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网语须谨防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2:18:58
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以其巨大的优越性和竞争力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网络计算机技术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向前发展,互联网已经走进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无处不在、无所不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因特网给人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网络侵权已经成为因特网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
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洋学历”事件中的主角,就号称要就此事和揭他伤疤的打假斗士方舟子对簿公堂,理由是伤疤揭的不够准,连烂疮带好肉一起揭了下来。此事孰是孰非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但这确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
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的立法远远不能与网络的发展速度相适应,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方面,对网络侵权的专门立法还不健全,关于网络侵权当事人的界定和管辖权等问题还没有统一规定。因此,立法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网络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网络侵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该法律对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并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就在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2009年末,在大洋彼岸,发生了这样一件耐人寻味的网络侵权事件: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
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在西方国家确立了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我国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人肉搜索”等大曝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前提条件,即:由受害人向网站提出侵权;即使受害人没有提出,网站明知有侵权行为发生,也应采取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