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1:46:43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辖区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业务,现将有关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规定作以下说明:

一、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履行完成进出口合同后,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向海关进行报核申请,若手册未到期但合同已履行完毕企业则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后30天内向海关提出核销申请。

二、企业在向海关提出核销申请前应自行进行料件和成品的盘库,计算是否有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若存在则需统计具体数量、金额,同时核对财务、仓库帐册和手册单证,并规范填制《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核销核算表》、《加工贸易核销作业单》。若核对手册数据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则需填写情况说明:

1.          进出口重量倒挂

2.          进出口时间倒挂

3.          进出口金额倒挂

4.          手册平衡差额较大

5.          进出口报关单不齐全

三、数据核对无误后企业方可向海关申请报核,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一)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包括《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核销核算表》、《加工贸易核销作业单》、《保税业务代理委托书》

(二)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三)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四)手册存在剩余料件和边角料需要补税时,则需要向海关提供《补税申请报告》、《内销征税联系单》及其附表,涉及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还需提供相关批准证件。剩余料件价值不超过1万人民币且占进口料件总价值的3%以内,免于向主管外经委部门申领《内销批准证》,其余情况则需申领,边角料补税不论金额多少都免于申领《内销批准证》。

   (五)异常情况说明、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

四、核销单证统一使用A4纸打印,填写内容不能涂改,单证应加盖单位公章,小数点后保留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