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00:47
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l、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