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清理"吃空饷"者908人 专家建议以犯罪论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45:08
去年,甘肃省发现偷“吃空饷”者908人,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每年2万元的各种费用支出计算,这些人每年“揩国家的油”近2000万元。
专家认为,“吃空饷”的直接获益者和有关权力在握者主观上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认知,归根结底,“吃空饷”严重侵害了民众对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要求和企盼,从法理上讲,其危害程度已达到将该类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地步,建议在未来的《刑法》补充立法中增补该类行为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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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半年,兰州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的重新登记工作,开展了一次全面清查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的专项调查摸底,查出全市各级各类“吃空饷”人员477人,其中市直148名,县区329名。这些“吃空饷”者,采取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调出不下编、留职不停薪、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等手段,长期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有人算了一笔账,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每人每年2万元的各种费用支出计算,财政每年为此支付的金额有954万多元。
甘州“揪”出11人
2006年,甘州区对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到龄未退休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揪”出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11人,一年为财政减少支出18.5万元。针对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的问题,甘州区按照管理权限,有的上报区政府研究予以辞退,有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的通知财政停发工资。
渭源清理出20人
2006年,渭源县对三类人员进行清理,一是在职人员中已经调离本单位,但未及时办理工资转移关系或长期未上班而领取工资的;二是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三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已死亡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共清理出“吃空饷”者20人。
专家点评
主持人:“吃空饷”有哪些表现形式?
嘉宾(王蓝云):从目前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吃空饷”有多种形式,干部职工擅自离岗或单位擅自批准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继续领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仍在吃“财政饭”;干部调动后不到任,继续在原单位领“逍遥钱”等。
主持人:产生“吃空饷”的根源是什么?
嘉宾(吴仙寿):“吃空饷”原本是旧军队里贪污腐化的一种陋习,目前“吃空饷”现象的复燃和普遍剧增,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利益因素和权力滥用的原因。在开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各种人事、财经管理关系也将不断呈现出纵深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相应的法律调控手段显得相对滞后。这一方面不仅表现了改革过程中的某种必然性,另一方面则向人们展示出建设法治政府不是一句简单的宣言和口号,有很多体制性的权力运行细节需立即更新。这也说明我国目前关于公职人员人事和工资等微观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缺陷,我国首部《公务员法》诞生不久,相关追究问责领域的细化规定有待进一步出台。
主持人:有人认为“吃空饷”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是这样吗?
嘉宾(吴仙寿):从司法角度讲,我不赞同该类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且没办法究责的观点,不当得利是在平等主体间因某种客观事实而发生的债的法律关系,该类行为涉及“吃空饷”者和其所在管理单位两个主体,二者间存有上下级的领导或管理关系,不属民法调整范围。
嘉宾(王蓝云):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而断然摒弃了类推制度,该类行为获益者是按机关工资发放程序来领取的,具有国家机关一定的“认同性”,在现行《刑法》领域不应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主持人:法律对“吃空饷”有问责的规定吗?
嘉宾(吴仙寿):判定一个行为的法律属性,要先看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吃空饷”类似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人事、财经等事项的管理秩序,行为人不劳而获,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当罚性。在现行法领域可追究相关行为人及领导者的行政责任,如《公务员法》第101条就是一个较原则的处罚依据。
主持人:怎样才能根除“吃空饷”这一陋习?
嘉宾(吴仙寿):该类行为获益者和有关权力在握者主观上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认知,归根结底,严重侵害了民众对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要求和企盼,从法理上讲,其危害程度已达到将该类行为有区别的予以犯罪化的地步,但考虑到我国《刑法》目前对该领域的空白,建议在未来的《刑法》补充立法中增补该类行为为犯罪行为,以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违法必究的《刑法》原则。
嘉宾(刘光华):在处理“吃空饷”的问题上,如果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对其受益者的发展造成实际影响,加大其受益成本,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中国外国法制史学会理事、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光华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仙寿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蓝云(记者 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