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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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  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
    2) 检  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