 揀選是基於預知

(1) 教義方面

加爾文派強調神的主權和人的無能,首先,神對祂的旨意有絶對的主權。神是無限崇高的神,所有事都是在祂掌握之中,祂的旨意已是完美的計劃。既因神有無限的智慧和能力,對於神不可能會有難阻或改變出現,也不能發生偶然的事。只要是神所願意的,事就必然成就。[9]

他們又反對阿民念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以為神事先知道誰會相信,就揀選那些人。按阿民念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prognosis)一詞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11:2;彼前1:20)。加爾文派認為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畫,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10]

加爾文派強調揀選不是因著人的行為,而只是神的揀選(羅9:11-12)。揀選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並不是根據神預知人的信心、善行等條件作為神揀選的條件或原因。[11]

所有人本身都因著罪而要滅亡,而聖經屢次提到得救乃是出於恩典,就表明世人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得救。恩典是完全無條件的(羅11:6,29;弗2:8-9;多3:5-7),[12] 是當眾人都有罪時,神赦免了許多人,而不是所有人。這是恩典,而不是神欠人的救恩債。[13]

(2) 釋經方面

加爾文派認為在新約中,「預知」(proginw,skw)一詞有因果關係(causation)的意思,而不應直接解作預知。[14] 「知道」二字不僅是神對某人的認識,而是「被認識人」乃是神所愛的特別對象(羅8:29)。預知和被揀選的其實是同一班人。因此「他們被預先知道」,意思是「他們被預定作為神恩惠目的的對象」。如果保羅意思是指神依據預知作揀選,就會和他在以弗所書一章9節所說揀選是「照祂自己所預定的美意」相矛盾。[15]

另外,在羅馬書八章29節,保羅用了五個動詞:「預先所知(foreknew)」、「預先定下(predestined)」、「召(called)」、「稱為義(justified)」及「得榮耀(glorified)」(羅8:28)來描述神揀選信徒。五個動作的主詞都是神,主動權完全在神手裡,神完全按著自己的計畫去行,而且這些都是作在信徒身上,也就是被揀選的人身上。[16]

 

2. 無限度救贖

(1) 教義方面

加爾文派批評阿民念主義限制了神的功效,因為若「代贖根本不是為了確保人得到,而是為了使神有可能饒恕罪人──只要他們相信基督」。即代贖的功效(effect)和結果(result)便有限制。[17] 相反,加爾文派只限制代贖的範圍,沒有限度代贖的功效和結果。所以阿民念主義實際上是「有限度救贖」。[18]

加爾文派認為基督藉著代替的受苦和死,完全付上了子民所欠神公義的債,替他們獲得了永生的賞賜。阿民念主義卻限制了基督代贖的功效,就是基督為所有人死,但有很多人到最後都失喪了,那麼全能的神便沒有真正完成祂的工作。[19]

若基督的死僅為罪的刑罰付上代價,而沒有為他的百姓賺得永生,基督的救贖工作便只是作了一部分,仍留給人去「接受」或「拒絕」,「就是在全能神的工作上給人以否決權,並將得救的事,完全放在人的手中。」[20] 這是否定惟有神能救人,讓人能自誇得救在乎自己的功德。

 

(2) 釋經方面

加爾文派在解釋基督「替眾人死」中的「眾人」只是一個集體意思(collective sense)而不是個別的意思(distributive sense),是所有而沒有區別的(all without distinction)(即不分性別、種族等),卻不是所有但沒有例外(all without exception)。[21]

因此,在約翰福音十二章32節的「萬人」,絕不是指「人類中每一個人」,耶穌說這話的意思是「在各國各階級中有好多人得救」,[22] 不單是猶太人,也有外邦人。[23]

另外,約翰福音三章16節的「世人」(ko,smoj),不可以用作解被揀選的人。因為在約翰的詞彙中通常具有負面的含意,表示抗拒反叛神的道德秩序。[24] 世界如斯邪惡,神卻派愛子到世界。所以,這節是要表達的不是神的救贖遍及所有人,而是神愛的浩大。[25]

 

3. 墮落後人在屬靈和道德上之無能

(1) 教義方面

雖然阿民念都相信原罪,並認同人沒有能力選擇神,但加爾文派批評他所謂的「人之無能」是虛假的無能,不是真實的,因為阿民念雖然贊成罪和死是藉著亞當的罪進入世界,但死亡的刑罰臨到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人是承受了亞當的敗壞的人性,但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26]

(2) 釋經方面

加爾文派認為約翰福音六章44節和65節中,當耶穌說「沒有能到我這裡來」,意思是「沒有人能信我,除非是父吸引他們來」。耶穌不是在說假設性的無能,而是面對一些真實的不信者。耶穌不是單單的說他們不信,而是說他們沒有能力相信,因為父沒有吸引或揀選他們來相信。[27]

加爾文派又引用哥林多前書二章14-15節,表示有兩種人:屬靈的人和屬血氣的人。屬靈人是神揀選而能「領會神聖靈的事」,屬血氣的人沒有這個能力,因為神沒有揀選他們。所以,加爾文主義者認為他們更能表達人無能的真實性。[28]

 

4. 普遍先存恩典

(1) 教義方面

阿民念主義相信神賜下先存恩典,把始祖墮落而帶來的大部分影響除掉,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存恩典清楚的根據,[29] 而且,若神的意願能因著人的自由意志而受阻攔,基督的代贖就會因著人的意志而使基督不能完成使命,這違背了神致高主權的教導。

恩典有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 grace),普通恩典「多多少少為眾人所分享的聖靈的一般感化」,[30] 目的在抑制罪惡(創20:6)和賜予良善(詩145:15-16),使人對神的恩慈不致陌生。[31] 但普通恩典不能除掉罪的核心,不能使人產生真正的悔改。

人得救惟有靠神賜的有效恩典,《要理問答》(卅一問)說:「有效的恩召,就是神的靈所成的工,使我們覺悟自己的罪惡和苦難,又光照我們的心,以致認識基督」,並以信心接納祂。[32]

有效恩典完全是由神的旨意決定,不是由人的意志決定,也只給被揀選的人。有效恩典不能抗拒,不會失去。不能抗拒但不代表人失去了自由。罪人是與神為敵的,當神的恩典賜予他們,他們會從罪的綑綁中釋放出來。因此,他們願意信基督。神沒有強迫他們違背自己的意願去相信,只是藉著聖靈釋放他們。這沒有違背他們的性格,神只是釋放他們成為祂想要的人。[33]

(2) 釋經方面

加爾文派相信,使人得救的有效恩典完全是神的旨意,聖靈的工作,人無能參與其中,[34] 如保羅說:「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林前12:3)。彼得也告訴我們:「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的加給你們。」(彼前1:2)約翰更明確的說:「若不是從天上賜的,人就不能得甚麼。」(約3:27)

 

 

 

 

5. 有條件之保守

(1) 教義方面

如果人不能完全確定自己的永遠得救,他對「現在的得救」或有把握,但對將來的永遠得救,便只是「盼望」而已。這樣,會帶來很大的恐懼。只是依靠人的信心,是不可靠的。因為人的意志既軟弱,也不完全。[35] 由於不能確定救恩得到永遠的保守,阿民念主義不能予人任何安全感。反之,加爾文派因為相信聖徒不會失去保守,對將來永遠的得救有明確的肯定。

《韋斯敏德信條》十七章1節便這樣論說聖徒的永蒙保守:「凡神在祂愛子裡收納,並以祂的靈有效地呼召,使他們成為聖潔的人,不會從恩典中全然墮落,至死不回轉;反倒必在恩典中蒙保守,堅持到底,永遠得救。」[36]

然而,那些墮落了的人是從來未曾認識這拯救之恩。「他們是土淺石頭地的聽者,因為沒有根基,所以只存片時,及至苦難逼迫來到,立刻跌倒了。」這些人的信仰是表面的,向來未有得到信仰。因此,加爾文派駁稱不能拿這等人的墮落,來當作真聖徒背道的證據與例證。[37]

(2) 釋經方面

加爾文派認為聖經多處表明,蒙神揀選的人,是永蒙保守的,不會失去救恩。先知以賽亞便如此宣告神的話:「你不要怕,因為我救贖了你。我曾提你的名召你,你是屬我的。你從水中經過,我必與你同在;你走過江河,水必不漫過你;你從火中行過,必不被燒,火燄也不著在你身上。」(賽43:1-2)耶利米也說:「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耶32:40)

主耶穌更清楚表明屬他的不會被丟棄:「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約6:37, 39)

加爾文派相信要求信徒持續活出基督徒的信心的經文(如:西1:23),並不代表是保守救恩的條件,而是談論信徒將來的審判台前,會得著奬賞(林前3:11-15;林後5:10)。持續在信心之中是一個得救的表現,不是得救的條件。[38] 其他經文(如:太24:13;來6:4-8;10:26-29, 36)都是指著那些被基督拯救的人,他們的墮落只是在生活上,即沒有奬賞,並不是指可以離開救恩。[39]

對於背道的問題,加爾文派認為若有信徒真的走失了,這不是表示他們從蒙揀選中走失,只是表明他從來都沒有給神揀選。因為約翰一書二章19節表現他們原來「都不是屬我們的」。[40]

 

四、加爾文派的預定論

加爾文五點並不是加爾文本人所列出的,而是他的支持者在1618-1619年的多特會議中,為要駁回阿民念主義者的立場,從他的著作中組成五點以歸納加爾文於預定論中的立場。神至高主權的教義,是整個加爾文思想系統的基礎。[41] 加爾文因此堅持對於墮落的人,揀選和預定都是必要的。人死在罪惡過犯中(弗2:1),神需要施行救恩。如果神沒有揀選一些人得救恩,就沒有人可以得救。因為全然敗壞的人,完全不能向神走近一步。[42] 加爾文派便是根據以上思想,定立出所謂「加爾文思想的五項要點」:

1. 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

2. 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

3. 有限的贖罪(Limited atonement)

4. 不能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

5. 聖徒蒙保守(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一)加爾文五點

1. 全然敗壞

《韋斯敏德信條》九章3節指出「人因為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致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人,既然與屬靈之善相反,而死在罪中,靠自己的力量就不能自行回轉,也不能自己預備回轉。」[43] 這信條已清楚表達加爾文主義有關全然敗壞的要點,就是人因著罪,根本沒法靠著自身的意志而懂得選擇救恩(羅3:10-12;弗2:1-3;林後3:17),若不是因著神的恩典,人都必因著自己所犯的罪而滅亡。

 

2. 無條件的揀選

無條件揀選,意思是完全無人的要素存在,完全是神的行動(羅9:11-18;徒13:48),並且揀選是在創世前的永恒當中,不是基於預知人的決定,是基於神主權而揀選(弗1:4-6;羅9:11-12),完全是出於祂自己至高無上的旨意。祂的揀選不是基於祂預見他們對神的回應。信心和悔改是神揀選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因為信心和悔改都是神給祂所揀選的人。因此,揀選是神按自己的至高主權揀選人,並藉著聖靈的能力使他們願意接受基督。所以救恩的起因是神揀選罪人,而不是罪人選擇基督。[44]

 

3. 有限的贖罪

加爾文派認為,如果神從永恒中已計畫要拯救部分人,不拯救其餘的。那麼,基督便只為選民而死(約10:11;17:9, 20;弗5:25),為他們代償罪的刑罰。基督的救贖不只除去他百姓的罪,也使他們穩得救恩和一切所需,包括使他們與他聯合的信心。信心是神所賜的,藉著聖靈,毫無錯失地加給那些基督為他們死的人,藉此確保他們得救。[45]

 

4. 不能抗拒的恩典

不能抗拒的恩典,是神超自然的作為。神的百姓可以傳福音給每個人聽,但除了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外,聖靈還給蒙揀選的人一個特別的有效呼召/恩典(efficacious grace),使他們必然得救。普通恩典可被拒絕,有效恩典只向蒙揀選的人發出,聖靈藉有效恩典,吸引罪人來到基督面前。因為是被神揀選,所以被呼召的人終必接受救恩而悔改,不可能拒絕(約6:37, 4;10:16;羅8:23-30)。[46]

 

5. 聖徒蒙保守

加爾文主義者相信「聖徒蒙保守」,救恩不會失落。韋斯敏德信條便如此說:「凡神在祂愛子裡所接納,藉聖靈用有效之恩召所召而成聖的人,不能永久或全然失去他蒙恩的地位;反必恒守這地位到底,而得永遠的拯救。」[47] 也就是所謂「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一次作了真信徒的人,不會完全墮落而滅亡(約10:27-29;羅8:23-30)。因為,恩典完全是從神而來,神必然保護及保守祂的兒女得著天上的基業(彼前1:3-5)。這表示我們的盼望是肯定的,我們已經進入了天堂(來6:17-20)。[48]

 

(二)阿民念對加爾文五點的回應

1. 全然敗壞

就人的敗壞而言,阿民念與加爾文主義可說是持相同的論點。阿民念宣稱若非神聖恩典的幫助,墮落的人不能達成任何靈性的善。他說:「人在墮落的光景裡,向善的自由意志是殘缺、衰弱和被扭曲的,也是被囚禁、摧毀和失去的。除非它得到恩典幫助,否則是無力和無用的。」[49]

可是對於神的救恩怎樣導人走向救贖,兩者就有很大的分歧。阿民念雖贊同人承受了亞當敗壞的人性,但不同意罪在律法上歸與人。[50] 阿民念根據羅馬書五章16節,基督白白的恩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而被定罪。使罪人可以主動回應神,人便單單因著自己的過犯而被定罪。[51]

 

2. 無條件的揀選

(1) 教義方面

阿民念派也贊同神的主權,但認為作為一個慈愛的父,神想我們以真實的愛和順服去回應祂賜下的救恩。這愛和順服都是因著祂賦予人回應能力的恩典。作為一個公正的管治者,神是完全有能力去接受人的選擇,並與其保守/護理(providence)結合,而不損害祂的任何屬性。[52] 若神是因預知人的行為而預定他得救,這確是違反了恩典的原則,但信心與行為是本質上不同的,信心也非行為。因此,若神可以賜救恩給有信的人,也可以因預知某人會信而預定他有分於基督的榮耀。這有條件的預定無損神的恩典。[53]

阿民念派認為,聖經清楚教導人被造和授與自由,是要選擇「所要事奉的」(書24:15)。所以,人必須在致死的罪或賜生命的神之間作出抉擇(羅6:15-23),沒有第三種選擇。[54] 人能夠作出適當的選擇,憑著的是信心。信心是放棄所有從自己所能的盼望得著神的恩典。當不信時,他要作出拒絶聖靈的提示,但信心使之放棄拒絶,達致神的旨意。基督的死提供了所有罪的得赦,但這並不生效直到人把罪和自我放下,以信心向神。因著聖靈給予人向神的能力是單方面由神開始,由此恩典都是單單由神所發出給所有人。[55]

(2) 釋經方面

在以弗所書一章4節,信徒是「在基督裡(evn)」被揀選,而不是被選「進入(eivj)基督裡」。[56] 這說明信徒被選是因為我們是在基督裡,而在基督裡的基本條件是對基督的信心(加3:26;弗3:17;西2:12)。所以,經文又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2:8)。「這」(tou/to)不是指著「信」,也不是指著「得救」與「信」,只是單單指著「得救」不是出於自己,救恩是從神而來的。[57]

羅馬書八章29節中清楚可看,神為所預知的人預先定下了目標,就是他們要與祂兒子相似,效法他的模樣,而基督也要作為許多弟兄的長子。這「長子」的名份是關乎基督的復活和進入榮耀(西1:18;啟1:5)。信徒的與基督的相似,是關乎他們將來的得榮耀(羅8:30)和現今的成聖過程(腓3:10)。[58] 那麼,神的揀選便是有條件的揀選。

在解釋羅馬書九章21節,衛斯理指出若從上下文去理解,這是指向八章39節的希望──沒有任何事物能叫在基督裡的人與神的愛隔絕。[59] 再細看九至十一章,並不是在討論個人怎樣得救,而是關於以色列人對福音的拒絕。保羅指出外邦人若相信,就被收納如以色列人世代蒙揀選的樹下;相反,猶太人則因不信會被除掉。十一章28節的焦點是那些蒙揀選卻不信的以色列人。當保羅說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時,並不是在說一個無條件的揀選,而是神的憐憫可以超越猶太人種族上的身份。[60]

另外,馮蔭坤在總結羅馬書九至十一章時,指出第九章有關揀選的命題和因信稱義有明顯相似之處:「不論是神的揀選或稱義,皆與人的行為或功德無關,決定性的因素都是神的呼召,以及回應此呼召的信心。」[61]

 

3. 有限的贖罪

阿民念派對這點的回應是清晰的: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不是有限的。(閱前述阿民念五點)這點是加爾文主義最富爭議性的部分,不少溫和加爾文派是拒絕或將它加以修改。大量經文傾向支持阿民念派的觀點,其中約翰福音便不斷使用「世人」(ko,smoj)一詞,從上下文看,這「世人」都有普世性含意。其中著名的三章16節,「世人」便明確地說基督是為全世界而死,17節更清楚指出不是選民的世界,而是罪人的世界。[62] 其他經文(如:約1:29;6:37, 39, 44)都是指著所有人而說。[63]

對於「萬人」(或眾人、人人)一詞,即使加爾派認為所指的只是所有被揀選的人,但這釋經方法都很難用在新約經文,如保羅在羅馬書三章23節強調世人(pa,ntej)都犯了罪,那麼在十一章32節,便意味著神的愛包括所有人(pa,ntaj)。又如:提前2:3-6;4:10;多2:11;彼後3:9等,從上下文及字義上,都是指著所有人來說,不是特定的一班人,[64] 可看出神是願意拯救所有人,不單單是被揀選的。

 

4. 不能抗拒的恩典

若從加爾文派的「人性全然敗壞」看,「不能抗拒的恩典」便是必須的。但若從恩典角度看,這點便像矛盾詞彙一樣不合理(如:「已婚單身漢」、「方角圓」等),因為恩典是禮物,不能強加於人,[65] 而且,聖經中確實記載了很多抗拒神的命令及邀請的例子,[66] 例如:法利賽人和律法師廢棄了神的旨意(路7:30)。此外,神在舊約也這樣形容以色列人:「以色列年幼的時候,我愛他,就從埃及召出我的兒子來。先知越發招呼他們,他們越發走開,向諸巴力獻祭,給雕刻的偶像燒香。」(結11:1-2)司提反更責備同胞「常時抗拒聖靈」(徒7:51),希伯來書的作者也指出,人既可拒絕基督,亦可抗拒聖靈:「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希10:29)。這些例子在在證明恩典是可以抗拒和成功抗拒的。

 

5. 聖徒蒙保守

阿民念派認為信徒會失去救恩,因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從前對基督的信心。這可從希伯來書(全書)和彼得後書(2:18-22)對信徒背道的警告看到,信徒蒙保守的條件非常清楚,就是要持守真道。

阿民念派對約翰福音三章36節、五章24節和十章27-28節的解釋,為有條件的保守,因為如果首節經文是指信徒不會改變,那麼第二節經文相對地用同一種語氣去說明不信的不能改變。這表示兩個應許都是同樣的描述那些分別持續的人。連同十章27-28一同看,得出一個結論是一個信徒只要一直相信就不會滅亡。另外,十章27-28的上下文可見對象是那些聽神的聲音而跟從的人。即是說,只要相信(聽祂的話並跟從)就永不滅亡。[67]

同樣,約翰福音六章37節中,父賜給子的人(37節)是信了的人,因為35節中說到這班的背景是信了的。十章27節說到這些人是聽之後,被認識,跟著基督。連同十五章1-7節,凡離了基督的都會被除去。這都清楚的看出,信連於基督是得救的必要條件。[68]

另外,保羅在羅馬書八章13和17節警告信徒要得著榮耀,便要和耶穌一同受苦。這意味著持續的聯繫於基督。之後,保羅也有相近的警告:「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羅11:22)。因此,八章29-30節便不應解作信徒的無條件被保守。若果保羅真的認為信徒是無條件被保守,這就和他的警告有所矛盾。[69]

一些加爾文派認為是證明聖徒蒙保守的經文(腓1:6;西3:3;提後1:12,4:18;猶24-25),都只是對神表示感謝和相信神會繼續保持信實的作工,並不表示無條件的揀選。[70]

 

五、評論

1. 歷史角度

由爭論展開至多特會議,阿民念派被定為異端的過程中,除了宗教議題外,當中更充滿了政治水份。加爾文派誣稱阿民念為祕密的耶穌會支持者,是擁護天主教的人。而當時的荷蘭聯邦剛脫離西班牙獨立,對任何懷疑是西班牙的支持者都心存恐懼。加爾文派把阿民念主義者宣傳為此等角色,多特會議還沒開始,阿民念派的結果便已被定下來。

另外,整個會議的參與者多以加爾文派為主,阿民念派完全處於不利位置,沒可能會有客觀理性的溝通或論證,以致做成對阿民念派的逼害。日後兩派便常以敵我分明的對立姿態看待對方。雖然今天歐美等地都以阿民念主義為基督教內一個可選擇的流派,但對阿民念的負面看法,仍深深影響著華人教會。

 

2. 邏輯角度

阿民念五點主要是從經驗和為抗辯而組成,並不具太強的邏輯性。相對而言,加爾文五點就如伯持納所言,是一個互相聯關以致形成一簡單、諧和,首尾一貫的系統。[71] 故此,有很強的邏輯性。其內容主要是由神至高主權的基礎教義產生而成。保守的加爾文主義者更強調這五點是皆是系統中論理的必然部分。若其中一點是虛假的,便全部必被遺棄。加爾文派甚至強調若其中一點被取去,「則由基督而成的救恩整個福音計畫必致崩潰。」[72]

這五點的緊密關係便是這個系統的強項,但也構成它的弱點。或許一如加爾文派所言:若一點虛假,全部便要費棄。由於過於強調神的主權,以回應阿民念的思想,當中論點有以經文遷就和強加讀入之嫌,引起最大爭議的莫過於「有限贖罪」一點。以致今天不少溫和派的加爾文主義者(如:Norman Geisler)只持守其餘四點。然而,由於加爾文五點都是由一點推論至下一點,欠缺了任何一點的,整個系統便顯得不完全。這可能便是至今仍有不少保守派堅持整套加爾文思想。

 

3. 聖經角度

從聖經的角度,不同的釋經都有可有不同的理解。不同學者的討論,也各有強弱,不能一概而論。但如上述加爾文派有以經文遷就信條和強加讀入之嫌,尤其在「有限的贖罪」和「不能抗拒的恩典」兩點上,釋經方面實在頗牽強。這情況也出現於阿民念派中。阿民念的先存恩典並沒有經文的有力支持,可以說是無法證實的純理論推測。

論到整體上的經文支持度,阿民念明顯較強,支持其理論的經文範圍也較闊和廣。加爾文派則主要集中於約翰和保羅的書卷,但約翰福音內有不少經文與加爾文五點出現矛盾的地方。

 

六、總結

加爾文主義和阿民念義兩者都是從人的全然敗壞出發,只是對於神如何處理人的無能的方法有所不同。在探討這個問題時,加爾文派明顯偏重於神的主權方面,故在釋經時,為遷就神完全的主權,常出現互相矛盾的地方,如他們既要強調人的自由,但要強調被命定(determined)。

加爾文主義者強調預定不能根據預知,只有確定的事才能預知,只有預先決定的事才能確定。全能、絕對有主權的宇宙治理者,不能根據偶然之事的預知來支配祂的行動。[73] 這聽來很合邏輯,但預定了,還有真正的預知嗎?加爾文派這樣其實也是限制了他們所形容的全能、絕對有主權的神只能在自己定下的事情運作。

此外,加爾文主義者又認為:「在心中有此教義的基督徒,就知道他是走向天堂的路。這是為他個人而豫定的道路,也是一條穩妥的道路。他對於這路的全程雖然不都知道;但在艱難中他能以確信前瞻未來,知道他永遠的命運已被注定得享永福,並且沒有任何事可以剥奪此貴重的寶貝。」[74] 但問題是「他對於這路...不都知道」,又如何能確定自己的被預定的一個,以致他可以確信自己被注定享永福?

相反,阿民念雖有難以解說的地方(先存恩典),在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兩方面卻有較平衡的解釋。故在釋經方面,較少出現矛盾不通的地方。而且以這樣的方式來認識神,神的形象是充滿恩典憐憫,不致過於嚴肅冷酷。

雖如加爾文所說,預定及神的揀選是一個奧秘,受造物的人不應過份進深的探討,[75] 也沒可能完全明白當中道理。但若能以忠於聖經的精神研究,對認識自己的信仰和所相信的神,仍是有所裨益的。過程中,更能增加我們對神敬畏和愛慕之心。

 

字數:11,995

Footnote:1,235

 

 

 

 

 

 

第二次閱讀頁數

艾利克森著。郭俊豪、李清義譯。基督教神學,卷二。台北:華神,2002著。頁287-542,時間:約5天,5-6小時。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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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icirilli, Robert E. Grace, Faith, Free Will--Contrasting Views of Salvation: Calvinism and Arminianism. (Nashville: Randall House Publications, 2002) pp.6-7.

[2] 林鴻信:《加爾文神學》(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4),頁136。

[3] 殷保羅(Paul P. Enns),姚錦森譯:《慕迪神學手冊》(香港:福音證主協會出版,1994),頁478。

[4] 同上注,頁681。

[5]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Four Views on Eternal Securit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2) pp.139-140.

[6] Robert A. Peterson & Michael D.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4) p.163.

[7] Jerry L. Walls & Joseph R.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4) p.11.

[8]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pp.164, 170.

[9] 伯特納,趙中輝譯:《基督教豫定論》(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75),頁30。

[10]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482。

[11]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276-277。

[12] Norman L. Geisler (response)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Four Views on Eternal Security, p.199.

[13]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279-280。

[14]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 Eerdmans, 1996) p.577.

[15]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93。

[16]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54-56.

[17] Steele, D.N. & C.C. Thomas,趙中輝譯:《加爾文主義五要點》(台北:改革宗出版有限公司,2003),頁61。

[18] Dave Hunt & James White. Debating Calvinism: Five Points, Two Views. (Sisters: Multonmah Publishers, 2004) p.94.

[19]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159。

[20] 同上注,頁161。

[21]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214.

[22]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263。

[23]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167.

[24] 卡森著,潘秋松譯:《約翰福音註釋》(台北:美國麥種傳道會,2007),頁188。

[25] 同上注,頁317。

[26]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477。

[27]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166.

[28] ibid, pp.169-169.

[29]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482。

[30]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165。

[31]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174.

[32]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149。

[33]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185.

[34] Steele & Thomas:《加爾文主義五要點》,頁73-74, 85。

[35]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178。

[36] Steele & Thomas:《加爾文主義五要點》,頁87。

[37]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176。

[38] Norman L. Geisler, “a Reformed Calvinist View” Four Views on Eternal Security. pp.84-85.

[39] Michael S. Horto, “a Classical Calvinist View” Four Views on Eternal Security. p.29.

[40]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p.80-81.

[41]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463。

[42] 同上注,頁464。

[43]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57。

[44] Steele & Thomas:《加爾文主義五要點》,頁23-24。

[45] 同上注,頁24-25。

[46] 同上注,頁74。

[47] 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168。

[48] Peterson & Williams. Why I am not an Arminian, pp.72-73.

[49]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p.138.

[50] 抗辯文宣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見殷保羅:《慕迪神學手冊》,頁477。

[51] 同上注,頁477-478。

[52] J. Steven Harper, “a Wesleyan Arminian View” Four Views on Eternal Security. p.234.

[53] Jack W. Cottrell, “Conditional Election” Grace Unlimited. (Minneapolis: Bethany Fellowship Inc, 1975) , pp.63-67;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二(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頁735。

[54]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72;馬歇爾著,潘秋松,林秀娟,蔡蓓譯:《馬歇爾新約神學》(台北:美國麥種傳道會,2006),頁298。

[55]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70.

[56] Jack W. Cottrell, “Conditional Election”, p.61.

[57]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77.

[5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二,頁736-737。

[59] J. Steven Harper, “a Wesleyan Arminian View.” p.248.

[60]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p.86-95.

[61]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三(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頁702。

[62] Norman Geisler. Chosen But Free. (Minneapolis: Bethany House Publishers, 2001), p.201.

[63]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73-75.

[64] I. Howard Marshall, “Universal Grance and Atonement in the Pastoral Epistles”. The Grace of God, The Will of Man. (Grand Rapids: Academie Books, 1989), pp.57-64; Norman Geisler, Chosen But Free. pp.200-206; Robert E. Picirilli, Grace, Faith, Free Will--Contrasting Views of Salvation: Calvinism and Arminianism, pp.123-137.

[65] Fritz Guy, “The Univiersality of God’s Love”, The Grace of God, The Will of Man, p.40.

[66]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p.55-56.

[67] Robert E. Picirilli, Grace, Faith, Free Will--Contrasting Views of Salvation: Calvinism and Arminianism, pp.200-202;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pp.165-166.

[68] Grant R. Osborne, “Soteriology in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Grace Unlimited, pp.171-172.

[69] Walls & Dongell. Why I am not a Calvinist, pp.80-81.

[70] Stephen M. Ashby, “a Reformed Arminian View”, p.167.

[71] 伯特納:《基督教豫定論》,頁55。

[72] 同上注。

[73] 同上注,頁92。

[74] 同上注,頁298。

[75] 加爾文約翰,徐慶譽,謝秉德譯:《基督教要義》卷3,21.1(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