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第146号有价证券\财产租赁扣除次序\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发表作品、出版图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6:3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第146号 作者: 浏览 30 发布时间 07/05/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第146号有价证券\财产租赁扣除次序\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发表作品、出版图书
韩寒:出版杂志的命运
出版单位检索
出版单位要防止 “芙蓉姐姐”等低俗之风....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国税函【2002】第90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报业改革: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将全部转制
总署提醒出版单位警惕
153、 非出版单位支付的稿酬如何纳税?
教育理论图书出版启示录
少儿图书的出版现状和今后的市场走向
少儿图书的出版现状和今后的市场走向
一个专门出版中国图书的法国女人
中国图书出版产业的发展经济学研究
两本怀念受难者的图书在香港出版
两本怀念受难者的图书在香港出版
中国图书出版产业的发展经济学研究2
日本人出版的中国古代武器大全 全彩图书
图书报刊等百科
新闻、报刊出版英语术语1
全媒体出版时代的手机出版
出版:张元济和中国的民间出版
手机出版:数字出版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