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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卖淫女游街侮辱了谁?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来源:网络   发布者:李银河 热度52票  浏览3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7月27日 08:25-游街示众,侮辱的不仅仅是卖淫女,而是蔑视、侮辱了“法治”和司法体系

  【背景】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P C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做法,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事件源于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两名穿着时尚的年轻女性,不但赤脚,而且戴着手铐,被广东省东莞警方牵着“指认现场”。这被警方视为广州亚运会开幕前扫黄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同时,涉嫌卖淫女性的三张照片也在网上流传。尽管有的网站对其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而有的则未经处理直接在网上发布上述照片,被游街者的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

  从网上反馈看,大多数人反对警方的做法。坊间评论认为,警方作为执法者,应该有起码的法治观念。对卖淫P C等一般违法行为,公开其照片,这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很多人则认为,无论卖淫女行为如何定性,都要给人以“起码的尊严”。

  违法者也有人权,这本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是为何仍有执法者屡屡试图挑战法律,执法犯法?卖淫女游街示众,真的能净化社会风气吗?如此“扫黄”,究竟侮辱了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指出,游街示众,侮辱的不仅仅是卖淫女,而是蔑视、侮辱了“法治”和整个司法体系。这样的“教育改造”不但有违人道,而且只会使百姓对执法部门留下滥用私刑、漠视人权的印象。

  李银河说,其实强迫卖淫女游街,东莞警方并非“首创”,早在2007年,深圳上沙村就曾发生过让洗头妹当街示众的事情。尽管从法律角度看,警察的确有权而且应当对这些人给予处理,但并没有任何法律给其把制法对象“示众”的权利。

  她表示,一些人之所以想到让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因为他们仍然认为“坏人没有人权”,这种“坏人没有人权论”是在向通行的人权理论发起挑战,相当于公然挑衅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

  中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被未被依法审判定罪前,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常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最终被判定有罪,也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人格权。

  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即使现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迫卖淫女游街示众,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反而属于违法行为。

  李银河认为,在对待卖淫这一问题时,中国不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在北欧部分国家,x交易是合法的。而在有些国家,既不认定为合法,也不认定其为非法——中国就是如此。

  这一点可能出乎许多人的意料。李银河指出,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中,的确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属非法的规定。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 (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者) 才会受到《刑法》制裁。

  除了《刑法》,目前中国关于卖淫处罚的唯一“规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该条款要求处罚卖淫行为。也就是说,仅就《刑法》而言,卖淫在中国是“合法”的,或者说,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据李银河介绍,到目前为止,中国对妓女一般不采用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

  其中,劳动教养制度纯属中国特色,它收容的是没有违法、不够判刑条件的人,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惩罚卖淫者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最适合的用场——被教养者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又要略加薄惩。

  然而,把没有犯罪、没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个地方,剥夺其自由,这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条款。在这里,作为行政法规的治安处罚规定 (而不是《刑法》)与《宪法》实际上是冲突的。出路在于,要么修改治安规定,要么修改《宪法》。

  她指出,“警匪一家”曾是对旧社会的一种讽刺,但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据媒体披露,常有一些黑社会保护伞“落马”。其中就不乏控制众多卖淫人员的“红顶淫媒”。他们借着强硬的背景,对非法乃至犯罪行为提供有偿庇护。

  李银河警告,简单地处罚并侮辱卖淫者,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使社会问题复杂化,矛盾更加激化。事实上,卖淫具有复杂的经济社会动因,简单地打击并非良策,现实中甚至这种“严打”可能变为有权者谋求不当利益的筹码。■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