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科学技术局 - 济南市市中区科学技术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0:19:05
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关于自主创新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 
  1.认真贯彻上级政策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2.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市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达到2.65%,2020年达到3%,科技投入水平与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3.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4.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持方式,整合分散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范围。按照奖励资金“总额控制,调整结构”的原则,统筹安排,激励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对相应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5.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等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科技风险投资的支持、引导,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开发。 
  三、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及外地企业研发机构来济发展。经省、市主管部门推荐,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市主管部门推荐,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每家最高增补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每家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省级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制定并全面推进济南市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8.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同一名牌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产品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不累计奖励。 
  9.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对新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协会)、合作社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并在相关出口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不同国家注册的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同一企业的商标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及续展、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产品不同时享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等奖励资金。 
  1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当年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奖励企业须提前提供制定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制定的标准须与其主导产品相一致,并建立与制定标准相适应的标准化基础管理体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每年不重复奖励。企业制定相同类别的标准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11.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或权威认定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2.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并公布产品目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加快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优势产业创新发展 
  13.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转方式、调结构,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重点支持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根据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 
  14.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面向我市重点产业振兴,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带动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五、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15.有效整合省城创新资源。积极探索科技资源配置的新框架、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的新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在人才、信息、科研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16.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经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 
  17.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社会共享的原则,重点支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投资超过1亿元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依托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六、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 
  18.培育提升创新意识。建立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倡导勇于创新、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形成理解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风尚。加强对县(市)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和创新型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加强自主创新、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9.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争取在高层次创新人才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特殊津贴人员及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加强和改进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全面提高其待遇,重点培养“泉城学者”、“济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济南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济南市青年科技明星”、“济南市首席技师”、“济南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 
  20.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引才扶持资金,重点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创业团队,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同时,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自主创新,建立我市创新团队成长发展的激励机制。对入选的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连续4年,每年给予30万元支持。 
  21.支持创新型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引导和支持驻济高校开展弹性学制、订单式培养,建设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新技术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各类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 
  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