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规定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57:34
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规定
为了保证患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得到有效治疗,减少因治疗职工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市目前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对部门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做如下规定:
一、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病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医疗险的有关政策定期公布一次。
二、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最初诊断,需要经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专业科主任出据诊断意见并填写申报审批表,由该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患者可持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的申报审批
表自愿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已审批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实行定期复查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实施。对已经治愈的患者,终止享受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待遇。
四、职工门诊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自负的门诊医疗费(起付线)超过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普通医疗费的20%、乙类药品的2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的30%,其余部门由统筹基金负担。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疾病医疗费最高限额为4000元。
五、重大疾病患者可放宽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至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包括当年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支付部门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负担比例、起付线标准与规定的慢性疾病患者负担相同。同时患有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
病患者在门诊就医时,不重复支付起付线费用。
六、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与本人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计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执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七、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起付线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检查、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药品费和检查治疗费;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单独结算,不得计入起付线,不得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患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治疗,一方不得超过三种药,每种药不得超过七日量(特殊病种除外),不准重复挂号、分解处方。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要单独列项结算,使用的处方分别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十、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对规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市劳动局、卫生局吉市劳联字[2001]6号文件《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