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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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严打’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执政者的刑事政策经常使用的用语,其是中国法学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历来争议的问题,一直有学者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存有疑问。”

“严打”模式的思考

作者:尹鸿伟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7-16  浏览:2895 显示全文     在举国关注的“重庆打黑”、“北京扫黄”等一系列事件获得广泛的报道后,公安部在2010年6月13日再度布置了全国公安机关为期7个月的“2010严打整治行动”,该行动的深入和扩大也充分说明中央高层对于前一阶段渝、京两地行动的肯定。
  新一轮的“严打”举措旨在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发展快、矛盾多,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
  尽管近期频频发生的各种恶性案件足以成为公安部门进行严打的理由,但是在网民中却传出了“严打应该先打公安”的尴尬话语。于是,一方面是全国公安部门的高调宣传与频频动作,另一方面却是民众对于严打行动的质疑连连,乃至于明确表示对公安部门的不完全信任。
  长期研究“严打”的西南民族大学法律学者秦德良表示,严打的有利方面是的确能够抓一批罪犯,起到一些短暂的震慑作用;但弊端也不容忽视。
  
  重庆北京树榜样
  重庆和北京一南一北两个超级大城市里所发生的警方行动,在得到了中央高层认可的同时,也回应了社会民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与期望,官方舆论认为其在整体意义上是成功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两座城市都是新任公安局长首立奇功,重庆是王立军,北京是傅政华。
  有重庆学者表示,如果说北京的表现是在于“敢于向背后的权势挑战”,重庆的特点则是“首先向公安队伍开刀”——众所周知,中国严打的主要力量是公安队伍,“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
  “这些榜样的背后,也有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秦德良说,“我国的‘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因此所谓‘严打’其实是一种军事思维,是在使用战争的手段来对待社会。这是一种平时不作为,矛盾积累大了才动手的行为,我对此一直持否定态度。”
  每次严打的宣传文书上都会有“依法从严”等措词,尤其遭人诟病:“依法”是个被动的行为,而“从严”却是主观能动的,“依法”是法治,而“从严”却是人治;既要“依法”,又要“从严”,显然自相矛盾。律师周立太表示:政府不守法、百姓不信法、法律人在玩弄法,已经构成了当今社会的法律图景,“就现实情况而言,公安执法的责任远远大于政府管理的责任,所以老百姓要求先打公安绝对不是无中生有”。
  “既然是矛盾地开始,怎么可能合理地结束?”周立太说,“现实的悖论是,对于平时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积极打击不追究,严打时有收获却能够立功,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这样的情况,除了是对正常法制工作的践踏和滥用,“严打”更不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他认为,许多政府和司法部门总会以“人员、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艰苦、压力大”等理由来推卸职业责任,“这些也许是事实,但更可能是借口,其实拿工资不做事、乱做事的警察都应该调整、淘汰,腾出位置来让愿意的人去干”。
  “为什么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影响政权稳定的邪教组织和人员的打击效果比较明显,并且工作安排都属于日常化?这说明很多工作并不是不能做好,而是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甚至对责任人追究不够。”重庆市的一名法律学者说,“责任的追究不应该停留在公安局,上面的政法委、组织部、市政府及市委都应该被追究。”
  周立太注意到,2009年8月3日的《重庆日报》有报道,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一次人大、政协代表和委员的会议上透露:由于重庆历史欠账多,有60多万起积案未侦破;重庆黑恶势力犯罪具有时间长、跨度大、背景深、人数多、质量高、影响大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他们杀人、敲诈、绑架、贩毒、“放水”、强奸……无恶不作,甚至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妇女儿童都未能幸免,犯罪气焰极其嚣张。
  他于是有感而发,次日就写了一篇备受关注的博文,质问重庆公安局长们到底干了些什么?
  “无论重庆还是北京的警方,一举抓获成千上万的违法、犯罪人员怎么还值得夸耀呢?是谁开垦了滋养后者的犯罪土壤,并且放纵他们长期无恶不作?”周立太说,“而且这种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经制约了公安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所以重庆市公安局在打黑之际对队伍进行了大规模整肃,显然局长王立军已经意识到了病根所在。”
  秦德良表示,希望重庆和北京的行动能够树立全新的榜样,尤其是对警察队伍的整肃,而不是简单地重复以往的“严打”行动,造就“打疲了警察,打油了罪犯”的怪圈。
  
  是现实还是历史
  1983年首开先例之后,高层又于1996年和2000年组织了两次全国性“严打”。不过,1983年严打之后,刑事发案率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之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被迫开展第三次“严打”。
  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在2004年第7期发表了时任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
  显然,三次全国行动后,对“严打”行动初衷、过程和效果的理性反思不仅仅来自于社会,也来自于各级司法机关的成员。一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论文中写道:“我国的‘严打’是建立在一种人治的基础上的,这种人治也许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因此,其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甚至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此前的2003年,北京警方也公开对媒体谈论“严打”模式的弊端,并尝试以一种“整体防控”模式取而代之。2005年6月,时任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声称,将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其时,“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一度成为了各种媒体的醒目话题。另外,从2007年1月1日起,在1983年“严打”前下放到各省高院的死刑复核权被重新收回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