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政府以国家名义强征百亩农耕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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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政府以国家名义强征百亩农耕地建商品房

我名叫马凤兰是一位年近六旬的离异妇女, 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西庄自然村村民。
2001年底,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西庄自然村 100多亩耕地农田经村委会被地方政府征用,几个月后,村民发现地方政府以国家正常建设用地说法是欺骗老百姓的,100亩地的真正用途是政府,“ 转给开发商,兴建商品房”。在开发商动土建工起初,全村村民包括(老人、学生、 )进行阻止这一地方政府与商人的行为。但是,在村民阻止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让公安部门,将当时进行阻止的400名村民其中30名男性青壮年劳力抓起来(大部分当时被政府的暴力吓跑了)并送到监狱进行拘留。从此,地方老百姓被政府震慑住了,吓住了。开发商在地方政府的强大保护下,顺利竣工,并在庆阳市以最高商品房的价格卖出。(在未征用之前该自然村,连郊区都算不上,最后“ 以庆阳市最高的商品房的价格卖出” !!
从此, 村民无力对抗地方政府这一违法行政作为将怨气发在在籍弱势群体身上。
1、不发放离异妇女的土地补偿款项 。
2、收回离异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经营权。
3、最后村民在自己重新分配的现有的耕地上违法建筑,以此来征的补偿款项。造成严重的耕地农田流失。
我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西庄自然村人,农业户口,对此有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资以为凭证。1999年6月20 我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及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土地的四至面积清楚,将3.4亩土地承包给本人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至2028年。双方对合同签字生效,依法成立。
2001年12月,在我承包经营期间,我所在的村组经村委会被地方政府征用100多亩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承包土地,将征用土地转给开发商,兴建商品房。我承包的3.4亩土地因此全部征用。
2002年1月,我所在的村组,其他村民都拿到了同等金额的第一部分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却不分配给我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为了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辞退做保姆为生的工作,开始艰辛的申诉,从此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一寸土地,我只能租住在别人废弃潮湿的窑洞。
(一) 村委会剥夺我合法权益的事实如下:
1、2001年12月,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分配第一部分土地补偿款时,我的土地补偿款项村委会不予分配,理由:离异妇女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我多次交涉,村委会主任段有仁均以“已注销离异妇女土地账册上的户名”为由予以拒绝,并多次要求我将户籍迁出村组,这使我的精神受到沉重的打击。为此我申诉到镇、区两级人民政府部门近3年时间于2004年12月我交纳1500元经西峰区法院从村委会强制执行出我的土地补偿款项,但上访期间造成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及土地补偿款三年期间的利息收益至今未得到落实。
2、2004年3月,我所在的村组按1998年全国土地分配基数重新调整划分土地,我同属本村组村民,本应按1998年土地分配基数重新小调整,依法划分我承包地1.57亩,自留地0.26亩,饲草地0.3亩,共计土地面积2.13亩, 但我没有分得任何土地。理由: 村组、村委土地账册上没有离异妇女的户名,因此剥夺离异妇女法律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我多年上访镇、区、市各级政府部门至今未得到落实。
3、2007年12月,我所在村组发放第二次土地补偿款初期款项,我的土地补偿款项再次被村委会不予分配,理由再次是:离异妇女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再次剥夺弱势在籍人口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我上访各级政府部门均未得到落实。
(二) 地方政府对关于人民群众生存问题推诿逃脱,事实如下:
1、2004年3月,由于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剥夺,申诉到镇、区两级政府均无法处理我的申诉请求,只有直接向西峰区委书记陈玉皎如实反映情况,请求落实我的申诉请求。
2、2004年8月,我向区委书记陈玉皎申诉多次,因我没文化基础,不会写申诉书,仅仅口头反映情况,陈书记均以“不要找我,找信访办去”的言辞呵斥我离开办公室。此后的一年半内,我多次到他的办公室反映情况时,他都直接叫信访办工作人员把我强行拖走,还以把我送监狱劳教相威胁。
3、2006年1月初,我直接上访庆阳市委书记反映情况,市委书记黄选平批示给区委陈书记, 依法妥善落实我的问题。但是区委陈书记将批示逐级转至董志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草草调查之后就出具董政发[2006]33号文件,称我的问题是我个人负主要责任的土地侵权问题,建议到法院上诉,之后再也不闻不问。
4、2006年4月,我上访到庆阳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以督办申诉案件包办至西峰区委书记陈玉皎,陈书记再次将批示逐级转至西峰区农管会,农管会依西农裁字第(2006)01号裁决书,裁定了我相应的土地和赔产等诉求,然后让我申请区人民法院执行。然而随后西峰区法院(2006)庆西民执字第139号却以西农裁字第(2006)01号裁决书,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属执行受案范围,拒绝执行,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5、2007年1月,我继续申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以区委陈书记包办申诉案没落实,再次转至区委陈玉皎 ,陈再次转批区法律援助中心,称本案不拟提起诉讼,1、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不是土地侵权案件。属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后不了了之。
(三) 区农管会,仲裁员张钊,书记员吴爱燕,不依法做出仲裁结果
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而依据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进行仲裁。将我的承包土地仲裁到本村组胡宗义的户下,并无法实质性的执行出来。
综上所述,我被无理力剥夺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已严重影响我的生产和生活,特申诉请求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落实我以上的请求,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公正落实我的申诉请求,还一位年近六旬孤苦无助离异妇女的公道。
控诉人:马凤兰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西庄自然村村民
2008年11月16日
联系人:   马凤兰      电话1399340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