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7】第42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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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7】第420号 作者: 浏览 23 发布时间 07/06/14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桂市地税报〔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自治区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7】第420号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桂市地税报〔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对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自治区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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