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01:00
6.4  经济法与环境法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经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监督、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活动当事人自觉守法以及社会上形成的有关经济法律观念的总和。经济法制则是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3.我国经济法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1)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主要包括:
1)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方面;
2)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方面;
3)预算法;
4)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
5)农业法;
6)税法;
7)中央银行法。
(2)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主要由企业法所构成。企业法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
(3)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主要包括:关于合同、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卫生、证券交易、票据管理方面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4)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法律制度。
(二)企业法
1.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组织、管理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经营权有14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物资选购权;
3)产品销售权;
4)产品、劳务定价权;
5)人事管理权;
6)留用资金使用权;
7)资产依法处置权;
8)联营兼并权;
9)工资、奖金分配权;
10)进出口权;
11)拒绝摊派权;
12)投资决策权;
13)劳动用工权;
14)机构设置权。
3.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的需要。
4.政府兼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根据政企分开原则,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政府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我国《工业企业法》规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权主要有5项:
1)通过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
2)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调控;
3)依法任免、奖惩厂长,并根据厂长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领导干部;
4)对企业国有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5)通过财政、审计、物价、劳动工资等部门,对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行为实行监督。
5.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有相应的财产权。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归属原则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3)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6.我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私营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以及私营企业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三个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7.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5个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利益,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发给批准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我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此外,国家对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也作了法律规定。
11.公司法是调整国家对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和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4.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 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有下列11类表现形式:
1)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及其他假冒仿冒行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8)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产品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在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有9项:
1)人身与财产安全权;
2)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
3)选择商品和服务自主权;
4)公平交易权;
5)损害求偿权;
6)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对经营者的监督权。
7.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违法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或人身伤残、死亡或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5个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税法
1.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过程中和国家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征税对象,税收分为五种:
(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税等。
(5)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遗产税、赠与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等。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小于规定额度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实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制度的纳税人,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经缴纳的税款。因此,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增值税应纳税款为销售额的6%。
3.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
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有11项,即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经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劳动法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是指实现劳动关系过程的前提和结果中的关系以及在规范和保护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2)按劳分配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8项,即: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4项,即: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7项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保护是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实行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两个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六)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公司章程》等。
(七)环境法
1.环境法是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的总称。环境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2.自然资源法是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主要体现以下6个原则:
1)重视和遵循自然规律的原则;
2)坚持重要自然资源和专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3)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5)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6)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市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
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4.环境保护法是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对大气、水、噪声等的防治法。
5.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可以归纳为8项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6)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
7)环境监测制度;
8)环境事故报告和强制应急措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