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就是这样审理案件的 - 空色竹的角落 - 西祠胡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5:29:45
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就是这样审理案件的07-12-05 23:45  发表于:《角落》 分类:未分类
东升老师,您好,本人宁花,江宁区江宁街道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7年2月诉之江宁区人民法院,后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审理。作为原告、受害方,对此案的审理有诸多不解,也颇感不公,更倍感无奈,若能帮忙呼吁,不胜感激,也是我这个守法公民的幸事. 一、关于审理时限 2007年2月6日起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伤残鉴定、相关证明等证据齐全,快1年才审结。这期间,法庭发送开庭传票5张,还有1次所谓的电话通知开庭,堪称简易程序审理的“马拉松”了。 二、关于伤残鉴定 1、4月20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受对我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法院又要求我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第二次鉴定。难道正如审判员所说: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和私自鉴定一样? 2、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上有问题;过程存在问题(工作人员有强行扳弄我手臂的行为);鉴定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就不言而喻了。 3、当“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出来后,庭审中避而不谈“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还抛出所谓的“对南医大鉴定所的鉴定进行复议”,对程序、过程、结果都有问题的鉴定进行自行复议,根本没有意义,结果是显而预见的,这是有意设置限制,逼我就范。 三、关于开庭程序 1、2007年10月12日,江宁法庭电话通知我立即去法庭第三次开庭,电话通知时语气咄咄逼人,并一口咬定传票已经寄出,经查,根本没寄。此时离所谓的开庭时间已经过了20多分钟了;前面2次开庭都是电话通知拿传票,怎么突然变成了“根本不存在的邮寄”;这里面有什么用意,不得而知! 2、传票通知10月24日开庭,法官却说不开庭,理由一会说是被告代理律师回老家了,一会又说身体不适,可当时法官正在正常办公,原、被告双方都到庭了。 四、关于法庭证据 1、我始终不能明白,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居然被被告的一句“对司法鉴定一事不知情”给推翻,法院“主持公道”体现在何处,法院审理案件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某些人的利益为准绳”。 2、鉴于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我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审判员如是说: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出庭作证的前提是:原告要先交所谓的600元交通等费用。 3、鉴于法庭宣读了所谓的“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问询笔录”,我要求查阅或复印,审判员如是说:查阅或复印的前提是:先交600元。 4、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很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子,法院委托1次伤残鉴定之后,竞如此费尽周折,还要整理出“第2次伤残鉴定”、“2份鉴定机构人员问询笔录”、“1份鉴定复议”等这么多的所谓的证据,作为当事人,对其中缘由该如何理解???! 五、关于法院判决 1、11月29日的庭审中,法官说,鉴定结果只是判案的参考,听起来似乎很公正,而判决书中对法院委托“鑫盾”的鉴定闪烁其词,对“南医大”的鉴定却大肆渲染,目的用意不言自明。结果更却是完全采纳对被告有利的“南医大”鉴定结果。 2、我是2006年2月份起诉,4月份由法院委托去“鑫盾”鉴定的,8月份去“南医大”鉴定的,而判决书中陈述5月份起诉,这个起诉时间和否定“鑫盾”的鉴定是否有关联呢! 3、案件受理费985元,我承担755元,被告钱璟璟承担230元,我是受害方,且因为被告不愿支付医疗费等才起诉法院,这样判决什么道理?更可笑的是,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1003元,剩余的18元到哪去了。
4、滑稽的是,判决书上居然省去了被告钱璟璟的详细住址,这岂不是有意要为将来被告的某些行为埋下伏笔!
以上部分情况曾于10月24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过,11月13日向法院信访处反映过,并给院长致了信,但案件审理、判决并无矫枉复正起色。难道是因为我的“向上意见”触生了审判员的某种想法?! 作为受害者,我是受伤、受罪、受气,本想在法院讨个公道,不想,合法权益一直没能得到维护,却倍感受欺!如此审案,如“彼”断案,怎能以理服人,又怎能以法服众? 如果很明确的案件都要以损害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来告终,如果很小的案件都要借助报社、电台、网络等媒体推进来解决,那不能不说是对一个守法公民的再次伤害!也不能不说是对“司法为民”法院宗旨的践踏!更不能不说是对“公平正义”法律精神的亵渎! 我始终坚信: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如果在法院、法律面前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做呢?!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响应党中央号召,加强法治建设,难道这就是我们一直宣传、倡导、推行的“让社会认可,让群众满意”的法治建设?!
附:案件审理进度
关于宁花诉钱璟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诉  讼  经  过 审理庭: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 案  号:(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326号     审判员:任华顺  书记员:成祥   时间
摘要
事情
备注
2006.12.27
车祸受伤
梅山医院门诊急诊治疗。
事故发生傍晚。
12.29
梅山医院专家门诊复诊。
建议手术骨头置换(10年1次),建议亦可保守治疗。
12.29
入院
江浦张接骨专科医院。
骨头置换治疗损伤大,费用多,频率高,故中医保守治疗。
2007.1.20
出院
2.6
起诉
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被告钱璟璟不愿支付相关费用。
4.20
鑫盾司法鉴定所。
法院指定。
4.23
鉴定结果
十级伤残。
6.4
第一次传票开庭
法庭要求原告重新鉴定,休庭。
被告钱璟璟以“伤残鉴定一事不知情”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6.20
法庭强调,“对方不知情”就是理由。
到法庭咨询再次鉴定一事。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
法院指定。
8.2
“金陵司法鉴定所”通知鉴定,我感到蹊跷,没去。
此鉴定所是被告钱璟璟意向鉴定机构?
8.7
司法鉴定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8.31
鉴定结果
不构成伤残。
司法鉴定书中,申请鉴定时间为7月2号?
9.20
第二次传票开庭
我申请双方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休庭。
我不同意南医大鉴定程序、过程(鉴定人员强行扳弄手臂)、结果。
10.10,14点50分
电话通知第三次开庭
我因没有受到正式传票,没法确信,没有出庭。
法官坚称“传票9.26已寄”,去邮局查证,根本没寄?
10.24
第三次传票开庭
我方和被告钱璟璟都已到庭。
法庭拒绝开庭。
11.13
第四次传票开庭
法庭拒绝了我的第三次鉴定申请; 鉴定所人员不予出庭作证; 宣读所谓的“对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问询笔录”。 抛出所谓的“南医大鉴定复议”,逼我就范。
因没有提前支付所谓的“600元鉴定机构人员交通等费用”,相关人员不予出庭; 因为没有预交600元,所以原告不得查阅、复印所谓的“对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问询笔录”。
11.28
第五次传票开庭
宣读“南医大”所谓的复议结论,继续“马拉松”式审理
对“鑫盾”鉴定只字不提,无任何矫枉复正趋向。
12.5
收到判决书
否定“鑫盾”的鉴定,对“鑫盾”的鉴定,闪烁其词,采纳“南医大”的鉴定。 受理费985元,我承担755元,被告钱璟璟承担责任230元。
而法官在11.28法庭上称:伤残鉴定只是参考。 诉讼费为何如此承担? 我实际预交的受理费是1003元。
附:判决书、鑫盾鉴定所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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