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的罪与罚-乐云-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31:34

“性贿赂”的罪与罚

文/乐云

    当性成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后,性便同钱物一样,成为贿赂的一种手段,而且不失为一种非常高明的手段。多数情况下,性贿赂的主动方是怀着某种目的的女性,她们并非娼妓,只是为了特殊利益而自愿向手握权力的当权者“献身”。因而性贿赂既是性交易,但又不是单纯的钱色交易。

    性贿赂并不是犯罪,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为没有直接涉及财物,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肉体交易,所以不属于法律上的“贿赂”,故而便失去了量刑定罪的依据,检察机关奈之若何?

    但性贿赂又确实是一种“色权交易”,与“钱权交易”的贿赂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对贿赂方来说,她(他)以身体为本钱,换取工作或生意上的种种便利,谋取名利上的种种好处。而对于被贿赂方来说,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能获得梦寐以求的美色(包括女色与男色),享受“三宫六院”的待遇,何乐而不为?如此一来,性贿赂的双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时有风起云涌之势。不过,在一个个浓情密意的幽会背后,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性贿赂的危害不可小觑。

    中国古人对性贿赂的危害心知肚明,但对当事者来说,又实在难以抗拒它的诱惑,故而不时上演“性贿赂”的好戏。春秋时期的秦穆公便是演绎这曲好戏的“最佳导演”。当初,西戎在政治家由余的管理下逐渐变得强盛,这令秦穆公如坐针毡。为了消除秦国西面的隐患,巩固秦国的霸主地位。秦穆公采纳了谋士王廖的计谋,送给西戎的戎王两队绝色美女。地处偏僻的西戎王哪里见过这样的架式,欣然接受,终日沉醉其间,不理政事。由于“生意”无人料理,“公司”的业绩自然一落千丈,气得“公司”最忠诚的骨干由余跳槽到秦国,西戎从此一蹶不振。

    南宋时期,太师韩侘胄当权。当时担任钱塘县令的程松,嫌自己官位卑低,一心想巴结韩太师。他打听到韩侘胄酷爱女色,便花一千两银子买了个绝色妓女献给韩太师,并为这个妓女取了一个古怪的名字“松寿”。韩侘胄见这女子容貌艳丽,十分喜欢,但对“松寿”的名字颇感意外,便问程松:“这样美丽的姑娘怎么取这么老气的名字?”程松恭敬地答道:“是想使卑职的贱名常留在恩相的记忆之中。”韩侘胄听罢哈哈大笑。果然不断提拔他,程松也凭借此次“性贿赂”,一路青云直上,最终做到同知枢密院事的大官。

    或许是“性贿赂”这枚“糖衣炮弹”太厉害了,屡试不爽,故而引得他人争相效仿。如晋献公想吞并郭国,但是害怕郭国的最能干的大臣舟子侨,便送一队漂亮的美女给郭国的国君,令郭王与舟子侨不和,最终气得舟子侨一走了之,晋献公便顺理成章地吞并了郭国。又如齐国听说邻国鲁国在孔子的治理下井井有条,百业俱兴,担心威胁到自己的安全,便一下送给鲁哀公80名妖艳美女,使得鲁哀公荒于淫乐,贤臣孔夫子愤而离开。

    事实上,性贿赂的好处实在“磬竹难书”:上至国家,它能成为风云捭阖的外交手腕,御强敌于国门之外;下至百姓,它能令强者折腰,一掷千金,甚至弱者也会铤而走险。究其原因,还在于“色”这个字具有太大的诱惑力。在自古形成的男权观念中,男人对色的追逐其实暗示着他们两方面的欲望:成功的欲望与生理的欲望。在社会价值评判体系中,男人占有女人的多寡不成文地成为衡量他是否成功的标志。而另一方面,男人天生的生理欲望又促使他们“恨不得取天下美女供自己片刻之欢”。在强大的需求市场里,女色摇身一变为一件很奢侈的商品,不是什么人都消费得起的。

    通常情况下,男人消费女色的主要途径是嫖娼,用金钱的形式来获得性的满足。但对拥有某些权力的男人来说,有的时候,权力也能成为他们获取女色的手段。因为权力确实是个好东西,它能让某些女人获得诸如名利的种种好处,譬如转干升官、出国留学、演出机会,非简单的财物可比。如此一来,男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满足女人的需要,女人也利用自己的身体来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二者找到最佳的契合点,因而是一拍即合。

    性贿赂的方式五花八门,涉及的范围也是方方面面。从方式来说,有女性卖身买官、捞钱者,有男性卖身办事者,有女演员卖身演戏者,甚至有女公关推销产品者,不一而足。从范围来说,有官场,有生意场,有娱乐界,甚至连体育界也不能幸免。

    需要说明的是,性贿赂与一般的性交易有两点不同:其一,性贿赂不是淫荡好色,而是贿赂方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主动“上门服务”,因而它不同于简单的嫖娼或贪官好色。其二,性贿赂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直接获得金钱,而是为了获得某种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或机会,因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卖淫。如官场中的性贿赂,其目的是买官或谋职。生意场上的性贿赂,为的是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与商机,如承包某项紧俏工程,获得某种紧缺物质的代理权,甚或将质量较差的产品以高价卖出。娱乐界中的性贿赂,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演出机会,据说有些女明星便是通过与导演上床而走红的。体育界中的性贿赂,目的是为了换来好的成绩与名次,自然,裁判便成为首当其冲的“公关”对象。

    性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官场风气,而且伤害了个人的合法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公正性。对于贪官来说,一旦掉入性贿赂的陷阱,国有资产便成了他们的“盘中菜”,想怎么吃就怎么吃。如曾任海南省省长的孟某,抵挡不住上海黄小姐的“美色大餐”,为黄小姐批了房地产公司,并以别人无法享受到的优惠价格将土地批给黄小姐,使国家蒙受巨额损失。而曾经显赫一时的厦门远华集团老总赖昌星,更是招募年轻漂亮的小姐,在富丽堂皇的“红楼”里招待市长、局长、关长等政府高官,令他们沉醉温柔乡中,从而为赖昌星的疯狂走私大开方便之门,造成国家损失税收数百亿元。某些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因为接受性贿赂的关系,更是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将国有资产送人情,专做“赔本生意”,以高价买次品,以低价卖好货,将好端端的企业搞得一团糟。这样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

    相对于官场与生意场上的性贿赂来说,娱乐界与体育界的性贿赂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要小些,但其影响更大,因为它损害了社会的公正性。娱乐界中,因为向老板或导演“献身”,某些演员获得了演出机会,由此可以崭露头角,甚至大红大紫。体育界中,由于向裁判提供三陪服务,从而获得好的成绩与名次。以足球界为例,黑哨之所以横行,便与黑哨们“享受”了俱乐部提供的“美色大餐”有关。为了招待好裁判,有些俱乐部甚至专门派人负责裁判的“生活事务”。如某俱乐部负责接待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就曾经半开玩笑地说,他接待裁判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外面找来熟悉的“小姐”,直接送进裁判的房间,然后坐在宾馆大堂里等着事情“办”完,然后再把“小姐”送回去。

    当今社会,性贿赂真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其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它造成官员腐败,毒化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它损害了社会的公正性与诚信度,令人们的价值观出现危机,是社会堕落的肇始。因而有识之士呼吁制定“性贿赂罪”,使那些“享受”性贿赂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对这种现象往往无能为力。其中的原因,并不是性贿赂不具备犯罪的行为特征,从危害性来说,它甚至比一般的杀人放火造成更大的危害。法律没有量刑定罪,实在是因为操作过程中的“难以界定”与“难于取证”。

    2004年12月,当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某受贿一案曝光时,公众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案情上。当媒体试图挖出更多细节之时,深圳市检察院却称安某性贿赂“不属侦查范围”,由此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其实,检察院实在也有苦衷,由于不像财物贿赂那样留下具体的物证与数目,性贿赂定罪取证非常艰难。为此,性社会学家李银河曾道出性贿赂难以定罪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讲,的确是很难定罪。尤其是在安**这样的案子中,“行贿方”是用自己的身体或感情去行贿,他(她)既是行贿方又是载体。假如当事双方说他们是有感情的,你能怎么办?因为两性关系是一种私人以及精神层面的东西,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是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很显然,这个是法律无法量化的。因此更无法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定罪与处罚。”

    不过,性贿赂的难以定罪,并不是说它就可以大行其道,为所欲为。所谓“狐狸的尾巴终有露出来的一天”,性贿赂中的受贿方因为受贿的关系,便要以权谋私,为贿赂者谋利,所以性贿赂便不仅是双方的秘密与隐私,而是伴随着以权谋私与财色交易,从而触犯党纪国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即便暂时没有暴露,也会因为影响恶劣而受到道德的谴责,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从这个意义来说,性贿赂的双方,正如生意场上的高利润来自高风险一般,在享受高额“利益”的同时,也必然要冒法律的制裁与道德谴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