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公文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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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处理的任务和要求
1.公文处理的任务,包括文、电的签收;分送、承办、催办、拟稿、核签、打印、校对、用印、封发和立卷、归档等。
2.公文处理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不积压、不紊乱、不搞文龄主义。要统一收、发文渠道,切实把住收发审定、政策、文字关。
3.公文处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校长办公室统收统发。按部门职责范围分工办理。
4.校长办公室设专职文书,各部门设兼职文书,负责公文的分送和运转工作,文书人员要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5.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公文名称
学校采用的公文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审批和指示。
2.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决定、决议:经过讨论通过,要求全校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
4.通知:向下布置工作或传达事项,对外平行单位通知有关事项。
5.通报:向全校师生员工传达有关重要情况,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6.布告:使全校师生员工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8.函或便函,向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联系、商洽工作。
9.电报、电话:是公文的一种形式,与公文具有同等效用。
10.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个人)共同遵守、执行。
三、行文规则
1.行文必须按党政分开的原则,分别上报或下发,如需要向上级行政及党组织同时行文,可采取党政联合行文的形式。编党组织文号,盖党政印章;或分别抄报、抄送。
2.行文应按隶属机关的组织程序上报下发。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必要时可抄报上一级机关。
3.向上级请示,只送一个机关,不能同时主送两个及以上的机关。必要时可在主送机关之后加“并报”机关的名称,以示区别。
4.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
5.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必须平等对待,注意用词,平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上下级机关、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6.各部门不能直接对外行文,但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宜或一般业务性文件,可直接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行文。
四、公文办理程序及规定
1.收文和分送。
(1)凡写明校党委、学校的文电、信件、资料、书刊、统一由办公室收拆;写明部门的文电、信件,由部门收拆。代表学校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交办公室登记,按收文处理。
(2)凡送学校领导的信件,可直接送领导本人或由办公室转给领导本人。
(3)送学校的文件,由办公室登记附上公文处理笺,交办公室主任核分,其中重要和急办的文件,先送校领导阅批后,再分送承办部门。涉及几个部门的文件,由校领导指定一个主办部门办理。
(4)各部门所收文件,必须自行登记,并经部门领导阅批后,及时交经办人办理。
2.送阅和传阅。
(1)凡属中央、省、市委(政府)下发的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绝大多数是属于有关中央方针、政策性质的文件,在一定时期内有它的保密性。因此,传阅文件范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送阅。如需要部门掌握精神的,再送部门阅办。
(2)对主管局和地方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多数是属于业务性质的文件。需要部门及时办理,由办公室收文后送科室办理。如科室认为需要请示分管的校领导,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直接请示校领导签注意见,校领导须表明态度,不能签名。在文件处理上做到各负其责。
(3)有些教学方面的文件,如需专业科阅办的,归口由教务科送阅。
(4)有些政策性的文件需几个校领导、或几个科室传阅,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阅签后送回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文书送给第二个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阅签。严禁文件横向传阅,避免遗失。
3.公办和催办。
(1)上级来文,凡属政策性方面的文件,先送分管校领导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迅速办理,电报应随到随办;领导签限时间的公文,必须在限期内办完。“急件”、“速件”按要求办理。
(2)需请示校领导决定后才能办理的文电,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口头请示或随文送主管校领导,如需校领导集体研究的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主办部门提出。
(3)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函件,由办公室协调或由主管校领导指定主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
(4)克服文牍主义,凡能用口头通知、电话、会议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必再行文。但要做好记录备查,可发可不发的文电,坚决不发。
(5)各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文处理的情况。防止积压丢失和泄密。办公室要进行督促。
4.拟稿。
(1)发文编号:学校发文以部门为单位统一编号,取部门第一个字,在前面冠以“XXX校”,后面冠年的代号及文件编号。部门发文(即便函)的编号,应在部门字头的后面加“便”字X号以示与学校发文的区别。
(2)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公文名称组成。
(3)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清楚,简称要确切,分发份数要注明。
(4)发文如有附件,要写上附件名称,不要写“如文”等,如某一单位不发附件,则应在抄报或抄送单位后面注明“无附件”。
(5)拟稿,起草一律用学校文电稿纸;一律用钢笔、毛笔,禁止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简化汉字按正式公布的使用。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页码、百分比、专业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外,公文数字一般用汉字书写。数字和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并在同一公文中应前后一致。
(6)续办的公文,主送、抄报、抄送机关(单位)要与前案相符,同时附上前案文稿,避免前后矛盾。
5.核稿。
(1)部门负责拟稿的公文,应将拟好的文稿先交办公室审核后送校领导签发。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对发出的公文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修改,严格把关,并签注姓名和年月日。审核公文,要把握以下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如不符合要求,应退回主办部门或经办人重办。
(2)对修改较多、勾画过乱的文电稿,必须退回抄清再送校领导签批后送办公室打印。
(3)核稿或复核文电时,如有改变文稿内容原意等重要修改要与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签发人审定。
6.会签
凡涉及几个部门的文稿,应予会签。会签文稿由拟稿人或主办部门负责办理,经与会办部门协商同意后(并签注姓名、年月日),再送校领导签发。
7.签发
(1)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业务性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2)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发以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日常事务和例行公务方面的发文,经学校会议讨论决定或受校领导指示、委托代签的文件。
(3)校领导负责签发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如招生、分配、人事、工资、经费、奖励、教育、计划、基建总结等问题,按工作范围分别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4)签发文稿,均应用毛笔、钢笔,并书写在原稿上,不要签在另外纸上。
(5)已经签发的文电,如需改动文意时,须经签发人复审。
8.打印和校对。
(1)校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和学校行政的发文及会议文件、资料、向上汇报材料等,由办公室安排打印;教学方面的资料、学生的有关资料及表格由教务科安排打印。
(2)打印的文件、资料一律由拟稿人或主办部门负责校对。
(3)印制文件要准确、迅速、保密、整洁、美观、清晰,符合公文格式和质量要求,文稿杂乱、字迹不清、不易辨认的,应重新打印。
9.用印和封发。
(1)凡正式对外发文、上报材料、统计报表和必须由学校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等可用学校印章。属一般业务性、事务性函件可用部门印章。
(2)教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等,省内必须经部门主管签注意见,分管校领导同意,省外必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后,办公室方可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
(3)教职工因病住院,必须经医务室签注意见,分管校长同意后,办公室方可开具住院证明。
(4)学生需用学校介绍信、证明信者,需经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科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5)凡没有留底备查的用印,要登记内容并由用印人签字。转开介绍信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直接办理,但要附原介绍信备查。
(6)办公室应妥善保管校印,严格履行用印手续。严禁借用校印,不准将校印带出办公室。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
(7)使用校领导个人印章,除规定报表外,应经本人审阅同意。
(8)以学校名义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检查、登记、封发;大宗文件、材料、资料、印刷品、学生成绩册、通知书、粮票等由经办部门检查、装封,交办公室登记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