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官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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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改革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完全废除了汉代以来州郡长官可以自行辟署置僚佐的制度。州郡牧守自辟僚佐,是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属吏和举主之间,由于形成了牢固的封建依附关系,往往唯主之命是从,而置封建国家的利益于不顾。自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以后,世家大族垄断了品第人物;荐举官吏的权力,州郡僚佐的辟署,实际上又为世家大族所左右。这种情况,不利于中央集权。北魏末年和北齐时期,州郡僚佐大多由吏部铨授,但州郡长官自署僚佐的制度并未废除。隋文帝把州郡僚佐的任命权,完全收归吏部,全国九品以上地方官均由中央任命,吏部考核。同时规定县佐必须回避本郡,任期三年,不得连任。这样就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易州为郡,地方官制变成郡县二级。郡分上中下三等,各置太守,上郡从三品,中郡正四品,下郡从四品。京兆、河南则俱置尹,俱为正三品。罢长史、司马,置赞务(后改为丞)为次官。后来,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居赞务之上。京兆、河南,则谓之内史。以前,凡有驻兵处,则刺史带诸军事衔以统之。炀帝时则别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副都尉正五品,领兵与郡不相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为正五品。其余诸县根据其政务之繁简及地域之主次以定县令之等级。各县均置丞及主簿如故。根据《隋书·地理志》的记载,大业五年(公元609年)的统计,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诸郡每年年终太守或佐贰都要进京述职,称为朝集使。朝廷不定期地派司隶台官员或别使到地方巡察,以沟通中央与地方的密切联系。
除州(郡)县以外,隋代地方还有两类机构。一是行台省,全称行台尚书省,相当于中央尚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关。总统某方面的军政事务,凡管辖内的州县皆受其节制,事权极重。开皇二年(公元582年),置河北道行台于并州,以晋王广为尚书令,置西南道行台于益州,以蜀王秀为尚书令,置河南道行台于洛州,以秦王俊为尚书令。不久,又废罢了。行台省的主官是尚书令,次官为仆射(左、右任置)。其下置兵部尚书、度支尚书及丞各1人,都事四人。又有考功,礼部,膳部,兵部,驾部,库部,刑部,度支,户部,金部,工部,屯田等侍郎各1人。每行台还置食货、衣圃、武器、百工监、副监各1人。二是总管府。隋初依北周旧制于诸州置总管府,分为上、中、下三等,总管刺史加使持节,掌一州或数州的军政事务。如秦王俊为秦川总管时,“陇右诸州尽隶焉”。《隋书·高祖纪》载:开皇八年(公元588年),晋王广曾奉命统九十路总管,领五十一万大军伐陈。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废除总管府。但这个制度对唐代的地方官制仍有一定影响。
隋文帝为了贯彻他的政策,非常注意官吏的选拔,并且实施法治,严明赏罚。如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下诏,表扬岐州刺史梁彦光,后来又表扬相州刺史樊叔略、新丰县令房恭懿。开皇十一年(公元591年),因临颍县令刘旷的考绩名列天下第一,被升为莒州刺史。五年以后,汴州刺史令狐熙于吏部考绩第一,赐帛三百匹,布告天下进行表扬。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齐州有个小官王伽,执法认真,关心群众,使归家的罪犯自己按期到京城报到。这件事感动了隋文帝,他立即召见王伽,同时,令全国官员学习王伽的榜样,诏谕各级官员以诚待民。
隋文帝不仅奖励良吏,还励行法治,严惩贪官污吏。他经常派人侦察内外官员,发现犯法行为者便加严惩。他的儿子杨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宫室,被他发现后,即敕令归第禁闭,并废为庶人。有的大臣劝谏,隋文帝说:“法不可违”。又说:如果照你们的意见,“何不别制天子儿律?”杨俊死后,他的僚佐请为之立碑,隋文帝也不允许,说:“欲求名,一卷史书足矣,何用碑为?若子孙不能保家,徒与人作镇石耳。”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他发现太子杨勇奢侈好色,便把杨勇废黜,立杨广为太子50000470_0243_0。由于隋文帝厉行法治,一般官员有所畏惧,贪污行为相对减少,对人民群众多少是有利的。
隋文帝出身军事贵族,“不悦诗书”。但作为一个封建皇帝,他也免不了要提倡礼乐教化,用以作为思想统治的工具。《隋书·高祖纪》载,开皇九年(公元589年)灭陈以后,他下令:“有功之臣,降情文艺,家门子侄,各守一经,令海内翕然,高山仰止。”又说:“制礼作乐,今也其时。”于是命牛弘、许善心等议定礼乐。仁寿元年(公元601年),他在诏书中斥责国子学和州县学的生徒虽然人数很多,但“徒有名录,空度岁时,未有德为代范,才任国用。良由设学之理,多而未精”。因而决定国子学只留学生70人,太学、四门及州县学并废。对于留下的生徒,“明加奖励”,量才授官。
隋代品官禄秩,据《隋书·百官志》载:京官正一品,禄900石,其下每以100石为差,至正四品,为300石,从四品,250石;其下每以50石为差,至正六品,为百石,从六品9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从八品,为50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以及九品,除春秋二季外,皆不给禄。刺史,太守,县令,依其所治人口多寡,计户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620石,其下每以4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以3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100石。大县14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60石。地方官只有刺史,二佐,太守,县令给禄,其他吏员不给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