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考试语文知识连载(法律部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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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宪法
(一)宪法概述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2.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主归纳为四项: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我国基本制度
1.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
1)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3)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
2.我国的政体。
(1)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
(2)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3)国家结构形式是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的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主要因为:
第一,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裂更是极其有害的,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国内外实践经验一再证明,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5)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规定。”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化和具体化,是从实际出发,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3.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1)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非公有制经济。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将允许作为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的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其社会属性来说,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剥削制度和作为完整阶级的剥削阶级的消灭。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允许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权与人权。
(1)公民权。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主要是个法律概念,而人民主要是个政治概念;公民可以同外国人和法人(组织)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的敌人;公民一般是表示个体的概念,而人民是表示集合或群体概念。
人民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是不同的,它是一个历史的、变化的概念;而公民的内涵则是稳定的。
公民权是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
它同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它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3)它能派生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2)人权。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权利。
当代中国和西方世界讲的人权在本质上是两回事。
当代中国人权是多数人的、全国人民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紧密结合的人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政治权和公民权不可分割的人权;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坚决反对利用所谓“人权”干涉别国主权和内政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坚决反对违背国际法的原则和践踏国际关系准则恃强凌弱、大国欺负小国的行径。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人权同公民权的区别主要在于:
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
人权应然成分多,公民权实然成分多;
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
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
人权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某此人恩赐的,而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的产物。我国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奋斗争取来的。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七个方面: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六个方面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7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