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57:41

关于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问题的思考

吴永兴

 

新农村建设中,怎样认识和看待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当前,社会对农民主体性看法不尽一致,既存在着“农民事情农民自己办”、“新农村建设投入靠农民”等一些完全依靠农民的论调;又存在着“农民保守”、“农民是马铃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不利社会稳定”等一些不信任农民的论调。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主体地位和作用是相对的、有限的。只有全面、辩证地认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才能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准确把握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才能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和任务,更好地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我个人认为,农民的主体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农民是受益的主体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首先表现为是受益的主体。农民理所当然成为这次新农村建设的受益主体有着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原因。

首先,农民需要受益。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关注、关心、关爱弱势群体是一种时代潮流、一种施政理念、一种治国需要。几千年来,高度分散的中国农民合理权益始终未得根本保护,一直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对工业和城市重点倾斜的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村抽掉10万亿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长期落后于城市。2005年止还有46%的村不通自来水,4%的村不通汽车,7%的村不通电话。有人戏言:“城市象欧洲,农村象非洲”。广大农民期望改变生存状况,已经成为农村发展中最为迫切的声音。

其次,农民应当受益。因为农民也是公民,但并未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据有关资料,农民工的平均劳动时间比城市工人高40%以上,一半的农民工每天的高强度工作时间达到14小时。每万人拥有公路里程,城市20公里,农村4公里,还有2%的农村没有通公路;每万人拥有病床数,城市达到34张,而农村只有8张;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达到10493元,是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3255元的3.2倍;自来水普及率,城市达到90%,农村不到40%;全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城市达到3000万人,占应保人数的90%以上,而农村只有500万人,不到应保人数的20%;人均医疗保健投入,城市是农村的4倍以上。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城乡全体居民,特别是让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就成了新农村建设的必然。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新农村建设对农业不是恩赐,是回报;对农村不是施舍,是补偿;对农民不是照顾,是平等。

第三,农民必然受益。因为反哺惠及三农。目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已经具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条件。2005年,全国GDP达18.2万亿,第一产业在GDP中的比重降到了12.4%,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城镇化率达到43%,已进入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财政收入达3.16万亿,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为此,党和政府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国家财政通过减免补贴,让农民在2004年直接受益451亿元,2005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251.4亿元。我市本级财政新农村建设资金从开始的2000万元逐步增加到5000万元,明年可达到8000多万元。这势必让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农民是发展的主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根本的就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农民作为发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自主生产。就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使农民真正成为决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模式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让农民自己根据市场信息,决定生产和经营。各级政府应转变工作方式,不搞瞎指挥和强迫命令,重点办好示范基地、示范村、示范户,以点带面,引导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我市近年来大力开展高产田土、高效庭园、高收入家庭建设,带动农民自主生产,效果比较明显,已形成高效农业、郊区经济和十大特色主导产业。

2.自由联合。就是尊重农民的组织创新,鼓励和培育适合农村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办各级政府统不了、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放大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支持龙头企业、农技人员、能人大户,领办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合作组织开展跨地区联合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近几年来,我市的珍珠、柑桔、生猪等产业之所以发展壮大较快,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市各级协会组织。

3.自我服务。就是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搞好村组内小型公共产品的生产、使用和管理,以及受益农户的集体行动和自助。政府对新农村建投入的是水电路等大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大型的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公路项目建设等。而对房屋改造、清淤排障、垃圾处理、改水改厕、村内道路整修等,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只能是农民投工投劳,搞好家园建设。

三、农民是决策的主体

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自然最懂得农村,他们对农村各类事项最具有发言权。

农民的决策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村组内各项公共事务的决策,包括:各种规划怎么拿最终由农民说了算。规划主要指村庄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各类建设怎么搞最终由农民说了算。由农民群众自己决定该建什么,不该建什么,先建什么,后建什么,怎么建。投劳投资多与少最终由农民说了算。要从农户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出发,量力而行,公平负担,不举债,不强迫。村规民约怎么订最终由农民说了算。实行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制定各类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必要的民主程序。事前,要上门入户,广泛收集农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建议,然后归纳综合,拿出草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广泛集中群众智慧,最后由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率不得低于80%。要发挥党支部领导下的各类理事会的作用,做到建设资金由理事会筹集管理,建设合同由理事会签订,建设进度由理事会督促,建设纠纷由理事会调解,建设质量由理事会监管。对涉及面小的事项,启动受益农户协调机制,由受益农户自己作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农民决策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决策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和拥护,才能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农民是监管的主体

新农村建设中有大量的各类建设项目,农民作为受益者,最具监管的意愿和责任。只有增强各类事务的公开性,依靠农民搞好监督,才能真正达到建设项目保质、保量、保廉、保效的目的。

1、政策公开。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将有关建设新农村的规划、项目、扶持政策等,向农民群众公开,做到在电视能看到、在报纸能读到、在广播能听到,让群众充分了解掌握各类政策,监督政策得到公平有效的落实,享受政策给予的实惠。我们市委政研室广泛收集各方面惠农政策,汇编成册,免费发放到农村基层组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项目公开。要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将新农村建设中项目计划、规模标准、建设周期等,逐项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完成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财务公开。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前,要将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涉及对象,补助奖励标准,兑现方式,兑现时间等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后,要对照项目计划、建设内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等逐项向群众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在财务公开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疑问的,要及时做出解释,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我们要始终坚持突出农民的主体作用、主体意愿、主体利益,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扶持,热情不热情,作为检验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并始终做到“四个凡是”:即凡是群众急需的,都要大力支持;凡是群众自愿的,都要积极组织;凡是群众疑虑的,都要及时解答;凡是群众反对的,都要坚决制止,推动新农村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但其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投入要以政府为主导。要以群众最关心、受益最直接的农田水利道路等基本建设为突破口,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稳步加大对教育医疗的投入,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加大城市经济对农村的辐射,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源对农村的支持,加大城市科技、教育、医疗等方面对农民的服务,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机制。

 

(该文以刘本之名义在《湖南日报》2007年4月24日C3版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