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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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

    作者:石绍成    发表日期:2010-2-27 20:11:50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公共精神

《前沿》2010年第7期

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

吴春梅 石绍成

[摘 要]当代乡村治理转型呼唤着乡村公共精神作用的发挥。乡村公共精神具有丰富的资源基础,其传统与现代资源分别遵循着关系理性和交易理性的逻辑。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即需要在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顺应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并服务于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以推动乡村公共精神由内生自发向制度建构延伸、由宗法伦理向契约精神转型、并从熟人社会走入公众世界。

[关键词]乡村公共精神 传统资源 现代资源 培育

公共精神(pubic sprint)“在民主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一种重要的乃至必要的角色”[1]。在村民自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亟需有效地协调村民个人与村庄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中国既有的基础,加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养。本文认为,乡村公共精神具有深厚的传统以及现代资源基础,并且前者基于宗法伦理型社会关联并遵循关系理性的行为逻辑,后者基于契约型社会关联并遵循交易理性的行为逻辑。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乡村公共精神的论述在公共性一般意涵的基础上有所延展。一般认为,公共精神之公共性的获致乃是其与私人(personal)的相对性,即它对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生活依赖性,故此,公共性被认为与政治存在紧密关联,“公共性界定的关键不在于什么永恒的品质,而在于其政治的特质”[2]。实际上,公共性在政治关联的基础上还具有更广的意涵。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来看,公共性与社会属性紧密相联,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性质就是公共性”,可以“用英语词汇common nature对应公共性”[3]。本文对乡村公共精神的阐述融合了以上两种“公共性”意涵,对乡村公共精神传统资源的讨论从公共性的社会属性入手,对其现代资源的讨论则从公共性的政治属性入手。

一、公共精神与乡村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主要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机制中,它倡导个人应在认同进而内化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等前提下来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公共精神的内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精神与公共舆论紧密相连,它是包含着个人牺牲精神的时代精神的客观形式,最终被公共舆论这一概念所同化,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4]。阿伦特基于现象学方法论的立场认为人生命的完整性与公共领域紧密相关,公共领域是公共精神的所塑之物[5]。社群主义学者主要从个人与社群关系角度论述公共精神。简·曼斯布里奇的观点具有典型性,她认为爱和责任是公共精神的基本内核,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两种机制,在这两种机制的作用下个人将会在集体利益以及责任的基础上打造其个人利益[6]。罗伯特·登哈特夫妇评价简氏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政治利他主义,认为这种利他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7]。国内学者主要从关心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团结与协作等维度来理解公共精神的内涵。芮国强等人的观点与曼氏的看法具有相似性且具较大代表性,他们认为“公共精神源于以包含其他公民乃至社群利益的方式来理解自己的利益,必须通过对公共善的认同和承认来追求和实现自我利益”[8]。刘京等人更为强调公共领域的作用,认为公共精神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没有公共领域就谈不上公共精神[9]。李萍突出了政治利他,认为公共精神是指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共精神排斥私人目的[10]。吴光芸等人从共同体的角度认为,公共精神是建立在公民对共同体及其基本价值、规范、原则的认同及维护之上,它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诚恳地同他人合作[11]。

在村民自治实践稳步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乡村公共精神。学术界在乡村文化、乡村政治等领域的研究已经一定程度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至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乡村公共精神是指村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关心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它与熟人利他交换行为、村庄共同体意识、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等密切相关。主要体现为:村民对村庄公共利益或者是集体利益的认同和维护;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推动个体利益同与公共利益之间共赢等。

对乡村公共精神的探讨,需要进一步辨识其东西方背景因素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其共同性主要表现为对整体或集体优先性的肯定。西方学者对公共精神的理解受到社群主义理论的直接影响,作为对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反叛,社群主义认为社群应该是优先于个人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浓重的崇公抑私、重义轻利等整体主义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亦强调集体相对于个人的优先性。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西方语境中的公共精神以西方近代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崛起为前提。这种精神所具有的自适性、自洽性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城市化进程、地方自治等社会-历史进程紧密联系。中国语境的乡村公共精神更多地与由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由计划到市场的经济转型、由集中到分权的乡村治理转型等紧密相关。由此产生了乡村公共精神的特殊性:作为学术概念,它需要在审视西方相关理论并考虑中国社会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概念重建;作为社会实体,它有待于在以村民自治为现实关怀的乡村场域中加以培育,并且这种培育将立足于其自身的传统与现代资源基础上。

二、我国乡村公共精神的传统资源

我国乡村公共精神的传统资源与熟人社会、地缘与血缘等结构存在紧密联系,其运行的基础是宗法伦理型社会关联,遵循关系理性行为逻辑。公共性的社会属性使得它们获得了置于公共性框架内进行分析的前提。关系理性注重的是“人际关系的维持与促进”[12]。它是林南用于分析东方世界交换行为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东方世界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在转型期,这些传统资源仍将对乡村社会产生普遍影响,即便是在现代公众社会中,熟人利他交换行为和基于血缘与地缘的村社共同体意识仍可存在于以获取社会资本为主要目的同乡会、商会等组织之中。

1.熟人利他交换行为

自然村的“熟人社会”性质和熟人利他交换行为,在社会交换中激励着村民的奉献和利他行为。熟人利他交换指的是熟人社会里利他性的社会交换,它所体现的奉献、利他意识和行为是乡村公共精神最重要的传统资源之一。熟人利他交换在推动个人对集体服从这个最终目的方面,与西方语境里政治利他主义在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在行为逻辑上,它更为关注相互关系中个人社会资本的获取,更多地受制于广泛存在于东方社会交换关系、认知以及社会结构中的关系理性的影响,这与西方语境中的政治利他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般认为村庄是个“熟人社会”,“熟人”亦被视为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关联方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村里是农村社会产生以来十分古老的一个概念,历史上—直是以自然村的面目出现的”[13]。因此,以自然村为模型,能更好地描述村庄中的熟人利他交换行为。

在自然村内,村民之间的交往较为频繁,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这个较小场域内,无形的社会资本激励与伦理约束明显存在。从激励角度看,奉献与利他能博取道德上的赞誉。这种赞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14],能使行为者获得相应社会动员能力,它因与农民一生中若干重大生产生活事件需要获取众人帮助而具有重要价值。当奉献和利他行为超越个人而指向集体之时,它就可能演变为乡村公共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可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其社会赞誉度亦更高,现已成为许多农民心目中理想的村干部的必备素质。从约束角度看,在面子、道德和舆论压力下,村民在自然村中的行为往往会选择遵循道德规范而避免违规,否则他将被孤立(富者孤立)或者边缘化(穷者边缘化)。南方乡村的农谚“兔子不吃窝边草”正是这种思维逻辑的深刻表现。

2.基于血缘与地缘的村社共同体意识

村社共同体意识表现为集体图景的建立及其认同两个逻辑上前后相续的部分。共同体意识甚至可视为是公共精神的逻辑前提,故此,村社共同体意识也是乡村公共精神最重要的传统资源之一。虽然从理想类型上看,传统乡土社会的共同体可以分为血缘共同体与地缘共同体等基本形态,但是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引致村社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村社共同体意识应该是两者共同作用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共同作用是以相互叠加的形式出现的,即难以分清置于村社共同体意识背后的到底是血缘关系还是地缘关系。贺雪峰在分析“半熟人社会”选举时,认为血缘与地缘对选举的影响具有叠加性[15],吴毅的双村个案研究亦得出了自然村落具有血缘和地缘的伦理关联结论[16]。

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相互叠加,有利于转型期内村社共同体意识的维系。现代化的过程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的失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际关系理性化已经削弱了传统的血缘关系;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地缘共同体的认同也正面临着威胁。然而,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叠加所形成的合力却有可能使得村社共同体意识得以维系而不至于解体。典型如村庄之间凸显冲突之时,重要的血缘与地缘关系便会被立刻动员起来,集体的身份认同会得到明显的表现。在契约型社会关联于公共领域中影响程度和效度均显不足的背景下,血缘以及地缘关系仍旧是村民自组织的可借之物,这对于克服村庄人际关系的“原子化”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我国乡村公共精神的现代资源

我国乡村公共精神的现代资源与村庄集体企业、村民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有紧密的联系,其运行的基础是契约型社会关联,遵循着交易理性的行为逻辑。虽然交易理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17]但是交易的维持却是以双方利益的均衡为前提,故此,交易理性表现为交易者对利益的获取与让渡量的理性计算能力。从原初的意义上看,公共精神是基于交易理性而结成经济共同体进而引致公共生活的产物。总的来看,乡村公共精神的现代资源与我国当代的乡村民主治理之间存在更强的契合性。

1.村庄集体企业中的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

在村庄集体企业中,企业与村民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利益共享共损关系,主要表现为集体企业与村民股东间的投资关系、企业与村民间的劳动雇佣关系、集体提留与村民公共福利等方式。这种利益共享共损关系催生了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诱致村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和对共同体利益的维护,进而对乡村政治中的利益关系建构产生影响。李培林等人通过对广东“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了一系列有利于现代经济共同体成长的因素。“超级村庄”拥有强大的集体企业,村民亦已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他们都是企业的股东,并凭借股份从中获取分红。在这种利益关系模式中,村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密切依赖于村集体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以及教育、安全、福利等重要的公共产品。“超级村庄”已超越了传统的宗法伦理共同体性质,逐渐形成了基于契约关系的现代经济共同体。村民不仅对“村籍”非常看重,并且在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对“村落”有着极大的依赖和认同[18]。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为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村庄集体企业需要考虑广大村民的公共需求和公共福利,村民也需要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以维护自身利益,公共领域的成长为公共精神植根乡村提供了深厚的土壤。

2.乡村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

乡村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主要指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表现为村民积极行使村庄公共事务参与权并履行关心与保护集体利益等义务。这种政治契约精神有利于在平等与互利的基础上促进相互间的广泛共识与合作。

政治契约精神能提高乡村公共精神的稳定性。在理想化的契约民主中,村庄中每一方在获取自身需要而归他方所有的权益之时,必须相应地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益;换言之,“在获致这一部分权益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对这部分权益所必须履行的义务”[19]。这种契约民主能在可协商性和公共性两方面推动村民权利与义务的协调,从而提高乡村公共精神的稳定性。可协商性意味着签约者通过政治协商能使自身所需权益尽可能得到满足,从而激励他履行相应义务;公共性意味着政治契约所“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20],故而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者易受到集体排斥等惩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缺失,以及现实中部分利益均衡机制缺位所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契约精神的形成具有制约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诚信与和谐理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含的公平、诚信、和谐等理念的内化,将赋予乡村公共精神以现代性的特质,完善与丰富着乡村公共精神的内在品格。在乡村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与法制经济相伴随的公平竞争、诚信、和谐需要内化为乡村生产生活中的公共精神和村民的基本品格。公平理念的内化有望改变中国传统农民的臣属型政治文化(subject political culture),从而推动他们通过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来维护社会公平的积极性。诚信理念的内化有利于推动村民在村庄公共事务上相互团结和协作;有利于激发村民契约民主中的责任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它能促成真诚宣称(sincerity claim),从而有利于共识的达至与公共协商的进行。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价值规范。它的内化有利于村民在维护村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来实现个人利益,有利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包容,从而推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和谐共赢。

四、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的路径选择

乡村公共精神的成长离不开传统和现代资源的自发型塑,但是自发型塑会导致乡村公共精神出现异质、低度等不良性状,因此,应该在自发型塑的基础上加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即需要在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顺应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并服务于乡村民主治理,最终实现乡村公共精神由内生自发向制度建构延伸、由宗法伦理向契约精神转型、并从熟人社会走入公众世界。

1.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的基本原则

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关注其可能性、未来适应性以及现实关怀等三方面的问题,因之,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立足于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没有客观基础的乡村公共精神培育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既然有,则其根基只能存在于中国客观的社会-历史过程之中,熟人利他交换行为、传统及现代村社共同体意识等就表明了乡村公共精神的培养具有良好的资源基础。考虑到路径依赖,简言之,即“你能到哪儿,取决于你从哪儿来,有些目的地,你从这里根本就无法到达”[21],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首先应该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充分利用其传统与现代本土资源,而不是简单地移植国外经验。

(2)关注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把握社会变迁趋向。乡村公共精神概念自身应具有现代性的向度,作为社会实体,它所要面对的是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从计划到市场的经济转型以及从集中到分权的乡村治理转型。与之相适应,乡村公共精神也应具备这些转型过程所蕴含的基本精神气质。总的来看,权利与义务、公平、诚信以及基于契约型社会关联的共同体意识等都是现代化进程的应有之物,故此,乡村公共精神需要将这些现代意识吸纳到自身的构成要素中才能适应社会变迁的要求,才能获致与乡村民主治理的契合性。

(3)着手于农民的政治社会化,推动乡村民主治理。正是村民自治的推行,使得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获得了极大的可欲性,因此,服务于乡村民主治理应是乡村公共精神培育最直接的现实关怀。在此情况下,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实际上也就可以视为农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它力图让农民内化一整套适应乡村民主治理的思维及行为方式。乡村公共精神传统资源的利用可能要偏重于“意义重赋”,即通过赋予传统以新的内涵来诱致农民获得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意识;对于其现代资源,政策选择的重心应该偏重于培育,因为它们对农民影响的广度与深度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2.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的基本措施

在本土传统与现代资源构成乡村公共精神培育之路径依赖的情况下,其培育应该从其传统资源与现代资源的合理利用出发。乡村公共精神中基于关系理性的传统资源,需要在与交易理性的融通中传承;其现代资源的丰富与发展亦须植入乡村传统的特色。总的来看,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可以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适当发挥熟人社会的作用。中国的乡村民主存在三个层次,即微观的基于自然村的熟人社会民主、中观的基于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民主和较宏观的基于乡镇的公众社会民主[22]。由于信息对称程度高,熟人社会民主的运行比较理想。因此,在乡村的民主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熟人社会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等过程中的作用。类似于“一事一议”等制度要更多地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以激励熟人社会中的利他意识和行为。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有待以社团组织等关联方式向公众社会延伸。

(2)合理利用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村社共同体意识。我国的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虽遭受到削弱但却并未遭遇解体,宗族组织等亦能与现代性达至一定程度的契合,并在乡村发挥正面作用[23]。更积极的观点认为,传统与现代在现实中并未呈现出明显的分野,两者之间更多呈现的是创造性的互融[24]。因此,传统村社共同体意识的存在和发展仍具有现实基础,是有待于合理利用的重要传统资源。毕竟,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关联较原子化人际关系具有更强的公共价值取向和文化认同。这种传统的村社共同体意识有待于更多经济共同体因素的注入,从而促进契约型社会关联的发展。

(3)大力发展村庄集体企业。在我国乡村,村庄集体企业承载了乡村经济发展、公共事业、村民福利、社会保障、就业等公共功能。只要它与村民间的利益共享共损关系得以维持,基于村庄集体企业的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培育就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政府应该在税收等政策上给村庄集体企业以倾斜,并认真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为村庄集体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村庄应该在乡村民主治理的框架下完善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制度,以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及盈利能力,从而为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的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4)培养乡村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村民自治的推进与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亟需培育村民的政治契约精神,提高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根本而言,乡村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体现的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公民意识。熟人社会政治的不足之处在于私人情感较易侵入公共领域,这会对公共领域的发展形成掣肘。公民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建立起以国家或者公众世界为指向的共同体意识,从而推动乡村公共精神从熟人社会走入公众世界,从而超越传统的宗法伦理并获致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意涵。

(5)构建蕴含公平、诚信、和谐理念的制度体系。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蕴含着公平、诚信、和谐理念的制度体系。在公平方面,虽然村干部与普通民众间的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在乡村政治他们无疑能够取得较大的优势,因此从正义的差异原则[25]来看,在村干部换届选举的制度设计中应该给普通竞选者以倾斜。在诚信方面,由于“杀熟”等现象已对社会的基本信任结构,即熟人信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26],公众社会内普遍信任的建立尚有待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化培育。在和谐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关注于多元利益的合作共赢,从而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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