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穿越丑闻迷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08:33
金融改革穿越丑闻迷雾
2005年中国银行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金融改制、海外上市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尽管在金融界有许多重大意义的事件发生,但是在普通公众眼中,可能都不如交通银行案件、建设银行张恩照违纪事件的戏剧性案发来得感性和直接。正是这些戏剧般的事件,昭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曲折和漫长。
2005年是中国银行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金融改制、海外上市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尽管在金融界有许多重大意义的事件发生,但是在普通公众眼中,可能都不如交通银行案件、建设银行张恩照违纪事件来得感性和直接。正是这些戏剧般的事件,昭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曲折和漫长。
“优雅陨落”背后:人的问题如何治理
中国建设银行大概会被一些人视为国内银行家的“滑铁卢”,王雪冰、张恩照,短短3年之内,两大银行家就先后在建设银行“陨落”。
2002年,在中国银行成就银行家之名的王雪冰在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的位置上被逮捕。3年后,“临危受命”接任王雪冰任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的张恩照也步王雪冰的后尘,涉嫌受贿而被迫下台。
事实上,与“空降兵”王雪冰相比,张恩照可能更让管理层放心,因为从见习生到行长,张恩照在建行奋斗了整整40年,是“土生土长”的建行人。但是,结局依然是令人失望的,张也没能走出怪圈。
6月20日,建行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恩照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审查。
张恩照是继原中信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和王雪冰之后,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而下马的金融界第四位副部级高官。“优雅的陨落”,成为西方报刊描述王雪冰们结局的概念化标题。
近年来,建设银行一直忙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争取尽快在海外上市,并努力打造一个更具透明度的公众银行形象,以期在市场上加分。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临危受命”替代王雪冰的建行新掌门人却曝出了受贿丑闻。金融专家表示:“这件事对建行上市肯定将造成负面影响。国有银行体制尤其是干部选拔机制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一直在加速,交行、建行相继在境外成功上市。但是,改革的收效究竟如何评判,答卷似乎并不令人满意。目前,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内控制度“多如牛毛”,只要有一个环节能够把住关就不容易发生问题。可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内部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形同虚设,“张恩照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昭示了国有银行改革的缺憾。更多的注重在财务报表上向海外股市“抛媚眼”,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即对人的监管问题。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行长是经理人,应该受到所有者的严格监管。但是,商业银行行长多采取行政任命,而不是按公司机制或市场方式产生。职位参照政府行政官员的级别,形象上更像一个行政官员。因此,这些“官员”往往只对任命其职位的组织负责,而缺乏对公司负责和对下负责的责任意识,即“对上不对下”。同时,商业银行公司化角色意识模糊,尽管面对上市的压力,公司治理架构和规则在花费巨大成本的情况下不断推进,但更多的作用落在了形象和形式上,而对于人的改造是缺失的,其结果就是各类规章在人面前都是一纸空文。
谁为丑闻买单:银监会试点“阳光金融”
对于张恩照一事,曾有评论称:“在政府监管名单中排位如此高的一家银行中,腐败居然盛行,这一事实更令人担忧……乐观人士将因张先生腐败行为被揭露这一事实而振作。其他人却会记起中国银行业不稳定的状态,即技术上已资不抵债,贷款飞速增长,从而不断积累新的坏账。他们将得出结论,这些银行还不值得投资。”
影响是直接的,3月15日,张恩照案发消息传出不久,A股收盘时各只银行股纷纷下跌。本来,建设银行计划上市筹资50亿至100亿美元,“亮相”在即,粉墨登场前的“形象代言人”却“中箭落马”,不但影响了自身的形象,而且拖累了同样有海外上市意图的其他中资银行。此事的尴尬暂且不谈,有形无形的损失究竟值多少钱?如何测算是金融管理层人士不能也不愿面对的。而且,这个可以称之为天文数字的“学费”,究竟如何买单?
事实上,在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规完善之前,银行的重大失误将由财政买单,而所谓国家的信用与财力,说到底就是全民的资产,其实质就是由普通的老百姓为其买单。
金融界大大小小的丑闻充斥着公众的耳膜,但是种种问题都在不能“影响金融稳定”的声音中闪闪烁烁,难见真相。
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海外上市需求的增加,直接面对海外投资者的“拷问”将是中资银行的必修课。问题提出了,答卷怎么写?监管层面对问题时是“捂”还是“晾”的矛盾心理非常明显。但是,答案只有一个:商业银行要对投资者负责,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金融界应该让自己置身阳光之下,变公众监督为内在动力,才不至于“家贼”不断,尴尬不断。否则,有多少存款人和投资者敢把自己的钱投向这样“迷雾重重”的银行?
对此,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曾表示:要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当前重点是要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扩大“挪用资金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涉案资产的工作力度。
一个在近70家商业银行中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阳光金融”行动也正在银监会的积极倡导中展开,但愿通往“阳光金融”的道路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