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打破诽谤罪的迷局最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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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打破诽谤罪的迷局最缺什么?时间:2010-08-13 11:41 作者:羽戈点击:407次
  近年来,法律界闹出了许多笑话,从大法官的遴选到判律师有罪,几乎每一个笑话背后都难掩悲怆,因原本脆弱的自由正寸寸折断,原本贫瘠的公义正白白流失。这其中,打击面最广的那则笑话,关乎一个罪名的无中生有。也许你猜到了,这就是所谓的“诽谤政府罪”,于《刑法》无根无据,且得不到一分一毫的法理支持,却成为了公民行使批评权的滑铁卢,成为了某些官员压缩言论、打击异己、专权腐败的护身符。
  笑话越闹越大,从王帅、吴保全到邓永固,天南海北,遍地飞扬“诽谤政府”的沙尘暴。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不忍坐视,起身说法,其要义有三,第一,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第二,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第三,批捕诽谤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京华时报》8月8日)
  其实这三点意思都不大,譬如说,批评领导干部,哪怕是批评国家主席,本来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权(言论自由),何来诽谤之罪。说白了,三点指示,只有一个潜在意图:警告某些执法者回归法律之正途——你们已经偏离太远了。
  从拨乱反正的意义上讲,第一点还有些意思。某些媒体却把新闻眼对准了第三点,这是一种移花接木的宣传策略,还是未能看清其中奥妙呢?殊不见,陕西省国土厅敢于以权威人士的会议决定否决省高院的判决,落款“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敢于警告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行政权对司法权以下犯上早已是常事,更何况两者的关系就像小夫妻,白天打得不可开交,晚上还得睡一个被窝,所以说,把检察院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就像将Word2003升级为Word2007,看起来功能增多了,外形美观了,实质上并不能彻底祛除诽谤罪的木马病毒之肆虐,因为所改造的只是文字软件,而非杀毒软件。
  根本之道,仍在于一板一眼,一字一句,依循《刑法》第2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诽谤罪进行考量。在我看来,最需要明确的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对犯罪对象的侵犯程度(最高检所强调的第一点),而在于,犯罪对象包括哪些人和物。对勘法条,诽谤罪的客体,只能是“他人”,即自然人,你可以诽谤某县长乃至县政府的门卫,却无法诽谤某县政府,因为前者是自然人,有其名誉权,后者却无。由此而言,所谓诽谤政府,正如你宣称要杀死一个影子,本身便自相矛盾,子虚乌有。这个无比虚妄的罪名之滋生,正映射了公权力的癌变及其对法律的压迫和异化。
  很遗憾,最高检的三点讲话并未涉及这致命一点。也许,他们认为,这是常识,无须多言(判决吴保全案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公检法机关必定在窃笑不止)。岂不知,我们生活在了一个常识稀缺的年代和国度?抑或故意绕开了,王顾左右而言他?只是,抽去了铺在桶底的这一块木板,整个木桶还如何搭建起来呢?
  我倒觉得,如果能将政府机关从诽谤罪的领地一脚踢开,政府官员失去了权力的依傍,还原身份,与草民同等,则不必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就如王二诽谤张三嫖娼,造成后者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张三便可到法院起诉王二,李四诽谤现任市长在二沙岛别墅包养了一个二线明星,一旦引起严重后果,市长大人为什么不能起诉他呢?不能因为他是市长乃至国家主席,就在他的诉权之上加重重桎梏,他就必须承受变本加厉的诽谤。我很期待,未来某一天,市长大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权,与那个造谣他包二奶的小市民一同站上不偏不倚的法庭。
  当然,需要再次重申,“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与诽谤罪所定性的“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毫不相干。最高检把这一点专门掂出来,可从反向推论,现实当中,估计有很多领导干部,因遭遇公民的批评指责,便越权启用了诽谤罪的利器,甚而混淆了自诉与公诉。从头错到尾,错成了一幕滑稽剧。
  当诽谤罪被公权力者所利用,作为扭曲、打压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作为对社会批判者深文周纳,罗织构陷,致他们因言获罪的帮凶,那么所沦陷的则不止是一个罪名,整个法治边疆已经渐渐被洪水吞噬。对此,司法机关不是不努力,然而,他们的发力,如最高检关于诽谤罪的三点指示,怎么看都近乎力不从心、虚应故事。不从根子上进行杀毒,不从正面向法治的敌人宣战,也许,我们还未望见胜利曙光的影子,便被冰冷的午夜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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