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38:37
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

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

《指示》要求正确称谓少数民族,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在经过一定程序后,改用适当称谓;凡各地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竭、匾联,需予撤除或撤换。如有特殊情况者,则可酌情处理。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指出:地名的命名要“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于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必须进行更改。

自五十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妥善的处理。如将带有侮辱之意的“归化族”、“西番”、“崩龙”分别改为“俄罗斯”、“普米”、“德昂’等族称替代;将“卡瓦”改写为佤族等。

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对此,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