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59:28

免除冯缤法官职务涉嫌实体与程序双重违法

 

 

2008年至今,为解决妻子的劳务纠纷问题,湖北省孝感中院的助理审判员冯缤,一直在诉讼与上访,一年半前,他身穿法袍在湖北高院门口上访多日。今年621日至23日,冯缤再度身穿法官服去湖北省高院门口喊冤。726日,冯缤被免职,免职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078日经本院第十七次审判委员会决定,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的职务。”

 

看完记述冯缤维权到被开除的长篇报道,心中非常沉重。冯缤法官维权的路上处处遭遇消极不作为、非法阻拦甚至是暴力的阻挡,正常的维权几无可能。一个法官如此,普通老百姓维权之艰辛可以想见。不说这个傻瓜都知道的现实,只说说对冯法官的处分是否正当的问题。

 

第一,免除冯法官职务实体上违法。穿法袍上访是否是免职的正当理由?回答是“明显不正当”。法袍虽然当在工作时间穿着,但是也没有明令禁止(或许内部有禁止?)非工作时间不可穿。即使规定不可穿,违反它也不是免职的充要条件。还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上冯法官穿的并非法袍,而是“制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穿制服乃家常便饭,何得罚之?规范依据何在?明显得很,处分背后说不出口的理由是冯法官的上访,因为上访是公民的权利,法官也是人,所以不能以法官行使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就免人家的职,因此就以穿法袍上访之类的理由免职。从文章披露的情况来看,还有一个可能的理由是“打院长”,但是同一篇文章中一个法官打了冯法官至“轻伤”,按照法律这是当负刑事责任的,也只是“调解”了事,一个比它轻得多的行为却使人丢饭碗,也失公平。

 

说白了,对于免除法官职务的理由法官法第12条有明定,冯的行为没有触犯其中的任何一条。

 

第二,免除冯法官职务的程序违法。法官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但是据报道,免除冯法官职务的决定由“审判委员会”作出。这直接违反了法官法。不仅如此,此决定还违反了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非常清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限于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用审判委员会来免除冯法官的职务实属明显的滥用职权。在下以小人之心度之,此事因为院长是当事人之一,因此,院长不便行使,就借审判委员会名义行之。如果猜得不错,处分者不是不懂法(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而是故意践踏法律。

 

 

附带要说三句话。一句是,法院对待法律尚且是如此的态度,一般权力视法律为儿戏可见一斑;第二句是,“法官协会”(如果有的话,听话中国有“女法官协会”),当出面说话,维护法官群体的利益,如没有法官协会则法官当说话,否则,今天是冯法官,明天就可能是你;公民维权之路的通畅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否则,社会和谐只是良好的愿望。不要把老百姓逼上绝路,这是封建官僚都清楚的道理。冯法官的遭遇折射也一个景象:许多地方官员正在将老百姓往绝路上逼!值得全国人民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