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37:52
一、为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保障浙江省内各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清算资金,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支付清算系统是指人民银行总行和浙江省内分支行组织或经其批准运行的银行间资金清算系统,包括: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一户通”系统、银联银行卡清算系统、易时行清算系统以及其他的跨行电子转账系统。本意见所称银行是指在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分支机构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依法经营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承担跨行资金清算职责的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
三、银行应遵循支付清算系统跨行轧差资金优先支付原则,即各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对外支付时,应优先用于各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差额资金的清算,在确保其能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再用于其他业务支付。
四、银行应建立清算头寸预警制度。各银行应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根据行内支付业务流的变动规律,定期测算存放央行的头寸余额,设定“清算预警线”,以维持足够的支付清算能力。
五、银行应建立清算头寸变动情况实时监控制度。各银行要安排专人专岗监控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余额及其各清算系统的资金需求变动情况,对备付金比例过低、达到“清算警戒线”、轧差资金不足清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置。
六、银行要建立大额支付报备(告)制度。各银行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额支付的标准,对于在标准以上的大额支付,应由基层行逐级上报清算行,以便清算行匡算头寸。同城票据交换中提出大额借方票据的一方,应事先告知提入银行,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银行应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协调机制。各银行应明确上下级、部门间资金管理、监控及汇划的职责,对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用于弥补支付清算系统头寸不足的资金调拨,应建立绿色通道,上下级和部门间快速响应,相互配合,及时将资金调拨到位。
八、银行应建立资金管理人员联系制度。各银行上下级资金管理、调度人员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充分沟通、分析和反映本行、本系统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问题。各行资金管理人员应明确联系方式,并告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
九、银行应建立支付清算应急处理机制。各银行应明确头寸不足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快速调度资金和弥补头寸不足的渠道及方式、应急处理的时间要求、各部门各相关人员职责、特殊情况下的授权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应急预案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十、银行应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拆借等业务的授权,加强资金调度和监测。出现支付清算头寸不足时,应及时通过系统内调剂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资金,采用上述办法资金仍不足清算的,才能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再贷款。
银行机构所有解决头寸不足的资金调剂措施一般应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前办理完毕。
十一、银行应加强同业协作,充分发挥同业互助机制的作用,确保及时支付当地同城票据交换轧差清算资金。银行分支机构资金管理权较小以及筹措资金较困难的地区,银行间可以互结对子,事先签署资金拆借合作协议,明确在符合拆借规定的前提下,当一方出现票据交换轧差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拆借资金保证支付。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十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各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和“清算警戒线”的监测和管理。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银行的日常头寸监测工作,并向支付结算部门、货币信贷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于连续三天日终余额低于警戒线、日间账户余额超低等情况,会计营业部门应迅速通报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和货币信贷部门,并要求该银行作出说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货币信贷部门要积极配合支付结算、会计营业部门做好支付清算工作,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督促银行加强资金调度和管理。
十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组织的票据交换、电子转账系统等清算系统,其每日清算结束时间应根据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进行设定和调整,一般应于现代化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前一个半小时结束当日清算,以预留一定的资金筹措时间。对于一些因特殊需要确需延长服务时间的清算系统,可以将当日清算后发生的业务轧入次日清算。
在现代化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前一个小时,银行如仍有差额资金不足清算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立即报杭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
十四、为保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对银行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前仍未筹措到清算资金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内,根据权限和程序向该银行发放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期限一天,使用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间也应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
十五、高额罚息贷款是中央银行为了结束当日支付系统账务而动用的非常规的惩罚性手段,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解决头寸不足的选择方案。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须在第二个工作日11时之前将贷款本息主动归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逾期未归还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从该银行清算账户优先扣收,并予以警告;如清算账户头寸仍不足,与贷款的差额部分即视作第二次高额罚息贷款,除按规定罚息外,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如出现第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该银行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十六、银行因资金管理不善,屡次发生头寸不足,影响支付清算系统资金清算的,人民银行将给予通报;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的,人民银行有权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退出相关支付清算系统或取消其清算行资格,改由他行代理其清算资金。
十七、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比照本意见对银行的要求执行。
十八、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十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