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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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廉租房保障政策解读
2007年06月15日   市国土房管局
廉租住房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解决和改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重庆的重要举措;是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就此作出政策解读。
一、我市推进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情况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自2003年在主城区率先启动,市委、市政府每年都把此项工作列入“民心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廉租住房问题一定要与拆违、排危结合起来,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与处理烂尾楼和空置房结合起来,坚持稳步推进,由点到面”的精神,各实施地区充分运用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及旧城拆迁改造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积极推进此项“民心工程”,市及区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从资金筹集、税费政策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并初见成效。截至2007年5月底,我市廉租房共投入3.42亿元,累计保障2.71万户,其中主城就有2.35万户困难群众受益,现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已实现廉租房保障全覆盖。到2010年,廉租房保障的范围将覆盖主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远郊区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二、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政策要点解读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
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所在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后,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申办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分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实施五项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向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提供下列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5)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6)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3、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范围内实施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在20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4、轮候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轮候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5、实施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由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保障计划安排,确定具体保障方式。
为确保做到廉租住房保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部分实施地区除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确保公开透明的具体操作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
(五)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乡镇)等部门对受保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三、主城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
 
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5楼
 
63848034
 
2
 
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68082002
 
3
 
江北区房屋管理局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中心
 
67866606
 
4
 
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
 
65462471
 
5
 
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
 
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
 
61577123
 
6
 
南岸区房屋管理局
 
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
 
62986063
 
7
 
北碚区房产管理局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行政中心
 
68206162
 
8
 
渝北区房产管理局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418号
 
67824077
 
9
 
巴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
 
6622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