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商标争议继续升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35:26
杭州仲裁委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局面,它的最终判决将决定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也决定达能与娃哈哈之争的走向
围绕着娃哈哈商标的争议还在继续,皮球现在被踢到了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娃哈哈集团向仲裁委提出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后,达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7月10日正式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确认当年的《商标转让协议》有效。
7月12日,达能集团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强烈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按照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书面申请。
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合资,达能控股合资公司51%的股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合约,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商标权作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
但是11年后,为争夺娃哈哈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所有权,双方矛盾突然激化。5月9日,达能在瑞士对娃哈哈集团正式提起8项国际仲裁申请;6月4日,达能在美国对娃哈哈系两家公司(法人代表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之女)提起诉讼。
其后,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职务,宣布将在法庭上迎战达能。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商标转让协议》无效的仲裁申请,并于7月10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达能高管秦鹏违背“竞业禁止”义务。
中国政府此前一直拒绝就此事表态。中国商务部发言人王新培7月12日表示,商务部未曾要求达能集团提交其与娃哈哈集团纠纷案的相关文件。《华尔街日报》称,王新培拒绝说明商务部对达能与娃哈哈纠纷案的立场,仅表示中国政府将依法行事。
但是,由于双方都已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判决将决定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也决定达能与娃哈哈之争的走向。
杭州仲裁委需要面对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局面。在1996年的协议之后,娃哈哈集团又于1999年5月与合资公司新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该合同规定,由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拥有该商标的任何权利、产权或利益,亦不应把上述权利、产权或利益转让给任何他方。此外,没有合资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娃哈哈集团不能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而娃哈哈集团正是在此之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发展了一系列公司,继续销售以娃哈哈命名的相关产品。
杭州娃哈哈集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没有得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该品牌转让并无法律效力,坚持“娃哈哈品牌所有权仍归杭州娃哈哈集团”。
娃哈哈合资公司及达能集团的仲裁代理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武平则在7月1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指出,“这是双方的自愿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宗庆后的娃哈哈集团出具了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作为证据。对此,陶武平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驳回申请’有具体规定,这个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之划等号。如果驳回,我们有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提出复审的权利。”
达能表示,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当时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一直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处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不能进行。但宗庆后则表示曾向达能做过解释,称转让不成的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说娃哈哈商标转让的金额有一个亿,需上报国务院”,以及“驰名商标不能批给合资公司”。
但国家商标局有关人士向《财经》表示:“《商标法》没有对转让金额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驰名商标就不可以转让给合资企业。”
达能方面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的原因在于“宗庆后没有按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去做”,并表示“我们有充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作为仲裁反请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